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日本对进口紫菜要求的通知
国质检食函[2005]491号2005年06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2005年6月17日,日本国驻华大使馆来函称,同意中国产紫菜向日本出口,但在进口时,要按照《日本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见附件1)对异物和添加剂等进行检测。另外,日方希望中方在卫生管理和监督指导时参考日本紫菜生产厂家协会制定的《干紫菜质量管理规定》(见附件2),该规定是日本紫菜生产厂家自主制定、自主遵守的规定,其中划线部分为《日本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其他项目不作为日本官方处罚依据。

  请各局高度重视日方关注的异物和添加剂问题,督促企业通过净化养殖海域环境,改进加工设施和加强作业监控等手段,控制异物和杂质,提高产品质量,同时要加强对出口产品的追溯体系和原料管理,切实做到标识清晰准确,确保产品的可追溯性。各局要加强输日紫菜的出口前检验检疫,确保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

  附件:1.日本国驻华大使馆来函(略)

  2.干紫菜质量管理规定(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