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我市国际互联网用户备案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深公通[2003]2号2003年04月14日深圳市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公共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凡接入国际互联网联网的计算机用户必须向公安机关备案,提供计算机网络服务的单位有义务协助用户办理备案登记。现发现我市部分接入国际互联网联网的计算机用户没有依法履行备案义务,妨碍了我市计算机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及正常网络安全秩序。为加强接入国际互联网联网的计算机用户备案管理,保障我市计算机公共安全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03年6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我局将组织对全市接入国际互联网联网的计算机用户备案及网络安全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工作的重点是接入国际互联网联网的计算机单位用户和提供计算机网络服务的单位为用户协助办理备案登记,及各单位用户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的情况。

  二、凡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网站以及通过拨号、ADSL、GPRS、CDMA、CDPD及专线等方式各类联网方式接入国际互联网的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含驻深机构,以下简称单位用户)在2003年5月31日前应当向提供接入服务的网络经营服务机构查询备案情况,也可以直接向我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以下简称公安网监分局)查询。如果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请督促提供接入互联网服务的网络经营服务机构协助办理备案事宜,也可以直接向市公安网监分局办理备案。详情请登陆深圳市公安局警务公开网(域名为www.szga.gov.cn)或浏览深圳市计算机公共网络安全协会网站(域名为www.szcert.org)查询。

  三、单位用户备案内容包括:

  (一)单位名称及注册登记编号或者成立批文文号;

  (二)计算机接入国际互联网的方式;

  (三)使用国际互联网的方式(设有互联网网站的,应当提供域名和IP地址);

  (四)计算机安全管理责任人、计算机网络安全员及联系方式;

  (五)通过局域网接入的,还应当提供网络安全审计措施及各终端用户的姓名、IP地址。

  四、提供接入服务的网络经营服务机构为个人用户协助办理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用户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

  (二)联网方式;

  (三)联系方法。

  五、提供接入服务的网络经营服务机构应当将接入国际互联网联网的各计算机用户(含单位用户和个人用户)情况及时向市公安网监分局办理备案登记。

  不具备办理备案登记技术条件的,不得为用户提供接入互联网的服务。

  六、自2003年6月1日起,凡发现有未依法办理备案登记,以及不具备办理备案登记技术条件而为用户提供接入互联网的服务的,我局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和责令停止联网的处罚。

  七、我市单位用户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应当经过具备培训资质的机构培训合格,持证上岗。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单位应当组织未取得合格证的安全管理人员参加有关资格培训,报名办法详见深圳市公安局警务公开网(www.szga.gov.cn)。

  八、各单位用户要依法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单位建立健全互联网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完善本单位安全管理组织体系,使用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安全审计系统并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特此通告

  联系人:孔令泊、肖昌恭

  联系电话:25637971,25637972,84464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