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一九九0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授予律师资格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1990年11月19日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根据我国律师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1990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的实际情况,现将1990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审批授予律师资格的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应考人员每卷成绩达到60分以上(包括60分)的,可授予律师资格。

  二、应考人员总分在325分以上(包括325分)的,可授予律师资格。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上述两个分数线的基础上,适当向上浮动,各地自行提高录取分数线的不需报部批准,但应报部备案。

  四、为了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和经济文化落后地区发展律师事业,对少数民族自治区(不包括首府所在市)、自治州、自治县和国务院批准重点扶持的贫困县,确实急需发展律师的,应考人员的实得分数每卷可加5分。对国务院批准名单中没有列出重点扶持县的黑龙江、吉林、江苏三省,如有类似地区(县),需给予照顾以有利于当地律师事业发展的,应报部批准后实施。

  五、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内应考人员的录取标准,应与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以外的应考人员同等对待,不允许内外有别。

  六、各地接此通知后,可以向应考人员公布考试成绩,并即着手开始录取工作。在审批律师资格过程中,应按规定进行政治审核。

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