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第44号
2001年12月2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日前颁布了新的《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化学物残余)规例》和《食物内有害物质规例》(详情请查阅国家质检总局网址www.aqsiq.gov.cn),要求所有供港的食用动物(包括猪、牛、羊、禽、贝类、爬行动物类)及动物产品不得含有盐酸克伦特罗等7种禁用药物,其他37种抗生素和化学药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残留限量;所有进口的食用动物卫生证书必须证明符合上述规定;违反规定的饲养场、经营企业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了保证供港食用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现就供港食用动物及动物产品药物残留控制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经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环境食物局协商,《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化学物残余)规例》和《食物内有害物质规例》将分阶段实施,从2001年12月31日起首先对7种禁用药物和10种允许使用的药物(详情请查国家质检总局网址www.aqsiq.gov.cn)进行管制。有关监测方案由国家质检总局制订并组织实施。

  二、各注册供港动物养殖场及用于屠宰、加工供港肉(脏)类的动物养殖场所用饲料(含运输途中饲喂的饲料)必须符合《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1999年第5号)的有关规定,严禁在饲料或饲料添加剂中添加上述7种禁用药物。

  三、禁止在各注册供港养殖场及用于屠宰、加工供港肉(脏)类的动物养殖场存放或使用上述7种禁用药物,其他药物的使用必须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等的规定。各注册养殖场必须按照供港活动物检验检疫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药物购买、存放、使用登记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药物使用、残留限量标准和停药期的规定。

  四、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做好对相关养殖场和进出口公司的宣传工作,加强对各养殖场使用饲料和药物的监督管理。

  五、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了解和掌握国家有关兽药管理的各项规定,密切跟踪本地区供港产品的卫生质量状况,并加强对本地区出口企业的核查。

  六、驻港澳代理机构要主动与两地检验检疫主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两地主管部门、出口企业和供货企业反馈内地供港-澳商品的卫生质量状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七、对违反本规定的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养殖场、加工厂和进出口公司,国家质检总局和对外经济贸易部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对供澳门食用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药物残留控制和监测,参照本公告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一:《公众生(动物及禽鸟) (化学物残余) 规例》

  附件二:《2001年食物内有害物质(修订)规例》

  附件三:7种禁用药和10种允许使用的药物名单

  《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 (化学物残余) 规例》

  (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 条例》

  (第139章) 第3 条订立)

  1. 生效日期

  本规例自环境食物局局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

  2. 释义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合资格兽医当局" (competent veterinary authority) 指在香港以外的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兽医当局,该当局根据该国家、地区或地方的现行法律,有查验及证明食用动物体内存有违禁化学物和农业及兽医用化学物方面的状况的权力;

  "含有" (contain) 就食用动物而言,指存在于食用动物的任何组织、体液或奶内;

  "批发市场" (wholesale market) 指在其内出售食用动物以供再销售的市场;

  "供应" (supply) 包括输入、制造、交付及出售;

  而"供货商" (supplier) 一词亦据此解释;

  "牲口栏" (lairage) 指屠房内用作关禁食用动物的部分;

  "食用动物" (food animal) 指通常饲养供人食用的动物或禽鸟;

  "食用动物贩商" (food animal trader) 指——

  (a) 拥有食用动物的人,而这些动物是在殖养场以外的地方饲养的;

  (b) 负责在殖养场以外的地方喂养或饲养食用动物的人;

  (c) 运送食用动物的人;

  (d) 在殖养场以外的地方,出售或要约出售食用动物的人;或

  (e) 将食用动物输入香港的人;

  "食用动物饲养人" (food animal farmer) 指——

  (a) 拥有食用动物的人,而这些动物是在殖养场饲养的;

  (b) 殖养场的占用人;

  (c) 负责管理殖养场的人;

  (d) 在殖养场饲养、看管或管有食用动物的人;

  (e) 根据《奶场规例》(第139 章,附属法例) 第8 条获发牌经办奶场的人;

  (f) 根据《公众生(动物及禽鸟) (禽畜饲养的发牌) 规例》(第139 章,附属法例) 第4条获发牌饲养禽畜的人;

  "政府分析员" (Public Analyst) 指政府化验师;

  "指明食用动物" (specified food animal) 指附表4 第(1) 栏所指明的任何食用动物;

  "屠房" (slaughterhouse) 具有《公众生及市政条例》(第132 章) 第2(1) 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组织" (tissue) 包括食用动物的肉、内脏、毛及其任何其它部分;

  "注册牙医" (registered dentist) 指根据《牙医注册条例》(第156 章) 第9 条获接纳名列注册牙医名册的牙医;

  "注册兽医" (registered veterinary surgeon) 指根据《兽医注册条例》(第529 章) 注册的兽医;

  "最高残余限量" (maximum residue limit)——

  (a) 就组织而言,指第4(a) 条所提述的最高残余限量;

  (b) 就奶而言,指第4(b) 条所提述的最高残余限量;

  "殖养场" (food animal rearing premises)——

  (a) 指用作饲养食用动物的任何处所、建筑物、土地或有水淹盖的土地;

  (b) 但不包括内有任何屠房、牲口栏、街市、新鲜粮食店或食肆的任何处所;

  "饲料" (fodder) 指通常用作食用动物的食物的任何物质;

  "饲养" (keep) 包括繁育、收容、照料、看顾及控制;

  "违禁化学物" (prohibited chemical) 指附表1 所指明的任何物质;

  "农业及兽医用化学物" (agricultural and veterinary chemical) 指附表2 及3 第(2) 栏所指明的任何物质及(如适用的话) 附表2 及3 第(3) 栏所指明的该物质的代谢物;

  "体液" (body fluid) 指食用动物体内的血液、尿液、脑脊髓液、眼球玻璃液及任何其它液体,但不包括奶。

  3. 食用动物体内存有违禁化学物

  (1) 除第17(6) 条另有规定外,任何食用动物饲养人所饲养的食用动物如含有任何违禁化学物,该饲养人即属犯罪。

  (2) 除第17(6) 条另有规定外,任何食用动物贩商明知而故意饲养任何含有任何违禁化学物的食用动物,该动物贩商即属犯罪。

  4. 最高残余限量

  就本规例而言——

  (a) 就附表2 第(2) 及(3) 栏内指明的农业及兽医用化学物在食用动物的组织内的浓度而言,最高残余限量(MRL) 是指与该化学物及第(4) 栏所指明的有关动物品种相对而列于第(6) 栏内的份量,而该残余是在与该份量相对而列于第(5) 栏内的动物部分中含有的;

  (b) 就附表3 第(2) 及(3) 栏内指明的农业及兽医用化学物在食用动物的奶内的浓度而言,最高残余限量(MRL) 是指与该化学物及第(4) 栏所指明的有关动物品种相对而列于第(5) 栏的份量。

  5. 限制组织内存有农业及兽医用化学物残余

  (1) 任何食用动物饲养人如——

  (a) 向任何食用动物贩商供应食用动物以供人食用;

  (b) 供应食用动物予任何屠房;或

  (c) 供应食用动物予任何零售或批发市场,

  而该动物的组织含有超逾最高残余限量的农业及兽医用化学物,该饲养人即属犯罪。

  (2) 任何食用动物贩商明知而故意供应予屠房或零售或批发市场的食用动物、或在屠房或零售或批发市场饲养的食用动物,而该动物的组织含有超逾最高残余限量的农业及兽医用化学物,该动物贩商即属犯罪。

  6. 限制奶内存有农业及兽医用化学物残余任何食用动物饲养人如向领有牌照奶场供应奶或由领有牌照奶场供应奶、或在领有牌照奶场内存有奶,而该等奶是来自其饲养的食用动物,而又含有超逾最高残余限量的农业及兽医用化学物,该饲养人即属犯罪。

  7. 指明食用动物的识别

  (1) 食用动物饲养人在将附表4 第(1) 栏内指明的食用动物供应给人食用前,须按照与这些动物相对列于第(2) 栏内的规定,将这些动物加上卷标或记号或以其它方式识别。

  (2) 除非指明食用动物已按照附表4 加上卷标或记号或以其它方式识别,否则任何人不得携带或安排携带该动物进入任何屠房或批发市场。

  (3) 任何人如——

  (a) 在任何指明食用动物上标示或附加他明知是虚假的字母、记号、数目或其它识别;

  (b) 以任何方式促致、怂使、协助、教唆或以从犯身分犯有(a) 段所指的罪行,

  即属犯罪。

  8. 进口食用动物须附有证明书除非符合以下条件,否则任何人不得携带或安排携带任何食用动物进入香港——

  (a) 该动物附有由出口来源地的合资格兽医当局发出的有效证明书,证明尽其所知,并无理由怀疑——

  (i) 该动物含有违禁化学物;及

  (ii) 该动物组织内的农业及兽医用化学物的浓度超逾最高残余限量;及

  (b) (如属指明食用动物) 该动物已按照附表4 加上卷标或记号或以其它方式识别。

  9. 暂停供应食用动物的命令

  (1) 如署长接获政府分析员或其它来源的报告或资料,表示怀疑——

  (a) 某食用动物含有违禁化学物;或

  (b) 某食用动物组织内的农业及兽医用化学物的浓度超逾最高残余限量,署长可作出为期属合理地必要的暂停令,饬令供应该动物的食用动物饲养人或食用动物贩商暂停供应其掌管的所有或部分食用动物。

  (2) 凡本可根据第(1) 款就某食用动物发出暂停令,而该动物在车辆、船只、飞机、街市或屠房内被发现,高级兽医官可随即销毁或没收该动物。

  (3) 如——

  (a) 某食用动物被怀疑含有并非违禁化学物或农业及兽医用化学物的物质;

  (b) 来自政府分析员或其它来源的报告或数据显示该物质相当可能危害动物或人类的健康;

  (c) 作出有关暂停令是符合公众利益的,

  则署长可针对掌管该食用动物的食用动物饲养人或食用动物贩商,作出为期属合理地必要的暂停令。

  (4) 署长如根据第(1) 或(3) 款作出暂停令,须随即以书面通知该令所针对的食用动

  物饲养人或食用动物贩商(视属何情况而定),并须述明作出该令的理由。

  10. 收回食用动物的命令

  (1) 凡就任何食用动物已作出有效的暂停令,署长可命令供应该动物的食用动物饲养人或食用动物贩商立即撤回同一批动物中已供应的其它动物,并且以合理可能的方式,在合理可能的范围内取回这些已供应的动物。

  (2) 根据第(1) 款撤回或取回的食用动物,须以署长指示的方式处置。

  11. 管有违禁化学物等

  (1) 除第17(7) 条另有规定外,食用动物饲养人管有或控制任何违禁化学物,即属犯罪。

  (2) 除第17(8) 条另有规定外,食用动物饲养人管有或控制含有或混杂任何违禁化学物的饲料,即属犯罪。

  (3) 除第17(7) 条另有规定外,食用动物贩商明知而故意管有或控制任何违禁化学物,

  即属犯罪。

  (4) 除第17(8) 条另有规定外,食用动物贩商明知而故意管有或控制含有或混杂任何违禁化学物的饲料,即属犯罪。

  12. 供应违禁化学物等

  (1) 除第17(7) 条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向或要约向他知道是或有理由相信是食用动物饲养人或食用动物贩商的人供应任何违禁化学物,即属犯罪。

  (2) 任何人向或要约向他知道是或有理由相信是食用动物饲养人或食用动物贩商的人供应含有或混杂任何违禁化学物的饲料,即属犯罪。

  13. 有关饲料的资料

  (1) 任何人只有在提供第(2) 款所列的数据并符合以下规定的情况下,方可供应或要约供应含有或混杂任何农业及兽医用化学物的饲料——

  (a) 该等数据(如该等饲料是装载在包装物内) 在包装物上以中英文在显眼处清楚地显示;

  (b) 该等数据(如属其它情况) 以中英文与饲料一并提供。

  (2) 第(1) 款所提述的资料为——

  (a) 饲料所含有或混杂于饲料中的每种农业及兽医用化学物及其个别份量;

  (b) 饲料的使用方法说明;

  (c) 停用期,即最后一次以该饲料喂饲食用动物至屠宰该动物为止的时间;

  (d) 饲料供货商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3) 如任何人在看来是遵从第(1) 款所施加的规定提供数据时,所提供的数据在要项上属不确、虚假或具误导性,而他明知该资料在要项上属不确、虚假或具误导性,即属犯罪。

  14. 暂停供应饲料的命令

  (1) 如署长接获政府分析员或其它来源的报告或资料,表示怀疑某些饲料——

  (a) 含有——

  (i) 违禁化学物;

  (ii) 农业及兽医用化学物,而其水平相当可能危害任何动物或人类的健康;

  (iii) 任何其它相当可能危害任何动物或人类的健康的物质;

  (b) 在没有提供第13 条规定须提供的数据下予以供应,或有提供该等数据但该等数据是不确、虚假、具误导性或不充分的,署长如认为符合公众利益,可作出命令,规定供应该等饲料的人随即在一段属合理地必要的期间内暂停供应该等饲料。

  (2) 高级兽医官或任何在他指示下行事的人可销毁或没收根据第(1) 款作出的命令所针对的饲料。

  (3) 凡署长根据第(1) 款作出命令,须随即以书面通知该命令所针对的人,并须述明作出该命令的理由。

  15. 收回饲料的命令

  (1) 如署长根据第14 条针对某人作出命令,署长可命令该人立即撤回已供应的饲料,并且以合理可能的方式,在合理可能的范围内取回这些已供应的饲料。

  (2) 根据第(1) 款撤回或取回的饲料,须以署长指示的方式处置。

  16. 须备存的纪录

  (1) 在食用动物被屠宰前在屠房拥有、饲养或出售该等动物的食用动物贩商须在该等动物被接收入该屠房后,制备关于他购入或出售该等动物的所有交易的以下详情的纪录—— (a) 每次交易日期及数量;

  (b) 出售人或购买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c) 根据第7(1) 条规定须标示在每只食用动物上(如适用的话) 的识别详情。

  (2) 将食用动物运输往屠房的食用动物贩商须制备关于他运载的动物的以下详情的纪录——

  (a) 每次运载所涉及的食用动物数目;

  (b) 雇用其服务的食用动物贩商或食用动物饲养人(如适用的话) 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c) 根据第7(1) 条规定须标示在每只食用动物上(如适用的话) 的识别详情。

  (3) 根据本条须制备的纪录须备存最少7 天。

  (4) 食用动物贩商须于被要求时向高级兽医官或任何督察交出根据本条须备存的纪录,以供查阅。

  (5) 食用动物贩商在看来是遵从第(4) 款的规定时,提供在要项上属不确、虚假或具误导性的数据,而他明知该资料在要项上属不确、虚假或具误导性,即属犯罪。

  17. 罪行及罚则

  (1) 任何食用动物饲养人——

  (a) 犯第3(1)、5(1)、6 或11(1) 或(2) 条所订罪行,可处第6 级罚款;

  (b) 违反第7(1) 条的条文,即属犯罪,可处第5 级罚款;

  (c) 违反根据第9(1) 或(3) 或10(1) 条所作的命令或根据第10(2) 条所作的指示,即属犯罪,可处第6 级罚款。

  (2) 任何食用动物贩商——

  (a) 犯第3(2)、5(2) 或11(3) 或(4) 条所订罪行,可处第6 级罚款;

  (b) 违反根据第9(1) 或(3) 或10(1) 条所作的命令或根据第10(2) 条所作的指示,即属犯罪,可处第6 级罚款;

  (c) 违反第16(1)、(2)、(3) 或(4) 条的条文,即属犯罪,可处第3 级罚款;

  (d) 犯第16(5) 条所订罪行,可处第3 级罚款。

  (3) 任何人——

  (a) 违反第7(2) 或13(1) 条的条文,即属犯罪,可处第5 级罚款;

  (b) 违反第8 条的条文,即属犯罪,可处第6 级罚款;

  (c) 犯第7(3)(a) 或(b) 或13(3) 条所订罪行,可处第5 级罚款;

  (d) 犯第12(1) 或(2) 条所订罪行,可处第6 级罚款;

  (e) 违反根据第14(1) 或15(1) 条所作的命令或根据第15(2) 条所作的指示,即属犯罪,可处第6 级罚款。

  (4) 在任何就犯有第3(1)、5(1)、6 或11(1) 或(2) 条所订罪行而提出检控的法律程

  序中,被告人如证明他既不知道亦无理由怀疑有导致违反规定的情况存在,即属除根据本条所订的免责辩护以外的一项免责辩护。

  (5) 在任何就犯有第12(1) 或(2) 条所订罪行而提出检控的法律程序中,被告人如证

  明——

  (a) 就第12(1) 条而言,他既不知道亦无理由怀疑他供应或要约供应的物品是违禁化学物;

  (b) 就第12(2) 条而言,他既不知道亦无理由怀疑他供应或要约供应的饲料含有或混杂违禁化学物,即属除根据本条所订的免责辩护以外的一项免责辩护。

  (6) 任何人如证明有关违禁化学物是按照注册兽医所开出的处方施用于食用动物的,则该人不属犯第3(1) 或(2) 条所订罪行。

  (7) 任何人如证明下述任何一项,则不属犯第11(1) 或(3) 或12(1) 条所订罪

  行——

  (a) 有关化学物是由注册兽医开出处方,以供施用于食用动物的;

  (b) 有关化学物是由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开出处方,以供治疗人类疾病的;或

  (c) 有关化学物包含在某种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 注册的药物或药剂制品内,而该药物或药剂制品——

  (i) 是包装在制造商供应时的原本容器内;及

  (ii) 按照《抗生素条例》(第137 章) 或《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 章) 是无需

  注册医生、注册牙医或注册兽医开出处方而获得供应的。

  (8) 任何人如证明有关违禁化学物是按照注册兽医开出的处方而混杂在饲料中或包含在饲料内,则该人不属犯第11(2) 或(4) 条所订罪行。

  18. 抽取样本以作测试为施行本规例,高级兽医官或任何按他指示行事的人,可从以下所述者抽取高级兽医官认为适当的样本由政府分析员或其它实验室或测试设施测试——

  (a) 饲料;

  (b) 奶;

  (c) 任何食用动物的组织或体液。

  19. 分析证明书

  (1) 如有样本根据第18 条呈交政府分析员,他须——

  (a) 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对该样本进行分析或其它测试,或安排在其指示下对该样本进行分析或其它测试;

  (b) 将一份关于该项分析或其它测试结果的证明书发给呈交该样本的人员。

  (2) 如分析或其它测试是由一名在政府分析员监督和指示下行事的人进行的,而政府分析员对该项分析或其它测试感到满意,则第(1) 款所提述的文件可由政府分析员签署。

  20. 分析等的证据

  在任何根据本规例进行的法律程序中,任何文件如——

  (a) 由控方交出,并看来是一份由政府分析员根据第19 条发出的证明书;

  (b) 由控方向被告人提供,并看来是该证明书的副本,则除非相反证明成立,否则即可——

  (c) 作为该文件所述事实的表面证据而接纳为证据;

  (d) 接纳为证据证明该文件已由签署出现于该文件上的人签署。

  21. 法团犯罪应负的法律责任

  如任何法团犯了本规例所订罪行,则任何在该罪行发生时身为该法团的董事或关涉该法团的管理的高级人员的人亦犯了该罪行,除非该人能证明——

  (a) 该罪行不是在他同意或纵容下犯的;及

  (b) 就他所属身分的职能性质及整体情况而言,他已尽了他所应尽的一切努力防止犯该罪行。

  附表1 [第2条]

  违禁化学物

  (1) (2)项说明

  1. 阿伏霉素

  2. 盐酸克仑特罗

  3. 氯霉素

  4. 己二烯雌酚((E,E)-4,4'-(二亚乙基烯) 联苯酚) 包括其盐类及酯类

  5. 己烯雌酚((E)-αβ-二乙基反二苯代乙烯-4,4'-二醇) 包括其盐类及酯类

  6. 己烷雌酚(介-4,4'-(1,2-二乙基乙烯) 联苯酚) 包括其盐类及酯类

  7. 沙丁胺醇

  附表2 [第2及4(1) 条]

  食用动物组织内的最高残余限量(MRL)

  (1) (2) (3) (4) (5) (6)

  食用动物

  项化学物化学物代谢物品种组织MRL

  1. 羟氨芐青霉素所有食用动物肌肉50 微克/公斤

  肝50 微克/公斤

  肾50 微克/公斤

  2. 氨芐青霉素所有食用动物肌肉50 微克/公斤

  肝50 微克/公斤

  肾50 微克/公斤

  3. 杆菌月太牛肌肉500 微克/公斤

  肝500 微克/公斤

  肾500 微克/公斤

  猪肌肉500 微克/公斤

  肝500 微克/公斤

  肾500 微克/公斤

  家禽肌肉500 微克/公斤

  肝500 微克/公斤

  肾500 微克/公斤

  4. 芐青霉素所有食用动物肌肉50 微克/公斤

  肝50 微克/公斤

  肾50 微克/公斤

  5. 卡巴氧●喔●-2-羧酸猪肌肉5 微克/公斤

  肝30 微克/公斤

  6. Ceftiofur Desfuroylceftiofur 牛肌肉1 000 微克/公斤

  (译名头孢肝2 000 微克/公斤)

  肾6 000 微克/公斤

  猪肌肉1 000 微克/公斤

  肝2 000 微克/公斤

  肾6 000 微克/公斤

  7. 金霉素药物母质及其4-差所有食用动物肌肉100 微克/公斤

  向异构体之和肝300 微克/公斤

  肾600 微克/公斤

  8. 邻氯青霉素所有食用动物肌肉300 微克/公斤

  肝300 微克/公斤

  肾300 微克/公斤

  9. 多粘菌素E 牛肌肉150 微克/公斤

  肝150 微克/公斤

  肾200 微克/公斤

  猪肌肉150 微克/公斤

  肝150 微克/公斤

  肾200 微克/公斤

  家禽肌肉150 微克/公斤

  肝150 微克/公斤

  肾200 微克/公斤

  10. Danofloxacin 牛肌肉200 微克/公斤

  (译名丹奴氟肝400 微克/公斤)

  肾400 微克/公斤

  猪肌肉100 微克/公斤

  肝50 微克/公斤

  肾200 微克/公斤

  家禽肌肉200 微克/公斤

  肝400 微克/公斤

  肾400 微克/公斤

  11. 双氯青霉素所有食用动物肌肉300 微克/公斤

  肝300 微克/公斤

  肾300 微克/公斤

  12. 二氢链霉素二氢链霉素及牛肌肉500 微克/公斤

  链霉素之和肝500 微克/公斤

  肾1 000 微克/公斤

  猪肌肉500 微克/公斤

  肝500 微克/公斤

  肾1 000 微克/公斤

  家禽肌肉500 微克/公斤

  肝500 微克/公斤

  肾1 000 微克/公斤

  13. 二甲硝咪唑猪肌肉5 微克/公斤

  肝5 微克/公斤

  肾5 微克/公斤

  家禽肌肉5 微克/公斤

  肝5 微克/公斤

  肾5 微克/公斤

  14. 强力霉素牛肌肉100 微克/公斤

  肝300 微克/公斤

  肾600 微克/公斤

  猪肌肉100 微克/公斤

  肝300 微克/公斤

  肾600 微克/公斤

  家禽肌肉100 微克/公斤

  肝300 微克/公斤

  肾600 微克/公斤

  15. 英氟沙星英氟沙星及环丙牛肌肉100 微克/公斤

  沙星之和肝300 微克/公斤

  肾200 微克/公斤

  猪肌肉100 微克/公斤

  肝200 微克/公斤

  肾300 微克/公斤

  家禽肌肉100 微克/公斤

  肝200 微克/公斤

  肾300 微克/公斤

  16. 红霉素牛肌肉400 微克/公斤

  肝400 微克/公斤

  肾400 微克/公斤

  猪肌肉400 微克/公斤

  肝400 微克/公斤

  肾400 微克/公斤

  家禽肌肉400 微克/公斤

  肝400 微克/公斤

  肾400 微克/公斤

  17. 氟甲● 牛肌肉500 微克/公斤

  肝500 微克/公斤

  肾3 000 微克/公斤

  猪肌肉500 微克/公斤

  肝500 微克/公斤

  肾3 000 微克/公斤

  家禽肌肉500 微克/公斤

  肝500 微克/公斤

  肾3 000 微克/公斤

  18. 喃他酮猪肌肉0 微克/公斤

  家禽肌肉0 微克/公斤

  19. 喃唑酮牛肌肉0 微克/公斤

  肝0 微克/公斤

  肾0 微克/公斤

  猪肌肉0 微克/公斤

  肝0 微克/公斤

  肾0 微克/公斤

  家禽肌肉0 微克/公斤

  肝0 微克/公斤

  肾0 微克/公斤

  20. 庆大霉素牛肌肉100 微克/公斤

  肝2 000 微克/公斤

  肾5 000 微克/公斤

  猪肌肉100 微克/公斤

  肝2 000 微克/公斤

  肾5 000 微克/公斤

  家禽肌肉100 微克/公斤

  肝100 微克/公斤

  肾100 微克/公斤

  21. 伊维菌素22,23-二氢阿凡曼牛肝100 微克/公斤

  菌素B1a (H2B1a) 猪肝15 微克/公斤

  22. 交沙霉素家禽肌肉200 微克/公斤

  肝200 微克/公斤

  肾400 微克/公斤

  23. 柱晶白霉素猪肌肉200 微克/公斤

  肝200 微克/公斤

  肾200 微克/公斤

  家禽肌肉200 微克/公斤

  肝200 微克/公斤

  肾200 微克/公斤

  24. 林可霉素牛肌肉100 微克/公斤

  肝500 微克/公斤

  肾1 500 微克/公斤

  猪肌肉100 微克/公斤

  肝500 微克/公斤

  肾1 500 微克/公斤

  家禽肌肉100 微克/公斤

  肝500 微克/公斤

  肾1 500 微克/公斤

  25. 甲硝唑猪肌肉0 微克/公斤

  肝0 微克/公斤

  肾0 微克/公斤

  家禽肌肉0 微克/公斤

  肝0 微克/公斤

  肾0 微克/公斤

  26. 新霉素牛肌肉500 微克/公斤

  肝500 微克/公斤

  肾10 000 微克/公斤

  猪肌肉500 微克/公斤

  肝500 微克/公斤

  肾10 000 微克/公斤

  家禽肌肉500 微克/公斤

  肝500 微克/公斤

  肾10 000 微克/公斤

  27. 恶●酸牛肌肉100 微克/公斤

  肝150 微克/公斤

  肾150 微克/公斤

  猪肌肉100 微克/公斤

  肝150 微克/公斤

  肾150 微克/公斤

  家禽肌肉100 微克/公斤

  肝150 微克/公斤

  肾150 微克/公斤

  28. 土霉素药物母质及其4- 所有食用动物肌肉100 微克/公斤

  差向异构体之和肝300 微克/公斤

  肾600 微克/公斤

  29. Sarafloxacin 家禽肌肉10 微克/公斤

  (译名色拉肝80 微克/公斤氟沙星)

  肾80 微克/公斤

  30. 大观霉素牛肌肉500 微克/公斤

  肝2000 微克/公斤

  肾5000 微克/公斤

  猪肌肉500 微克/公斤

  肝2000 微克/公斤

  肾5000 微克/公斤

  家禽肌肉500微克/公斤

  肝2000 微克/公斤

  肾5000 微克/公斤

  31. 链霉素二氢链霉素及牛肌肉500 微克/公斤

  链霉素之和肝500 微克/公斤

  肾1000 微克/公斤

  猪肌肉500 微克/公斤

  肝500 微克/公斤

  肾1000 微克/公斤

  家禽肌肉500 微克/公斤

  肝500 微克/公斤

  肾1000 微克/公斤

  32. 磺胺类药所有属于磺胺类所有食用动物肌肉100 微克/公斤

  药物质之和肝100 微克/公斤

  肾100 微克/公斤

  33. 四环素药物母质及其4- 所有食用动物肌肉100 微克/公斤

  差向异构体之和肝300 微克/公斤

  肾600 微克/公斤

  34. 替尔谋宁可水解为8-alpha- 猪肌肉100 微克/公斤

  hydroxymutilin 肝500 微克/公斤

  的代谢物之和家禽肌肉100 微克/公斤

  肝1 000 微克/公斤

  35. 甲氧芐氨嘧啶牛肌肉50 微克/公斤

  肝50 微克/公斤

  肾50 微克/公斤

  猪肌肉50 微克/公斤

  肝50 微克/公斤

  肾50 微克/公斤

  家禽肌肉50 微克/公斤

  肝50 微克/公斤

  肾50 微克/公斤

  36. 泰乐菌素牛肌肉200 微克/公斤

  肝200 微克/公斤

  肾200 微克/公斤

  猪肌肉200 微克/公斤

  肝200 微克/公斤

  肾200 微克/公斤

  家禽肌肉200 微克/公斤

  肝200 微克/公斤

  肾200 微克/公斤

  37. 维及霉素猪肌肉100 微克/公斤

  肝300 微克/公斤

  肾400 微克/公斤

  附表3 [第2 及4(2) 条]

  奶内的最高残余限量(MRL)

  (1) (2) (3) (4) (5)

  项化学物化学物代谢物食用动物品种MRL

  1. 羟氨芐青霉素所有食用动物4 微克/公斤

  2. 氨芐青霉素所有食用动物4 微克/公斤

  3. 杆菌月太牛500 微克/公斤

  4. 芐青霉素所有食用动物4 微克/公斤

  5. Ceftiofur Desfuroylceftiofur 牛100 微克/公斤

  (译名头孢)

  6. 金霉素药物母质及其4- 所有食用动物100 微克/公斤

  差向异构体之和

  7. 邻氯青霉素所有食用动物30 微克/公斤

  8. 多粘菌素E 牛50 微克/公斤

  9. 双氯青霉素所有食用动物30 微克/公斤

  10. 二氢链霉素二氢链霉素及牛200 微克/公斤

  链霉素之和

  11. 英氟沙星英氟沙星及环丙牛100 微克/公斤

  沙星之和

  12. 红霉素牛40 微克/公斤

  13. 庆大霉素牛200 微克/公斤

  14. 林可霉素牛150 微克/公斤

  15. 新霉素牛500 微克/公斤

  16. 土霉素药物母质及其4- 所有食用动物100 微克/公斤

  差向异构体之和

  17. 大观霉素牛200 微克/公斤

  18. 链霉素二氢链霉素及链牛200 微克/公斤

  霉素之和

  19. 磺胺类药所有属于磺胺类药所有食用动物100 微克/公斤

  物质之和

  20. 四环素药物母质及其4- 所有食用动物100 微克/公斤

  差向异构体之和

  21. 甲氧芐氨嘧啶牛50 微克/公斤

  22. 泰乐菌素牛50 微克/公斤

  附表4 [第2、7 及8 条]

  食用动物的识别

  (1) (2)

  食用动物识别

  猪

  (a) 每一只动物必须由最少一个纹身记号加以识别,该记号须由5 个独立的字母或号码字符组成;

  (b) 用于每一只动物的纹身记号必须经高级兽医官批准,并必须可以识别有关动物的原产农场;

  (c) 纹身记号必须以黑、深蓝或深紫色的无毒性墨水加于该动物的臀部或背部;

  (d) 纹身记号的每个字母或号码字符的尺寸不得小于1.5 厘米x 2 厘米。

  牛

  (a) 每一只动物必须附有耳牌,该耳牌的尺寸不得小于3 厘米x 6 厘米,并须印有最少6 个字母或号码字符;

  (b) 用于每一只动物的字母或号码字符的组合必须经高级兽医官批准,并必须可以识别有关动物的原产农场;

  (c) 每个字母或号码字符的尺寸不得小于0.5 厘米x 0.7 厘米。

  山羊

  (a) 每一只动物必须附有耳牌,该耳牌的尺寸不得小于3 厘米x 6 厘米,并须印有最少6 个字母或号码字符;

  (b) 用于每一只动物的字母或号码字符的组合必须经高级兽医官批准,并必须可以识别有关动物的原产农场;

  (c) 每个字母或号码字符的尺寸不得小于0.5 厘米x 0.7 厘米。

  行政会议秘书

  郑美施

  行政会议厅

  2001 年6 月12 日

  注释

  本规例是根据《公众生(动物及禽鸟) 条例》(第139 章) 而订立,旨在——

  (a) 对将指明化学物喂养给动物及禽鸟订定规管条文,而这些动物及禽鸟通常是饲养以供人食用的(食用动物);

  (b) 将饲养人及动物贩商管有或供应指明违禁化学物列为罪行;

  (c) 将饲养人及动物贩商饲养含有指明违禁化学物的食用动物列为罪行;

  (d) 订明供应的食用动物及奶,如含有的指明农业及兽医用化学物的浓度超过某限度,即属非法;

  (e) 规定在某些食用动物加上标签及识别;

  (f) 规定进口食用动物须附有由出口来源地发出的文件,就存在于该等动物的化学物证明动物的状况,否则禁止输入;

  (g) 规定在屠房操作的动物贩商备存有关被屠宰食用动物的纪录;

  (h) 授权渔农自然护理署署长作出命令,以在某些情况下暂停供应或收回食用动物及饲料;

  (i) 授权高级兽医官及政府分析员抽取样本以作测试,并发出分析证明书,以便更有效地执行本规例。

  《2001年食物内有害物质(修订)规例》

  2001 年第148号法律公告

  (根据《公众生及市政条例》(第132 章)

  第55(1) 条订立)

  1. 生效日期

  本规例自食物环境生署署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

  2. 释义

  《食物内有害物质规例》(第132 章,附属法例) 第2 条现予修订——

  (a) 废除"芥酸" 及"黄曲霉毒素" 的定义;

  (b) 在"肉类" 的定义的(a) 及(b) 段中,在"部分" 之后加入"(包括血)";

  (c) 加入——

  ""食用动物" (food animal) 指通常饲养供人食用的动物或禽鸟;".

  3. 禁止输入和出售含有某些浓度过高物质的食物

  第3条现予修订,废除自"B 栏" 起至"过C" 为止的所有字句而代以"D 栏所指明的任何食物含有B 栏内与其相对之处所指明的物质,或C 栏内所指明该物质的描述,而其浓度是超过E".

  4. 禁止出售含有违禁物质的鱼、肉类及奶类

  第3A条现予修订,废除"家禽(包括活的家禽)" 而代以"奶类".

  5. 附表1 的修订

  第4条现予修订,废除"C" 而代以"E".

  6. 取代附表1

  附表1 现予废除,代以——

  附表1 [第3及4条]

  指明食物所含某些物质的最高浓度

  A B C D E项物质物质之描述食物类别最高浓度

  1. 黄曲霉毒素双喃氧杂荼邻酮任何食物(花生或花每公斤食物含15 微属的化合物,并生产品除外) 克。

  包括黄曲霉毒素花生或花生产品每公斤食物含20微B1、B2、G1、克。

  G2、M1、M2、P1 及黄曲霉毒素醇

  2. 羟氨芐青霉素所有食用动物的肌每公斤食物含50微肉、肝及肾克。奶类每公斤食物含4 微克。

  3. 氨芐青霉素所有食用动物的肌每公斤食物含50微肉、肝及肾克。奶类每公斤食物含4 微克。

  4. 杆菌月太牛、猪及家禽的肌每公斤食物含500 微肉、肝及肾克。奶类每公斤食物含500 微克。

  5. 芐青霉素所有食用动物的肌每公斤食物含50 微肉、肝及肾克。奶类每公斤食物含4 微克。

  6. 卡巴氧●喔口林-2-羧酸猪的肌肉每公斤食物含5 微克。猪的肝每公斤食物含30 微克。

  7. Ceftiofur Desfuroylcef- 牛及猪的肌肉每公斤食物含1000 微克。牛及猪的肝每公斤食物含2 000 微克。牛及猪的肾每公斤食物含6000微克。奶类每公斤食物含100 微克。

  8. 金霉素药物母质及其4- 所有食用动物的肌肉每公斤食物含100微差向异构体之和克。所有食用动物的肝每公斤食物含300 微克。所有食用动物的肾每公斤食物含600 微克。奶类每公斤食物含100 微克。

  9. 邻氯青霉素所有食用动物的肌每公斤食物含300微肉、肝及肾克。奶类每公斤食物含30 微克。

  10.多粘菌素E 牛、猪及家禽的肌肉每公斤食物含150 微及肝克。牛、猪及家禽的肾每公斤食物含200 微克。奶类每公斤食物含50微克。

  11. Danofloxacin 牛及家禽的肌肉每公斤食物含200 微(译名丹奴克氟沙星) 猪的肌肉每公斤食物含100 微克。牛及家禽的肝每公斤食物含400 微克。猪的肝每公斤食物含50 微克。牛及家禽的肾每公斤食物含400 微克。猪的肾每公斤食物含200微

  克。

  12. 双氯青霉素所有食用动物的肌每公斤食物含300 微肉、肝及肾克。奶类每公斤食物含30 微克。

  13. 二氢链霉素二氢链霉素及链牛、猪及家禽的肌肉每公斤食物含500 微霉素之和和肝克。牛、猪及家禽的肾每公斤食物含1 000微克。奶类每公斤食物含200 微克。

  14. 二甲硝咪唑猪及家禽的肌肉每公斤食物含5微克。

  15. 强力霉素牛、猪及家禽的每公斤食物含100微肌肉克。牛、猪及家禽的肝每公斤食物含300微克。牛、猪及家禽的肾每公斤食物含600微克。

  16. 英氟沙星英氟沙星及环丙牛、猪及家禽的肌肉每公斤食物含100微沙星之和克。牛的肝每公斤食物含300微克。猪及家禽的肝每公斤食物含200微克。牛的肾每公斤食物含200微克。猪及家禽的肾每公斤食物含300微克。奶类每公斤食物含100微克。

  17. 芥酸脂肪酸顺(式) 13- 加有油或脂肪或以重量计食物内全部油二十二(碳) 加有两者的混合物及脂肪所含脂肪酸的烯酸的任何食物百分之五。任何油或脂肪或以重量计其所含脂肪酸两者的混合物的百分之五。

  18. 红霉素牛、猪及家禽的每公斤食物含400微肌肉、肝及肾克。奶类每公斤食物含40微克。

  19. 氟甲● 牛、猪及家禽的每公斤食物含500微肌肉及肝克。牛、猪及家禽的肾每公斤食物含3000微克。

  20. 喃他酮猪及家禽的肌肉每公斤食物含0微克。

  21. 喃唑酮牛、猪及家禽的每公斤食物含0微克。

  22. 庆大霉素牛、猪及家禽的每公斤食物含100微肌肉克。牛及猪的肝每公斤食物含2000微克。

  牛及猪的肾每公斤食物含5000微克。家禽的肝及肾每公斤食物含100微克。奶类每公斤食物含200微克。

  23. 伊维菌素22, 23-二氢阿凡牛的肝每公斤食物含100微曼菌素克。B1a(H2B1a)猪的肝每公斤食物含15微克。

  24. 交沙霉素家禽的肌肉及肝每公斤食物含200微克。家禽的肾每公斤食物含400微克。

  25. 柱晶白霉素猪及家禽的肌肉、每公斤食物含200微肝及肾克。

  26. 林可霉素牛、猪及家禽的肌肉每公斤食物含100微克。牛、猪及家禽的肝每公斤食物含500微克。牛、猪及家禽的肾每公斤食物含1500微克。奶类每公斤食物含150微克。

  27. 甲硝唑猪及家禽的肌肉、每公斤食物含0微克。

  28. 新霉素牛、猪及家禽的每公斤食物含500微肌肉及肝克。牛、猪及家禽的肾每公斤食物含10000微克。奶类每公斤食物含500微克。

  29. 恶●酸牛、猪及家禽的肌肉每公斤食物含100微克。牛、猪及家禽的每公斤食物含150微肝及肾克。

  30. 土霉素药物母质及其所有食用动物的肌肉每公斤食物含100微4-差向异构体克。之和所有食用动物的肝每公斤食物含300 微克。所有食用动物的肾每公斤食物含600微克。奶类每公斤食物含100微克。

  31. Sarafloxacin 家禽的肌肉每公斤食物含10微(译名沙克拉氟沙星) 家禽的肝及肾每公斤食物含80微克。

  32. 大观霉素牛、猪及家禽的肌肉每公斤食物含500微克。牛、猪及家禽的肝每公斤食物含2000微克。牛、猪及家禽的肾每公斤食物含5000微克。奶类每公斤食物含200微克。

  33. 链霉素二氢链霉素及牛、猪及家禽的每公斤食物含500微链霉素之和肌肉及肝克。牛、猪及家禽的肾每公斤食物含1000微

  克。奶类每公斤食物含200微克。

  34. 磺胺类药所有属于磺胺类所有食用动物的每公斤食物含100微药物质之和肌肉、肝及肾克。奶类每公斤食物含100微克。

  35. 四环素药物母质及其4-差所有食用动物的肌肉每公斤食物含100微向异构体之和克。所有食用动物的肝每公斤食物含300 微克。所有食用动物的肾每公斤食物含600微克。奶类每公斤食物含100微克。

  36. 替尔谋宁可水解为8-alpha- 猪及家禽的肌肉每公斤食物含100微克。代谢物之和猪的肝每公斤食物含500微克。家禽的肝每公斤食物含1000微克。

  37. 甲氧芐氨嘧啶牛、猪及家禽的每公斤食物含50微克。奶类每公斤食物含50微克。

  38. 泰乐菌素牛、猪及家禽的每公斤食物含200微克。奶类每公斤食物含50微克。

  39. 维及霉素猪的肌肉每公斤食物含100微克。猪的肝每公斤食物含300微克。猪的肾每公斤食物含400微克。

  7. 违禁物质

  附表2

现予修订,废除第4 项而代以——

  4. 阿伏霉素。

  5. 盐酸克仑特罗。

  6. 氯霉素。

  7. 沙丁胺醇。".

  食物环境生署署长
刘吴惠兰
2001 年6 月16 日

  注释

  本规例修订《食物内有害物质规例》(第132 章,附属法例),将施加于下列活动的禁制

  范围予以扩大——

  (a) 输入和出售含有某些浓度过高化学物的食物;及

  (b) 出售含有某些违禁物质的食物。

  7种禁用药和10种允许使用的药物名单

  《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化学物残余)规例》规定禁止使用的7种药物是:盐酸克伦特罗Clenbuterol、沙丁胺醇Salbutamol、氯霉素Chloramphenicol、阿伏霉素Avoparcin、己二烯雌酚Dienoestrol、己烯雌酚Diethylstilboestrol、己烷雌酚Hexoestrol.

  《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化学物残余)规例》允许使用但规定最高残留限量的37种药物是:羟氨苄青霉素Amoxycillin、氨苄青霉素Ampicillin、杆菌肽Bacitracin、苄青霉素Benzylpenicillin、卡巴氧Carbadox、头孢噻林Ceftiofur、金霉素Chlortetracycline、邻氯青霉素Cloxacillin、多粘菌素E Colstin、丹奴氟沙星Danofloxacin、双氯青霉素Dicloxacillin、二氢链霉素Dihydrotreptomycin、二甲硝咪唑Dimetridazole、强力霉素Doxycycline、恩诺沙星Enrofloxacin、红霉素Erythromycin、氟甲喹Flumequine、呋喃他酮Furaltadone、呋喃唑酮Furazolidone、庆大霉素Gentamicin、伊维菌素Ivermectin、交沙霉素Josamycin、柱晶白霉素Kitasamycin、林可霉素Lincomycin、甲硝基羟乙唑Metronidazole、新霉素Neomycin、恶喹酸Oxolinic acid、土霉素Oxytetracycline、沙拉氟沙星Sarafloxacin、大观霉素Spectinomycin、链霉素Steptomycin、硫酰胺Sulfonamides、四环素Tetracycline、硫粘菌素Tiamulin、甲氧苄氨嘧啶Trimethoprim、泰乐菌素Tylosin、维及霉素Virginiamycin.

  第一阶段(从2001年12月31日起)实施管制的10种药物是:磺胺类Sulfonamides、四环素Tetracycline、土霉素Oxytetracycline、金霉素Chlortetracycline、强力霉素Doxycycline、羟氨苄青霉素Amoxycillin、氨苄青霉素Ampicillin、苄青霉素Benzylpenicillin、邻氯青霉素Cloxacillin、双氯青霉素Dicloxacillin.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