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澳门驻葡萄牙旅游推广暨咨询中心
第154/2005号2005年05月9日澳门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设立 “澳门驻葡萄牙旅游推广暨咨询中心”(下称“中心”),性质为项目组,在中国澳门驻葡萄牙经济贸易代表处设施内运作。

二、中心隶属社会文化司司长,并受其领导。

三、中心的宗旨是遵照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旅游政策,在旅游局的协调下,进行和推动葡萄牙及西班牙市场的旅游推广活动,其主要职责为:

(一)在旅游局的批准下,制订主导其运作的市场策略;

(二)系统地、持续性地向旅游局提供有关市场情况和有益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讯息;

(三)在旅游局的指导下,向有兴趣在葡萄牙和西班牙市场开展业务的澳门旅游业专业人士提供协助;

(四)对开展推广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和辅助, 尤其是增加来澳游客、延长游客停留时间和增加人均消费方面;

(五)为促进澳门旅游的推广,与政府机构、设于葡萄牙及西班牙的地区及国际组织和旅游组织代表建立良好的关系;

(六)向酒店、旅游业者、航空公司和其它旅游业专业人士派发旅游局提供的宣传资料;

(七)拟在中心运作的店铺内,以非牟利方式推销书籍及其它宣传澳门文化价值的物品,可与出版社签署合作协议,发行有利宣传澳门的书籍和印刷品;

(八)为向旅游经济业者和消费者提供有关澳门旅游的讯息,设置信息设施,如互联网;

(九)通过向当地媒体提供新闻稿、相片、录像和其它有关澳门及旅游局旅游目标的信息,与之建立良好关系,同时,亦向旅游局提供与旅游局市场策略有关的剪报、印刷品、录像和录音;

(十)定期向旅游局提交关于市场状况、中心所举办的活动和旅游局市场政策所带来的效益的报告;

(十一)根据既定方针和目标,组织旅游业者、记者和其它旅游业专业人士游览澳门,此类活动宜与航空公司和其它国家旅游组织及机构共同合作,并尽量以合伙形式为之,以分担费用。

四、作为项目组的中心,存续期为两年。

五、中心由一名协调员领导,并由监督实体透过批示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报酬为载于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表二薪俸表内的700点。

六、中心由执行其目标所需人员组成,并可以下列形式任用之:

(一)按照葡萄牙现行法律,以个人劳动合同或以包工或劳务制度聘请;

(二)如属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行政有工作联系的人员,可以临时定期委任制度或根据《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规定的移调形式任职;

(三)如属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聘请的人员,可以个人劳动合同形式聘请。

七、旅游局驻里斯本代表处的现职工作人员可过渡到中心, 其职务的法律状况保持不变, 直至合同终止。

八、设立中心和其运作的费用由登录在旅游基金本身预算内的有关拨款和其它根据法律规定可调动作此用途的拨款负担。

九、售卖图书、宣传材料及其它与宣传澳门文化价值的物品和其它活动的收入归旅游基金。

十、本批示将于公布后满三十日开始生效。

二零零五年五月九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