关于决定有条件恢复进口美国30月龄以下牛的剔骨牛肉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678号2006年0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的建议,经科学评估,现决定有条件恢复进口美国30月龄以下牛的剔骨牛肉。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进口符合中国检验检疫要求的美国30月龄以下剔除完整脊柱和头骨、脑、眼、脊髓、扁桃体、回肠末端的剔骨牛肉。

  有关检验检疫要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