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公告
1998年05月4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现公告如下:

  一、自国务院通知发布之日起,禁止在我省开展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

  二、一经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严肃查处。

  (一)将传销由公开转入地下的;

  (二)以双赢制、电脑排网、框架营销等形式进行传销的;

  (三)假借专卖、代理、特许加盟经营、直销、连锁、网络销售等名义进行变相传销的;

  (四)采取会员卡、储蓄卡、彩票、职业培训等手段进行传销和变相传销,骗取入会费、加盟费、许可费、培训费的;

  (五)其他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

  三、国务院通知发布前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登记从事传销经营的企业,应一律立即停止传销经营活动,认真做好传销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自行清理债权债务,转变为其他经营方式,至迟应于1998年10月31日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