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电脑版《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的通知
沪地税征[2007]14号2007年10月29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经研究,决定取消电脑版《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兹决定从即日起,家庭装饰行业使用电脑版《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发票代码:23100**70351)。电脑版《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发票代码:23100**70651)使用至2007年12月31日,兑奖截止到2008年3月31日。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从2007年12月31日起停止发售电脑版《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自文到之日起,应摸清纳税人使用电脑版《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的使用量,限量发售,减少企业损失。

  三、从2008年1月1日起,家庭装饰行业停止开具电脑版《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规定做好对该发票的清理缴销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