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高雄市娱乐税征收自治条例」
高市府财二字第0930022668号2004年04月29日台湾当局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财二字第0930022668号令修正发布第2、3、5条条文

第2条 娱乐税之代征人如下:

一、电影、戏剧、歌唱、舞蹈、魔术、夜总会、马戏、撞球、保龄球、高尔夫球、音乐演奏、技艺表演、竞技比赛及其它提供娱乐设施供人娱乐出售票券或收取代价之营业人或举办人。

二、军政机关、学校、团体、公私事业及其它组织或其福利社、联谊社、招待所、俱乐部等,如有出售门票或收取代价主办娱乐时,其经营人或负责人。

第3条 前条所称技艺表演系指杂耍、溜冰、相声及各项特技等具有娱乐性之表演;所称竞技比赛是指各种球赛、游泳、武术、射击、技击、赛车、赛马等具有娱乐性之比赛;所称其它提供娱乐设施系指机动游艺、机动游艇、电动玩具、电子游戏机、网络计算机游戏、卡拉OK、KTV、MTV、动力飞行器、水舞、气垫船、赛车场、人工海浪、漂漂河、漆弹射击场、电动弹珠台、抓娃娃机、电动摇摇马、电动摇摇车等及其它具有娱乐性质之设施。

第5条 本市娱乐税征收率规定如下:

一、电影,外国语言片课征百分之一.五,本国语言片课征百分之一。

二、职业性歌唱、说书、舞蹈、马戏、魔术、技艺表演及夜总会各种表演,课征百分之五。

三、戏剧、音乐演奏及非职业性歌唱、舞蹈等表演课征百分之一。

四、各种竞技比赛,课征百分之一。

五、舞厅或舞场,课征百分之二十五。

六、撞球场,课征百分之三。

七、高尔夫球场,课征百分之二.五。

八、保龄球馆,课征百分之一。

九、机动游艺、机动游艇、电动玩具、电子游戏机、网络计算机游戏、卡拉OK、KTV、MTV、电动弹珠台、抓娃娃机,课征百分之五。

十、前款以外之其它提供娱乐设施供人娱乐者,课征百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