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赛狗“互联网投注”规章
第64/2003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2003年08月15日澳门

  考虑到专营公司澳门逸园赛狗股份有限公司为了在其经营的赛狗赛事中引入“互联网投注”而作出的阐述;

  考虑到博彩监察暨协调局的赞同意见;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以及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三条和第12/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条所赋予的权限,并根据公布于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三日第四十一期第二组《澳门政府公报》的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七日签订的赛狗经营特许合同最后文本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专营公司澳门逸园赛狗股份有限公司在批给实体核准经营的互相博彩及彩票项目中经营“互联网投注”,至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核准本批示附件《赛狗“互联网投注”规章》,该规章为本批示的组成部分。

  三、本批示自公布之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八月十五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

  附件

赛狗“互联网投注”规章

  第一条 定义

  就本规章而言:

  (一)投注网站——由专营公司设于互联网上并获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许可,作为投注者投注澳门赛狗赛事及专营公司提供相关资料的网站。

  (二)互联网投注——投注者透过专营公司设于互联网上的投注网站投注澳门赛狗赛事。

  (三)网上投注平台——为经营互联网投注的操作而设的一套原子模式,而整套原子模式系由一切有形或无形的电脑设备构成。

  (四)日期和时间——投注网站所显示的日期和时间,均为澳门当地日期和时间。

  第二条 有效投注要件

  一、互联网户口持有人必须年满十八岁,且须遵守其住所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法律。

  二、互联网户口持有人对其户口资料,特别是户口号码及个人密码必须负责保密,且应适时作更新。

  三、投注者作投注前应知悉有关的投注规章,对于其发出的互联网投注,尤其是资金网上存取或转拨指示,均应负上个人责任。

  四、专营公司只能透过获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许可设立之投注网站接受互联网投注,而不能接受透过其它资料传递方式的投注。

  五、专营公司以互联网用户萤光幕上显示出“投注已被接受”(BetAccepted),作为接受及确定其在网上进行的一切投注。

  六、互联网的投注及与之有关的一切财务活动,尤其是资金网上存取或转拨,一经被专营公司透过其网站接受及确定后,除意外或不可抗力的情况或获政府许可外,均不得取消或更改。

  七、专营公司必须保存其网上投注平台的信息纪录,作为互联网财务活动,尤其是资金网上存取或转拨的有效凭证。

  第三条 专营公司的义务

  一、专营公司不得拒绝使用者开设互联网投注户口、进行互联网投注、资金存取或转拨,但具合理解释除外。

  二、专营公司接受用户的任何投注前,必须向其投注网站用户提供有效接受投注的要件及适用的法规资料。

  三、专营公司必须对有关互联网投注数据库内的信息资料或纪录履行特别保密义务,并须为此采用所有必要措施防止相关资料外泄,且禁止以任何名义将相关资料透过任何法律性质传递或让与第三人。如有违反则须负上民事责任,但此不妨碍个别情况下须负上的刑事责任。

  四、如有不履行上款所载之规定者,则推定为专营公司之过错。

  第四条 免除责任

  一、专营公司毋须为第三人擅用引致的损失负上责任,但属专营公司的过错者除外。

  二、专营公司毋须为第三人的设备出现的故障,所导致不能正常进行互联网投注而引致的损失负上责任,但属专营公司的过错者除外。

  第五条 监察

  博彩监察暨协调局有权随时对专营公司在进行互联网投注时使用之所有设备、信息资料及纪录以及一切运作程序进行监督及监察,必要时有权扣押之,为此专营公司须履行提供合作之特别义务。

  第六条 声明异议及期限

  任何与专营公司互联网投注有关之声明异议,得在相关结果公布日起计三十天内提交专营公司或批给实体方可被接纳,逾期无效。

  第七条 补充性适用

  有关批给合同、一九六四年八月二十六日第7611号训令所载的赛狗赛事经营法律制度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现行的其它补足法规,经适当配合后可适用于本规章未有特别载明的一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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