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中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潭办发[2004]25号2004年12月15日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中型企业,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市委组织部等部门制订的《关于切实做好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中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12月15日

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卫生局、市经委、市改制办关于切实做好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中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
(2004年5月20日)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离休干部管理体制,根据党和国家有关离休干部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中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离休干部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有功之臣,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广大企业离休干部为国有企业的建设和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要按照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企业改革发展的原则,认真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离休干部政策,切实做好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中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确保离休干部“安置到位,待遇到位,管理到位,服务到位”,使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二、安置管理办法

  (一)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以及关闭、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的安置与原企业分离,实行上收,由改制企业原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主管部门撤并的,由承担其职能的部门负责,无主管部门的由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管理机构负责。离休干部人数较多的,可成立离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配备一定的人员,安排适当的管理经费。

  (二)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后仍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老干部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要与其所担负的任务相适应,并保持相对稳定,老干部工作所需经费要予以保障。

  三、经费来源和管理办法

  市属国有企业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离休干部的政策规定,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厅字[2000]61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组厅字[2003]18号文件确定的“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保障离休干部各项生活待遇落实到位。

  (一)对市属困难单位已由市财政支持解决离休干部新增工龄工资、生活补贴、误餐费、健康休养费、无固定收入离休干部配偶、遗孀生活补助费的,财政补助渠道不变,继续由市委老干部局负责动态管理服务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经费审批拨付,并通过市商业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为确保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中离休干部各项生活待遇的落实,市属国有企业在实施改制、破产中,要按照现行中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一次性足额提留离休干部10年的各项费用。预提经费计算在企业改制成本之中,作为“安置职工费用”之一列入科目,并纳入第一清偿顺序。在测算预提费用时,要考虑社会经济发展以及不可预计的因素,适当预留相应的经费。预提费用由原企业从国有资产出让所得或清偿费中一次性划拨到市财政,并由市财政按年度拨付给接收管理机构,专款专用。其中用于离休干部本人由管理机构集中掌握使用的经费拨市委老干部局或老干部接收管理机构统一掌握使用,医疗备用金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由其负责落实离休干部医疗待遇。预提经费项目及标准为:

  1.未纳入离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各项补贴:

  (1)健康休养费:厅级400元/年×10年,处级350元/年×10年,科级300元/年×10年。

  (2)生活补贴:正厅185元/月×12个月×10年,副厅175元/月×12个月×10年,正处165元/月×12个月×10年,副处160元/月×12个月×10年,正科155元/月×12个月×10年,副科及以下150元/月×12个月×10年。

  (3)误餐费:60元/月×12个月×10年。

  (4)电话费:厅级50元/月×12个月×10年,正处25元/月×12个月×10年,副处20元/月×12个月×10年。

  (5)防暑降温费:200元/年×10年。

  (6)新增工龄工资:1元/年×工龄×10年。

  (7)去世后一次性抚恤费:去世当月基本离休金×10个月。

  2.用于离休干部本人由管理机构集中掌握使用的各项经费:

  (1)特需经费:500元/年×10年。

  (2)体检费:100元/年×10年。

  (3)活动费、易地安置管理费、订阅报刊杂志费、祝寿、主要节日及患病住院慰问费等:600元/年×10年。

  (4)医疗统筹金:当年度医疗统筹金标准×10年。

  3.其它费用:包括无固定收入离休干部配偶、遗孀生活补助费及其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医疗统筹金等。

  (1)无固定收入离休干部配偶、遗孀生活补助费:抗日战争时期,配偶220元/月×12个月×10年,遗孀300元/月×12个月×10年;解放战争时期,配偶200元/月×12个月×10年,遗孀280元/月×12个月×10年。

  (2)无固定收入离休干部配偶、遗孀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医疗统筹金: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金标准×10年。

  (三)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后仍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离休干部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规定享受的各项政策性补贴及有关经费(参照上述13项经费项目)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落实,按规定使用。

  (四)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以及关闭、破产企业资产变现中无法足额提取离休干部所需经费的,缺口部分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财政和市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确认,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从改制成本中予以解决。

  (五)凡转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市属国有企业拖欠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以及统筹外各项政策性补贴的,要在移交前彻底清理拖欠,所需经费从国有企业资产出让所得或清偿费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财政和市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确认,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从改制成本中予以解决。

  (六)对原市属国有企业已改制为非国有企业以及关闭、破产企业未按规定提留离休干部有关费用或费用提留不足的,由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及离休干部接收管理部门共同研究解决。

  四、离休干部政治待遇落实

  在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各级党委和政府不仅要落实好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积极为有特殊困难的离休干部解决实际问题,还要认真落实各项政治待遇。

  (一)离休干部管理关系发生变化时,原企业要主动与接收管理部门充分协商,妥善安排,做好离休干部人事档案交接,做好企业党员离休干部党组织关系的交接,不允许出现有党员无组织、有组织无上级的现象。移交后离休干部不改变原有的企业干部身份。

  (二)离休干部接收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老干部党支部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每一名老干部党员都编入党的组织,并按规定参加党组织活动;保证老干部党支部在上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保证老干部党支部活动场地、活动经费和学习资料的落实。对年高体弱、行动不便、居住分散的离休干部党员,在自愿的原则下,可将其党组织关系转至居住地党组织,使他们就近参加党组织活动。

  (三)离休干部接收管理部门要做好离休干部政治学习、组织生活的指导工作。坚持召开座谈会,定期向老干部通报本地本部门改革和发展情况,坚持走访慰问等制度,组织他们参加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就近就地参观考察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项目,为他们提供阅读重要文件的条件,组织他们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要注意听取老干部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和解决老干部生活中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的做好老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切实加强对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特事特办,明确领导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党的老干部工作政策的落实,确保企业离休干部群体的稳定。全市各级组织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要加强对老干部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做好协调工作,劳动保障、财政、人事、经济、编制、卫生、房改等部门要通力合作,齐抓共管,保证各个环节工作到位,为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中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

  (二)企业老干部工作要与企业改革工作配套衔接,同步发展。不管企业怎么改革,都必须保证老干部有部门管,老干部工作有人负责。老干部工作是企业改制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凡有离休干部的企业,在实施破产改制时,应听取老干部工作部门对离休干部安置的意见,离休干部安置管理方案要与企业破产改制方案同时上报审批。凡涉及到离休干部费用的,由市委老干部局核定。对离休干部应征缴的费用没有落实的市属国有企业,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改制或破产。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后仍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党委书记是企业老干部工作第一责任人,如因企业改制中老干部工作衔接失误或在职领导干部思想认识不高,工作不力,给老干部工作带来不良影响并造成严重后果者,市委、市人民政府将严肃查处,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老干部工作是企业年度绩效考核的责任目标之一。

  (三)在离休干部移交过程中,离休干部所在企业、离休干部本人和接收管理部门三方要签订移交协议书,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原企业要做好离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交接工作有序平稳进行。接收管理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认真落实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尽责尽力地做好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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