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金税工程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新国税发[2001]23号2001年03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国税系统金税工程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区局反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目的加强税收管理,确保金税工程正常运行,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分析、比对、传输工作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考核原则考核遵循规范统一、客观公正、逐级考核的原则。

  三、考核方式按季考核,年终总评,以各类量化指标为基数,累计计算考核结果,总分500分。

  四、考核内容

  (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200分)

  1.计划完成情况(15分)

  按时完成推行计划,每延误推行计划1%的,扣1分。

  2.推行工作规范性考核(15分)

  按照《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规程》要求,对拟纳入防伪税控系统进行管理的企业,税务机关按规定填制通知书、登记表等,未填写各类通知书的,每户扣2分。

  3.税务发行系统考核(5分)

  保证税务发行系统正常运行,影响下级税务机关企业发行卡,认证报税卡正常发行的,每卡延误一天扣1分。

  4.企业发行系统考核(20分)

  (1)按时完成本地区企业金税卡的发行工作。对培训结束的企业在七天内完成开票金税卡的发行工作,每延误一天扣1分。

  (2)严格按照《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进行开票金税卡的初始发行,对擅自变更企业开票最大限额、专用设备数量及发票月用量的,每发现一项扣2分。

  (3)录入企业档案资料准确、完整,及时录入企业档案变更资料,每少登、错登1处,扣1分。

  (4)对购置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的企业全部进行发行,每少l户扣1分。

  5.专用发票管理考核(15分)

  (1)通过企业发行发售子系统,正确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发售专用发票的代码、号码错误的,每错1次扣1分。

  (2)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

  在防伪税控系统启用10日内收缴其尚未使用完的手工版专用发票和旧版电脑专用发票(包括误填作废的专用发票),在10日内未按规定收缴的,每户扣3分。

  6.认证系统考核(75分)

  (1)本地区企业取得经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必须进行认证,每发现一份未经认证已抵扣的专用发票,扣1分。

  (2)对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必须当即扣留。末扣留上述专用发票造成税款已抵扣的,每发现一份扣3分。

  (3)对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必须将扣留的专用发票原件和电子数据于发现的当日移送稽查局查处;专用发票注明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必须将扣留的专用发票原件和电子数据立即移送稽查局查处,同时电话通知总局,并最迟于次日将专用发票的复印件、《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表》传至总局,同时逐级抄报区局。上述资料没在规定的时间内移送稽查局的,每延误一天扣1分;对专用发票金额在十万元以上没有及时按规定向总局报告或抄报区局的,每次扣1分。

  (4)在纳税申报朗内完成企业报送所有专用发票的认证工作,未按时完成的,扣10分。

  (5)按时报送《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要求的各种抵扣联报表,完整采集企业抵扣联信息,未及时报送有关报表、数据的,每延误一天扣3分。

  (6)对认证完毕的企业,逐票加盖认证专用章,逐户出具《认证结果通知书》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清单》,未出具上述通知的,每次扣1分。

  7.报税系统考核(55分)

  (1)在申报期内接收企业申报的存根联数据磁盘、IC卡,并进行数据核对,两者一致的,存入报税子系统。未进行数据核对的,每户扣1分。

  (2)对企业申报的存根联磁盘数据与IC卡数据不符的,必须通过认证系统扫描补录,未在申报期内进行补录的,每户扣1分。

  (3)对因企业计算机型号不匹配造成IC卡中存根联数据为零,或因企业计算机硬盘损坏无法报送的,必须通过认证子系统对企业当月全部存根联进行扫描补录,并传至报税子系统。对未按规定在申报期内进行补录的,每户扣1分。

  (4)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对未申报企业须限期报税。未发现、督促企业报税,造成存根联数据采集不完整的,每少1户扣2分。

  (5)按时报送《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比对操作规程》要求的各种存根联报表,未及时报送各类报表、数据的,每延误1天扣2分。

  (二)稽核数据考核(100分)

  1.数据处理考核(55分)

  检查下级税务机关上报数据情况,数据不完整的,每出现一次扣5分。

  未将当月发票抵扣联数据与全国失控、作废发票数据库比对的,每出现一次扣2分。

  未清分本、异地发票数据的,每出现一次扣2分。

  未对本地发票数据进行比对的,每出现一次扣2分。

  未按规定时限处理上述数据的,每出现一次扣1分。

  2.数据报送质量考核(25分)

  (1)完整性考核(15分)

  发票存根联数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数据;发票抵扣联数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数据;纳税人档案变更情况数据;失控发票数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情况统计表》数据;《上月协查结果返回统计表》数据。

  报送数据不完整的,每出现一次扣3分。

  (2)时限性考核(10分)

  末按规定时限报送数据的,每出现一次扣2分。

  3.数据提取、提供考核(20分)

  (1)完整性考核(10分)

  相符发票数据;不符发票数据;缺联发票数据;抵扣联重号发票数据,属于失控发票数据;属于作废发票数据;红字缺联发票数据;全国失控、作废发票库追加数据。

  提取、提供数据不完整的,每出现一次扣2分。

  (2)时限性考核(10分)

  未按规定时限提取数据的,每出现一次扣1分。

  未按规定时限提供数据的,每出现一次扣1分。

  (三)协查系统(100分)

  1.基础工作方面(30分)

  (1)末按照要求设置协查信息系统岗位的,少设一岗扣2.5分,总分5分。

  (2)人工协查台账登记中发现数据错误、每漏登一票的扣1分,总分5分。

  (3)未按照规定对协查信息、相关文书进行管理、打印的扣2分,总分6分。

  (4)对协查函件转入稽查程序查证处理的有关证据资料,未进行归档整理并备份电子文件的每案扣3分,总计6分。

  (5)每月未按规定时限从同级稽核系统提取专用发票比对不符、缺联、失控、作废、重号、红字抵扣联等信息的扣2分,总分4分。

  (6)对认证不符、密文有误专用发票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未及时报告总局,并逐级抄报区局的每次扣2分,总分4分。

  2.日常管理工作方面(54分)

  (1)委托方擅自修改由认证系统、稽核系统和征管软件提供的协查案源信息的扣2分,总分4分。

  (2)委托方录入、发出的信息不准确、不全面的每次扣1分,总分5分。

  (3)受托方收到由认证系统或稽核系统导入的专用发票协查信息后未打印应相关文书的扣1分,总分2分。

  (4)受托方擅自修改协查系统自动生成的协查名称的扣2分,总分4分。

  (5)受托方完成实地协查工作后,未进行人工录入回复信息的(包括稽核结果信息和协查结果信息)每次扣1分,总分5分。

  (6)协查中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手续的每次扣1分,总分5分。

  (7)在传递协查信息时,未按规定履行交接手续的扣1分,总分5分。

  (8)对接受认证系统辖区内认证不符、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未在一个月内查实处理,并将结果录入本系统的每次扣2分,总分6分。

  (9)对辖区外专用发票信息,受托方在接到系统发出的委托协查信息后,未在一个月内回复协查结果的每次扣2分,总分6分。

  (10)受托方对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要求在两个月内回复税务处理结果的每次扣2分,总分6分。

  (11)受托方对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协查事项未按要求报上一级税务机关批准,并同时通知委托方的每次扣2分,总分6分。

  3.统计分析(16分)

  (1)未按要求每月25日前对专用发票委托协查准确率及应委托而未委托的情况进行分析上报的每次扣2分,总分6分。

  (2)未按要求每月25日前对专用发票受托协查回复率及受托协查效率分析上报的每次扣2分,总分6分。

  (3)每半年终了(7月10日、1月10日)未按规定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情况统计表》内容的每项扣1分,总分4分。

  (四)技术维护(100分)

  1.网络管理维护考核(33分)

  (1)广域网出现线路故障无法传递数据的,未与有关部门联系及未在规定时间内排除故障,造成数据传输延误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

  (2)非线路原因造成数据无法传递,应及时排除故障,对未及时排除故障,造成数据传输延误的,每发生一次扣3分。

  (3)本地局域网出现故障,应采取措施,保证金税工程应用系统的运行。造成数据传输延误的,每发生一次扣3分。

  (4)制定网络故障应急方案,确保金税工程正常运转。末制定应急方案的,扣3分。

  (5)按照税务系统计算机机房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机房的管理与维护工作,保证金税工程硬件设备的运行环境。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扣4分。

  (6)建立机房值班制度,由专人负责金税工程专用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建立设备的运行维护日志,定期汇总分析;同时设立值班热线电话,负责处理系统运行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制度不健全,无人值守的,扣2分。

  2.金税工程专用设备维护考核(34分)

  (1)用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防伪税控系统、协查系统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不得挪作它用。擅自挪作它用的,扣1分。

  (2)制定设备管理规程,以及硬件故障处理应急方案,建立金税工程专用硬件设备的资源管理库(包括软硬件配置、厂商技术支持联系人及电话等、常规故障处理流程等项目),由专人负责落实,保证金税工程各种硬件设备的正常运行。制度不健全的,扣3分。

  (3)金税工程专用设备如果发生故障,技术维护人员应立即到现场维护,及时排除故障。未到现场及时排除故障,每发现一次扣1分。

  (4)金税工程专用设备必须由技术维护人员维护。无关人员擅自处理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5)未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改动防伪税控系统硬件设备的;对丢失被盗设备未及时上报的;因不正当理由损坏防伪税控设备的;未按时将损坏的防伪税控专用设备收缴,注明原因交上级税务机关的。上述情形每发生一项扣3分。

  (6)建立设备维修档案,记录设备的故障、故障时间、故障原因、何人解决、解决时间以及部件更换等情况,对所出现的故障进行认真分析,有针对性的采取预防维护措施。定期汇总设备运行状况。文档不健全的,扣2分。

  3.金税工程软件维护考核(33分)

  (1)各地应设置专人对金税工程软件进行维护。无专人负责的,扣2分。

  (2)未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改动金税工程系统软件的;末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软件升级要求对软件进行升级的,每发现一次扣分。

  (3)金税工程软件如果发生故障,技术维护人员应立即到现场维护,对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应及时向区局信息中心报告。未及时到现场维护及重大情况末向区局汇报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4)严格按照金税工程的要求对本级稽核数据库和协查数据库进行管理、维护,并将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备份。数据备份每月一次,特殊情况随时备份,备份介质必须异地存放并保存十年。未做好数据库管理工作的,扣3分。

  (5)做好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定期检查、清除服务器、工作站计算机病毒,技术管理部门应培训业务操作人员学会在接收数据前先对软盘进行检查、清除病毒的方法。未做好该项工作的,扣1分。

  五、考核结果奖惩每季考核结果报送区局各位局领导及地、州、市局领导。经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区局将给予通报表彰;经考核对工作滞后的地区将给予通报批评。

  六、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