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业务规范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2003年02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交易业务指引

  第三章 交易系统和通信系统技术指引

  第四章 与证券交易相关的内部控制指引

  第五章 会员会籍业务和报告指引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自律意识,明确会员与证券交易密切相关的行为规范,维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发展,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自律准则》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由本所会员、特别会员自觉遵守。

  第二章 交易业务指引

  第三条 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许可的业务范围内,经营证券业务。

  第四条 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会员与客户签订证券委托买卖协议。协议内容包含本所规定的必备条款。

  提供自助委托的,应与客户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系统应详细记录自助委托过程和内容。

  第五条 向客户揭示证券买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方式风险、交易市场发生不可抗力风险、偶发事故风险。

  第六条 严格执行本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与客户明确在指定交易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客户有未履行交易交收义务等情况,不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办理投资者撤销指定交易申请。

  第七条 按照接受客户委托的先后顺序,向交易主机申报。

  第八条 接受客户限价委托的,按限价或低于限价买入证券,按限价或高于限价卖出证券;接受客户市价委托的,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

  第九条 允许客户撤销委托中未成交部分,在确认撤销后,及时向客户返还相应资金或证券。

  第十条 在营业场所及时、完整地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股价指数、市场公告等信息。未经本所许可,不将上述信息提供给机构和个人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采取开设电话查询、网络查询和张贴公告等形式,向客户及时公布新股配号结果、中签结果和缴款时限。

  为客户代理新股缴款,应与客户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变更新股缴款时限,应履行通知义务。

  在新股业务中,不进行虚假配号或其他欺诈行为。

  第十二条 遵守国债买卖的有关规定,不为客户开立证券二级账户。

  第十三条 建立交易数据库,并向客户提供证券、资金对帐服务。

  在营业时间应受理客户查询。

  第十四条 在营业场所,安排人员接受客户咨询。

  第十五条 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保存证券交易委托资料、证券帐户数据、交易记录等文件,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第十六条 建立客户投诉制度,妥善处理交易纠纷。

  接受客户投诉和处理交易纠纷,应制作书面记录。

  如交易纠纷影响正常交易的,应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十七条 对客户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在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接受客户证券买卖委托,未经允许不为非本所会员从事经纪业务提供便利。

  第十九条 遵守法律、法规,不在证券经营中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条 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不采取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其他违法手段获取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第二十一条 不私自或者假借客户名义买卖客户帐户上的证券,不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第二十二条 遵守与本所业务相应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履行登记、结算等义务。

  第三章 交易系统和通信系统技术指引

  第二十三条 严格遵守证监会和本所的技术规范和要求,建立交易系统和通信系统。

  第二十四条 交易系统、通信系统的硬件配置、软件安装和数据接口应符合本所技术规范。

  第二十五条 按照本所要求,及时对交易系统、通信系统相关软件和硬件进行升级、测试。

  第二十六条 交易系统、通信系统关键设备应具有容错性,制定故障、病毒定期检测的操作制度。

  交易系统、通信系统关键设备有备品备件。

  第二十七条 交易系统和通信系统的机房环境及供电系统符合相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 遵守本所要求,安装、使用交易系统、通信系统专用设备,不擅自接入其他网络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 柜面系统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进行证券帐户的指定及撤销;

  (二)区别指定交易与一般买卖委托指令;

  (三)对每一笔委托申报,实施证券和资金的前端明细核查;

  (四)准确、及时反映所有出错信息,并立即作出相应处理;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条 每个席位至少具备一种通信备份手段,并定期进行测试和演练,实现通信系统的天、地备份。

  第三十一条 遵守双向卫星小站安装和使用要求,按规定及时办理无线电台执照。

  第三十二条 建立交易数据、系统数据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应当异地备份。

  第三十三条 参加本所组织的交易系统和通信系统测试,并及时反馈测试结果。

  测试前做好系统备份,测试后做好系统恢复,确保交易正常进行。

  第三十四条 定期检查交易系统、通信系统,建立处理系统故障和异常情况的应急制度。

  第四章 与证券交易相关的内部控制指引

  第三十五条 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内部稽核、营业部管理、资金清算及信息系统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建立交易监测、交易预警和交易反馈机制,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第三十七条 建立规范的自营业务、经纪业务和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分类管理管理体系和制度。

  第三十八条 自营业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自营业务进行集中管理,建立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

  (二)设置专门管理人员和专用交易终端从事自营业务;

  (三)制定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审核自营指令,并建立自营交易记录;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九条 交易系统、通信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明确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三)技术与业务分离、前台与后台分离、网络与数据分离;

  (四)及时进行业务技术检查;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条 严格管理与证券交易相关的数据,保证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严格执行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并坚持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第四十一条 加强单向卫星数据接收的加密和席位操作员密码管理,由不同人员保管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并定期更新。

  第四十二条 设立专人负责接收本所以报刊、网站、卫星、书面函件等形式发布的各类技术和业务通知,对于新的交易品种和业务变化,应及时作好技术和业务准备。

  第五章 会员会籍业务和报告指引

  第四十三条 遵守本所的席位管理规定,转让、出租席位必须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报本所审批。

  未经本所许可,不将席位以出租或承包等形式交由他人使用。

  第四十四条 会员交易席位的任何变更,涉及指定交易的,应按下列规定之一处理:

  (一)及时通知有关投资者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的手续;

  (二)向本所申请将被变更席位的指定交易证券帐户的指定交易予以全部撤销,但必须及时通知投资者;

  (三)向本所申请将被变更席位指定交易证券帐户全部转移于另一席位予以指定。

  第四十五条 及时向本所报送席位共用情况,在日常交易中按《共用席位情况登记表》中约定进行交易申报。

  第四十六条 加强对交易员行为的规范与管理,努力提高交易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四十七条 指派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会员代表,负责会员与本所的联络。

  第四十八条 指定专门部门归口管理会籍业务、履行报告义务。

  会员信息资料报送应及时、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按有关要求履行下列定期报告义务:

  (一)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送上月统计报表数据;

  (二)每年1月15日前报送上年未经审计年报;

  (三)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年经审计年报和本所要求的年度检查材料;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定期报告义务。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

  (一)修改章程;

  (二)合并或分立;

  (三)改制、增资扩股;

  (四)变更业务范围;

  (五)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六)公司前十名或持股5%以上股东变动;

  (七)收购或转让营业网点;

  (八)资金、财务、人事等管理制度及各类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发生重大变化;

  (九)发生重大担保事项;

  (十)发生重大亏损、重大债权债务发生收回或支付困难;

  (十一)发生证券资金交收透支;

  (十二)财务指标已达证监会规定的风险预警线;

  (十三)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四)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

  (十五)变更名称、住所、办公场所、营业地址、联系电话及传真;

  (十六)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特别会员依据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十二条 按规定向本所交纳席位费、交易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依据本指引内容开展业务自查,并配合本所检查。

  第五十四条 本指引未尽事宜,由本所修订补充。

  第五十五条 本指引经本所理事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六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