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验收办法
2004年05月26日杭州市统计局

各区、县(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之江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统计局:

为确保我市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和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检验各地开展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成效,巩固我市统计基础建设成果,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的顺利实施打好基础,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础建设,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意见》(杭政办函[2003]86号)和市统计局《杭州市统计基础建设年实施意见》(杭统[2003]33号)文件要求,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对象

各区(县、市)统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

二、验收内容

统计组织建设、统计业务建设、统计法制建设、统计信息化建设。

三、组织领导

各区、县(市)统计局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本地区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验收细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好具体验收工作的落实。各乡镇(街道)要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本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自验自评工作,不断深化和提高本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建设工作。

四、验收方法

1、各区、县(市)统计局、各乡镇(街道)在做好本级自验自评的基础上,负责对辖区内各乡镇(街道)、各单位(企业)开展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情况进行督促指导。

2、各区、县(市)统计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乡镇(街道)开展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情况进行验收,对乡镇(街道)开展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验收可以分批验收,并在此基础上向杭州市统计局申请进行抽查验收。

3、杭州市统计局根据各区、县(市)统计局的申请适时组织力量按15%至20%的比例对乡镇(街道)进行抽查(最低抽查量不少于2家),并将工作延伸到有关企业。企业按《杭州市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实施意见》要求,抓好本企业统计基础建设,不再另行制订具体验收办法。对区、县(市)统计局的验收工作2005年进行并完成。

五、计分标准

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验收计分分为各区、县(市)统计局、各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各100分,采用倒扣分的办法,每单项分值扣完为止;区、县(市)统计局本级验收实得分加上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街道)平均得分为本区、县(市)验收成绩;区、县(市)统计局本级验收得分80分以上为合格单位;乡镇(街道)验收得分80分以上为合格单位;凡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原始记录或统计台帐未建立或不齐全的,必须在2004年底前整改完毕,其他事项可在2005年底前整改完毕,并向当地(上级)统计部门书面申请重新验收;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先进单位在区、县(市)统计局本级及所属乡镇(街道)验收平均得分均为合格分以上的区、县(市)中按比例产生;乡镇(街道)先进单位在验收得分合格分以上的乡镇(街道)中按比例产生。具体验收计分标准如下:

(一)各区、县(市)统计局验收计分标准

1、统计组织建设(15分)

⑴抓好区、县(市)级普查中心和企调队的组建工作(5分),未组建普查中心扣3分;未组建企调队扣2分,仅增挂牌子的减半得分。(以编制部门批件为准)

⑵明确局内设科室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作考核和奖惩制度(5分),未明确内部工作职责的扣2分,未建立考核和奖惩制度的扣3分。(查看有关文件、制度和资料)

⑶抓好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和统计继续教育培训工作(5分),未组织持证上岗培训与考试的扣3分,未开展统计继续教育的扣2分。(查看有关文件和资料)

2、统计业务建设(60分)

⑴抓好本地区统计单位登记管理工作(5分),未开展工作不得分,日常不办理统计单位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的扣3分;建立健全本地区基本单位名录库,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动态维护工作(5分),日常未做动态维护的扣3分,专业报表字典库不从基本单位名录库中生成不得分。(查看登记库、字典库及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

⑵建立和完善各类统计台帐制度,规范基层企业统计基础工作(10分),本级未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不得分,本级未设置进度台帐的扣2分,本级未设置年度台帐的扣2分,进度和年度台帐记录不全的各扣1分;经延伸抽查,基层企业应设未设统计原始记录或统计台帐的,每发现一家企业扣1分,原始记录或统计台帐记录不全的扣2分。(查看原始记录和台帐)

⑶制发统计报表制度或文件,有明确的调查范围、上报期别、报送方式、上报时间、指标解释(2分),未明确的不得分,不全的扣1分;开展统计调查应组织调查对象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3分),未开展必要培训不得分,未做好签到记录的扣1分;加强对各类统计调查表上报时间的管理(2分),上报时间未登记的不得分,登记不全的扣1分;建立和完善统计数据采集制度(5分),没有基层统计报表的不得分,基层统计报表不全的扣2分,基层统计报表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公章的扣1分,擅自更改基层统计报表的不得分;严格执行抽样调查制度及访查制度(5分),自行变动抽样框和样本单位的扣2分,没有建立访查制度的扣2分,有访查制度无访查记录的扣1分。(查看有关文件、制度和记录)

⑷建立和完善统计数据质量查询和订正制度(5分),未建立制度不得分,有制度但查询或订正无记录的扣2分;生产总值核算做到资料详实、方法正确、数出有据、切合实际(5分),核算资料不全的扣2分,方法错误的扣3 分,核算用数据与市局各专业反馈的数据不一致或数出无据的不得分。(查看有关制度、记录和资料)

⑸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管理和统计信息发布制度(3分),发布数据与上报上级部门或经上级部门核定反馈的数据不一致的不得分,未经上级部门核定对外发布GDP、发布的工业总产值数据与市局反馈的规模以上超级汇总数加上规模以下抽样数不一致的扣2分;统计数据对外提供和发布必须使用统一和规范的统计口径及指标名称(2分),统计口径不统一的扣1分,指标名称不规范的扣1分。(查看有关资料,核对有关数据)

⑹及时整理归档基层统计报表、综合统计表、统计调查分析、统计执法案卷、重要统计文件等统计资料(5分),未及时整理归档每缺一项扣1分;建立统计资料交接和管理制度,及时办理统计资料交接手续(3分),未建立统计资料交接制度不得分,未办理统计资料交接手续的扣2分。(查看有关档案、制度和记录)

3、统计法制建设(15分)

⑴设置统计执法机构或配备专职统计执法人员(2分),未设置机构或未配备人员不得分。(查看有关文件)

⑵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5分),未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扣2分,未实行错案责任追究不得分。(查看有关文件、制度)

⑶制订年度统计法制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开展统计“四五”普法教育(3分),未制订年度法制宣传教育计划的扣1分,未开展统计“四五”普法宣传教育的不得分。(查看有关文件、材料)

⑷建立统计稽查制度,依法开展经常性统计稽查工作,认真做好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3分),未建立制度的扣1分,未开展经常性统计稽查工作的扣2分,举报案件不查处的不得分。(查看有关制度和材料)

⑸建立统计数据信用跟踪制度,对查实存在统计违法的单位进行定期跟踪检查(2分),未进行定期跟踪的扣1分,未建立制度的不得分。(查看有关制度和记录)

4、统计信息化建设(10分)

各区(县、市)统计局确保乡镇(街道)统计机构通过宽带处理统计业务,实现统计数据网上传输(10分),网上传输面小于60%的扣5分,未实行网上传输的不得分。(以现场测试为准)

(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统计机构验收计分标准

1、统计组织建设(20分)

⑴统计工作纳入本乡镇(街道)议事日程,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保证本乡镇(街道)统计工作正常开展(2分),未在有关文件或制度中明确分管领导的不得分,分管领导一年内听取统计工作汇报不少于2次(有书面记录),少一次扣1分。(查看有关记录)

⑵严格执行市委[2001]19号文件规定,乡镇设立财政统计办公室,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统计员,并实行集中办公;街道参照乡镇设置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统计员(10分),未配备专职统计人员的扣5分,乡镇未实行集中办公的扣5分。(查看有关文件)

⑶明确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工作职责,建立工作考核和奖惩制度(3分),未建立考核和奖惩制度的不得分,未明确内部工作职责的扣1分。(查看有关文件、制度和资料)

⑷专职和兼职统计人员均做到持《统计证》上岗,按规定参加统计继续教育和统计业务培训(5分),统计人员未持证上岗不得分,未按规定参加统计继续教育和统计业务培训的扣2分。(查看有关证书)

2、统计业务建设(60分)

⑴做好本乡镇(街道)统计单位登记及变更登记工作(5分),未办理登记不得分,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扣3分;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单位数量及基本情况,协助当地政府统计机构做好所属单位统计单位登记或统计单位变更登记工作(5分),数量掌握不清的扣3分;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名录库,并及时做好更新维护工作(5分),未建立名录库不得分,未及时更新维护的扣3分。(查看登记记录和建库记录)

⑵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本级直接调查或根据内部资料加工整理产生的统计报表有调查资料或内部资料为原始记录(5分),无调查资料或原始记录不得分,调查资料或原始记录不全的扣3分;其他各类汇总上报的统计报表必须以村(居)委会、社区、企业及其他调查对象的基层统计报表为依据进行汇总后产生(10分),无基层报表的不得分,上报统计报表数据与基层汇总统计数据不一致的扣5分,基层报表收集不全的扣3分,基层报表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章的扣2分;上报数据无差错(5分),发现差错未及时申请更正的不得分,更正无书面说明的扣3分;对外提供或使用本乡镇(街道)统计数据,必须与上报所在地政府统计部门的数据相一致(5分),数据不一致不得分。(查看有关报表)

⑶及时整理归档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基层统计报表、综合统计表、统计调查分析、重要统计文件等统计资料(5分),每缺一项扣1分;建立统计资料交接和管理制度,及时办理统计资料交接手续(5分),未建立统计资料交接制度的扣2分,未办理统计资料交接手续的扣3分。(查看有关档案、制度和记录)

⑷抓好辖区内企业开展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的检查和指导工作(10分),延伸抽查发现基层企业未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员的扣2分,未及时办理统计单位登记或变更统计单位登记的扣2分,应设未设统计原始记录或统计台帐的扣6分,统计原始记录或统计台帐记录不全的扣2分,上报法定统计报表没以有关原始记录或统计台帐为依据的扣4分。(以抽查基层企业情况为准,按合格比例得分,低于60%的不得分)

3、统计法制建设(10分)

⑴配备兼职统计执法检查员(2分),未配备兼职统计执法检查员不得分。(查看有关证件)

⑵抓好本乡镇(街道)统计“四五”普法宣传教育,本乡镇(街道)领导、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及辖区企业法定代表人、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积极参加统计普法学习并取得《统计普法合格证》(5分),乡镇(街道)领导、统计负责人和统计员应普未普,每缺一人扣1分;经延伸抽查基层企业发现应普未普的,按抽查单位应普未普人数的百分比扣分,每少5个百分点扣1分,超过10个百分点扣3分。(查看有关文件和《普法合格证》)

⑶开展本乡镇(街道)统计检查工作,发现统计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处理(3分),未开展统计检查的扣2分,发现统计违法行为不移送的不得分。(查看检查通知书和有关记录)

4、统计信息化建设(10分)

配置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设备,配合所在区、县(市)做好本乡镇(街道)统计数据网上传输工作(10分),未配置计算机设备不得分,未按要求做好统计数据网上传输工作的扣3分。(以现场测试为准)

杭州市统计局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