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福利彩票(电脑型)联合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财综[2003]3号2003年01月31日财政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发行机构

  第三章 发行与销售管理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五章 系统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福利彩票(电脑型)联合发行与销售(以下称联合发行)的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公开、公正、公平参与福利彩票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联合发行是为了适应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需求,使发行电脑福利彩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互扶助,优势互补,健康发展。

  第三条 联合发行实行统一游戏规则、统一奖池、统一开奖、统一派彩。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和参与联合发行电脑福利彩票活动的机构和个人。

  第二章 发行机构

  第五条 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福彩中心)是全国联合发行的组织者,担当发行管理的职责。

  第六条 中福彩中心负责拟定联合发行的区域、联合形式、销售方式及游戏规则,报批后实施。

  第七条 经批准参加联合发行的省级行政区域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必须向中福彩中心负责,严格遵守联合发行的各项规则,负责对本地区联合发行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八条 省中心根据本地情况和彩票销售业务需要,设立分销和代理机构,以确保对销售站点的服务和管理。

  第九条 中福彩中心根据联合发行的需要,对省中心及其下属机构进行业务监督、市场调控和技术管理。

  第三章 发行与销售管理

  第十条 联合发行的发行权属于中福彩中心,由参加联合发行的省中心在所辖的行政区域内组织销售。

  第十一条 中福彩中心负责全国的发行管理,组织营销策划、数据汇总、开奖派彩和彩池管理等。

  第十二条 省中心负责本地销售管理,组织宣传促销、数据汇总上传、中奖检索和兑奖工作。未经省中心许可的机构、个人不得参与销售。

  第十三条 各级销售机构不得擅自修改彩票名称、彩票标识、彩票面值和游戏规则。

  第十四条 联合发行奖金实行单注奖金额上限封顶,封顶的最高限额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销售和兑奖等工作按中福彩中心相应制定的“游戏规则”和“兑奖办法”办理。

  第十六条 各级销售机构(包括零售商)对中奖者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中奖者本人同意,不得对外公开中奖者的个人资料。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联合发行的彩票资金由奖金、发行费用和公益金三部分构成。其中,奖金为彩票资金的50%;发行费用为彩票资金的15%;公益金为彩票资金的35%。

  第十八条 联合发行的奖级设置分为高等奖和低等奖,低等奖按照预先设定的奖金金额派发奖金;高等奖按照预先规定的比例派发奖金。

  第十九条 联合发行设置调节基金,用于弥补因意外情况造成的奖金损失、调节高等奖奖金和设置特别奖。调节基金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一)按当期返奖奖金2%提取的资金;

  (二)浮动奖金取整后的余额;

  (三)弃奖奖金;

  (四)逾期未退票的票款。

  第二十条 联合发行设置奖池,由未中出的高等奖奖金、单注中奖金额达到封顶限额后的余额组成。奖池用于累积头等奖奖金。

  第二十一条 联合发行从当期返奖奖金中提取2%进入调节基金,其余为当期奖金。当期奖金先派发当期低等奖奖金,剩余部分为当期高等奖奖金。

  第二十二条 高等奖奖金按该奖级的中奖注数平均分配,不足一元的余额滚入调节基金。

  第二十三条 联合发行的调节基金、高等奖奖金和奖池基金,由中福彩中心根据游戏规则统一调配使用。

  第二十四条 每注投注号码只能按其当期所中最高奖级兑付奖金,不可兼中兼得(另行设奖按设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联合发行的发行费用按下列比例分配:

  中福彩中心的发行费为彩票资金的1%;

  省中心及其下属机构的发行费为彩票资金的14%。

  第二十六条 联合发行的公益金按规定统一纳入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

  第五章 系统管理

  第二十七条 联合发行的彩票由中国福利彩票计算机销售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统一销售。

  第二十八条 系统由四级网络构成,即:中福彩中心数据处理中心(以下简称主中心)、省级数据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地级数据处理中心(以下简称支中心)和投注站。

  第二十九条 主中心负责全国发行技术参数的确定,全国销售统计数据的汇总,中奖数据、兑奖数据的收集以及派彩处理和开奖管理。

  第三十条 分中心根据主中心的指令,负责本地区的销售技术参数的下达,本地区销售数据的采集、统计和上传,本地区的中奖检索以及奖金兑付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支中心负责当地投注机的运行管理和维护以及数据的传输和监测。

  第三十二条 投注站按分中心的指令实施销售和兑奖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联合发行的系统应用软件由中福彩中心统一管理,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更换和更改。

  第三十四条 各分中心每期的原始销售数据汇总并经公证后,即作为参与开奖的有效数据,按制度备份封存,作为鉴别数据有效性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中福彩中心将定期派专业管理人员,到各省中心对所备份的原始数据光盘或其他只读性介质进行技术检查和抽奖验证。

  第三十六条 投注站在售票过程中,如果售票数据输入完结因故需要注销,须立即按照规定将已输入的数据做注销处理。

  第三十七条 当期销售结束时,如果投注站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销售数据传输至分中心,则该站销售的未传输数据彩票为无效票。

  第三十八条 出现无效票的投注站须在摇奖前张贴公告收回无效票。无效票购买者应在兑奖期限内持彩票到购票投注站退票,兑取与彩票面值相等的现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联合发行的具体游戏规则另行制定和发布。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