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客户证券保证金服务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
建总发[2000]95号2000年09月21日中国建设银行

  第一部分 系统概述

  第二部分 方案一:从银行端发起委托

  第三部分 方案二:从证券公司端发起委托

  附件一:客户证券保证金代理清算协议(参考文本)

  第一部分 委托代理内容

  第二部分 甲方责任

  第三部分 乙方责任

  第四部分 双方共同责任

  第五部分 违约责任

  第六部分 附则

  附件二:中国建设银行、分行客户证券保证金服务章程(参考文本)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为扩大我行在证券市场的代理业务范围,完善服务功能,加强与证券公司的各项业务合作,总行决定,在我行系统内筹备办理“客户证券保证金服务”业务,即通过我行储蓄系统和证券公司的证券交易委托系统的联网运行,使客户可直接利用其在我行的指定活期储蓄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以实现“银行管资金,证券公司管证券”的目的。现将《中国建设银行客户证券保证金服务系统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分行应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本行的《客户证券保证金服务系统业务需求》、《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制度办法,保证该项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二、由于委托发起方式直接关系到系统投入、资源配置、客户服务及风险控制等重大问题,各分行应根据本行具体情况和本地证券公司的实际需求,经过严格的成本效益测算和市场前景分析,确定采取银行端发起方式,或证券公司端发起方式。

  三、为降低软件购买价格,各分行前置机至证券公司前置机部分的软件产品由总行统一与软件公司洽商购买事宜;已与软件公司建立了长期良好合作关系的分行,若公司能够在保证该项业务顺利进行的基础上,提供质优价低的软件产品,可仍与原公司开展合作。对城综网的改造由各分行自行完成。

  四、对于全国性的证券公司,总行将统一与其总部签定业务合作协议,各分行与其当地证券营业部签定具体的委托代理协议;对于地方性的证券公司,各分行根据本行具体情况,与证券公司洽谈客户证券保证金服务业务,但要将签约情况及时报总行备案。

  五、各分行要积极创造条件,提前做好开办此项业务的各项准备工作,待国家正式批准开办此项业务后,抓住市场时机尽快推出客户证券保证金服务系统,以扩大我行在证券市场的代理业务范围,增强我行的市场竞争力。

  中国建设银行客户证券保证金服务系统实施方案

  第一部分 系统概述

  为扩大我行在证券市场的代理业务范围,促进我行证券保证金服务业务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系统目标

  客户证券保证金服务系统是通过我行储蓄系统和证券公司的证券交易委托系统的联网运行,使客户可直接利用其在我行的指定活期储蓄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以实现“银行管理资金,证券公司管证券”的目的。

  二、基本原则

  (一)严格遵循“银行管资金,证券公司管证券”的原则,通过与证券公司签定协议,严格界定双方责任。

  (二)依托先进的设备、软件和网络系统,实现联机高速处理、实时响应,保证系统每秒处理客户委托申报符合当地证券市场情况。

  (三)实现本系统与储蓄系统,以及证券公司系统良好联接,系统应具有容错/容灾和抗攻击能力,确保系统稳定安全运行。

  (四)系统与证券公司联接应采用标准数据接口,可实现与多家证券公司的联接,且在容量、功能上有可扩充能力。

  根据客户委托的发起方式不同,本《实施方案》分别从银行端发起委托及从证券公司端发起委托加以描述。

  第二部分 方案一:从银行端发起委托

  一、系统架构

  客户证券保证金服务系统基本动作模式是将客户用于购买证券的保证金全额存入银行,银行主机与证券公司主机通过前置机建立连接。

  客户在银行网点办理签约手续后,系统可实时接收和传送客户委托、接收成交回报,及日终清算。

  为方便客户交易和查询,减轻系统通讯压力,银行客户保证金服务系统内可设置市场行情接收和服务器,并存储客户的证券账户数据镜像。

  二、系统功能

  1.签约并为客户建立指定资金账户与证券账户的一一对应关系,实现对客户资金账户的部分资金冻结、解冻等功能;

  2.委托证券买卖;

  3.查询:

  (1)资金查询

  (2)证券查询

  (3)成交查询

  (4)委托记录查询

  (5)即时行情查询

  4.分红派息;

  5.修改交易密码;

  6.资金清算;

  7.管理功能。

  三、业务流程

  (一)客户申请

  客户持储蓄卡、身份证、股东账户卡等资料,到建行联网储蓄网点办理申请手续。客户先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交易协议书”(如客户开立上交所委托交易,应与证券公司签订指定交易协议书),填写“客户证券保证金服务申请表”,柜员刷储蓄卡,录入:客户股东账户号、身份证件号、姓名、地址、电话、交易证券公司代码等资料,提示客户输入储蓄卡密码,设置交易密码,确认后经储蓄系统主机传送前置权,在前置机中建立客户档案及资金账户与股东账户的对应关系等资料,并返回签约成功(或失败)信息。

  (二)证券委托买卖

  客户可以通过我行委托系统(电话、互联网、自助终端)办理证券委托买卖,包括:买入、卖出、配股、证券发行时的认购和配售、撤单等。银行负责防范客户买空行为,证券公司负责防范客户卖空行为。

  客户按银行规定操作流程进行委托系统。

  (1)对买入证券,选择买入委托,输入买入证券代码、委托价格、数量等委托指令,由银行前置机对客户信息和委托进行有效性核对后,自动计算所需交易资金,提交储蓄系统主机审核客户账户资金,并冻结资金(或划转资金,下同)成功后,生成委托号反馈给客户,否则反馈错误信息,再将有效委托信息传送证券公司系统。证券公司系统按规定交易流程处理后将委托信息提交到证券交易所主机。本系统实时接收成交回报。

  (2)对卖出证券,选择卖出委托,输入卖出证券代码、委托价格、数量等委托指令,由银行前置机对客户信息和委托进行有效性核对无误,再审核客户证券账户,并预冻结卖出证券余额后,生成委托号反馈给客户,否则反馈错误信息,再将有效委托信息传给证券公司系统,由证券公司系统正式核验并冻结卖出证券余额后,通过其报盘系统提交到证券交易所主机。本系统实时接收成交回报,并相应增加可用于证券交易的资金余额。

  (3)对撤单,选择撤单委托,输入委托号等指令,由银行前置机对客户信息和委托进行有效性核对无误后,将委托信息传给证券公司系统,由证券公司系统核验后,通过报盘系统提交到证券交易所主机。本系统实时接收成交回报,对卖出委托撤单的成功交易,解冻证券;对买入委托撤单的成功交易,解冻资金,相应增加可用于证券交易的资金余额。

  (三)查询

  客户按银行规定操作流程进入委托系统,选择查询委托,按系统提示,银行保证金服务系统可实现如下查询:

  (1)资金查询

  可查询其资金账户的可用于证券交易的资金余额和可用于消费、转账、提现等的资金余额。

  (2)证券查询

  可查询单只证券余额和所有证券余额(当本系统的投资人证券数据与证券公司系统的数据不一致时,以证券公司系统的数据为准,并相应调整本系统数据,下同)。

  (3)成交查询

  可查询当日单笔和所有成交,以及历史成交。

  (4)委托记录查询

  可查询当日委托。

  (5)行情/信息查询

  可查询大盘行情、单只证券和多只证券行情/信息。

  (6)客户证券/资金明细账打印

  客户可申请打印一定时间段内发生的证券交易及资金明细账。

  (四)修改密码

  客户按银行规定操作流程进入委托系统,选择修改密码委托,按系统提示,两次输入新密码,两次一致,新的交易密码设置成功。

  (五)证券交割

  客户办理打印证券交易交割(交收)单等法律意义上的证券事务,仍到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

  (六)资金清算

  1.数据一致性检查

  (1)银行内部对账

  日终时,在每日交易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本系统将已冻结的资金户余额汇总后发送到储蓄系统。储蓄系统对冻结文件进行汇总后与本系统余额进行核对,正确则给本系统发出正确信息,若有错误,应及时对账。

  (2)银证对账

  日终时,在每日交易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本系统将当日开销户信息、委托反馈信息及冻结/解冻情况与证券公司传送的清算信息进行数据一致性核对,若数据不一致,应将产生差异的记录和信息打印出来,核对清楚后,做调账处理。

  2.清算处理

  银行接收证券公司传送的当日客户证券保证金服务系统的清算数据,并据此进行清算处理。

  (1)银行与客户的资金清算

  客户与联网证券公司所发生的委托交易业务,储蓄系统采取实时冻结/解冻处理,当日闭市后,本系统将证券公司传送的证券清算数据传至储蓄系统进行实际交收和账务处理。

  (2)银行与证券公司的资金清算

  银行与证券公司之间的清算,以当日闭市后证券公司传送的证券清算交割信息为依据,通过调整证券公司存放银行的备付金进行差额清算。

  (3)银行系统内的资金清算

  各储蓄所通过管辖行完成与证券公司开户行的资金清算。具体模式可按各行现有资金清算方式执行。

  (七)其他业务处理

  其他业务处理包括交易密码挂失、更换储蓄账户、暂停/恢复证券保证金服务功能和撤销证券保证金服务功能。

  1.客户交易密码遗忘时,应持储蓄卡、身份证件、股东账户卡等有效证件到有权部门申请强制改密。

  2.客户储蓄卡遗失或损坏需更换新卡时,应持身份证件、股东账户卡到原开户网点办理挂失并重新建立新储蓄账户与证券账户一一对应关系的手续。

  3.客户需暂停/恢复/撤销其储蓄账户的客户证券保证金服务功能,应持上述有效证件到开户网点办理手续。

  (八)统计分析

  为作好数据的统计分析,及时掌握本行办理客户证券保证金服务业务的有关情况,各分行应依据每日发生的委托交易记录按支行进行统计并汇总,于每月底产生办理客户证券保证金服务账户情况表和客户委托交易额情况表。

  四、系统管理功能和风险控制

  (一)系统管理功能

  本系统的管理功能包括:日常管理、账户管理、系统管理、查询管理、报表管理和日终处理六大部分,各部分主要功能如下:

  1.日常管理:提供后台进程的开启、关闭、监控及与银行主机对账等功能。监控系统通过消息列队接受各个后台处理程序的运行情况,一旦出现异常,监控系统将自动报警,并记录相关信息。

  2.账户管理:提供对证券账户的管理功能,包括设置镜像账户,预冻结、解冻证券,根据证券公司传送的日终成交确认对账户进行相应调整等功能。

  3.查询管理:提供各种账户信息、委托买卖信息、流水信息的查询、汇总、统计功能。

  4.报表管理:提供各种日终报表的生成和打印功能。

  5.日终处理:实现系统的日终清算、结算、备份和下个交易日的系统初始化等功能。

  6.系统管理:管理和维护系统参数、交易参数、证券代码、证券公司信息、柜员权限等。

  (二)风险控制

  1.银行操作风险防范

  各分行要结合总行《实施意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并加强人员培训,各级经办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权限办理业务,减少操作失误或违规操作造成的风险。

  客户密码以加密方式存放,客户委托的实现过程由系统自动完成。

  2.证券公司转嫁风险防范

  客户来我行申请证券保证金服务时,柜员应请客户详细阅读我行《客户证券保证金服务章程》(参见附件三),以使客户明确“银行管资金,证券公司管证券”的原则,并由客户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地填写“证券保证金服务申请表”后,方可为客户办理。

  通过与证券公司签订协议(参见附件二),明确界定双方责任,严格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转嫁我行。

  对于证券公司清算资金不足所造成的我行垫付头寸,证券公司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确保我行资金安全。

  3.系统技术风险防范

  实现系统与原储蓄系统良好联接,保证原储蓄系统的稳定安全运行及与本系统的数据一致性。

  银行系统与证券公司系统应专线连接,采用防火墙、密钥管理等技术,确保我行系统的网络资源安全及交易数据安全。

  系统应具有容错/容灾能力,并有完整的数据备份和管理,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第三部分 方案二:从证券公司端发起委托

  一、系统架构

  客户证券保证金服务系统基本运作模式是将客户用于购买证券的保证金全额存入银行,银行主机与证券公司主机通过前置机建立连接。

  客户在证券公司营业网点办理签约手续,并通过证券公司的委托系统发起交易。本系统根据证券公司的申请实时冻结或解冻客户资金,日终办理资金的实际交收及清算。

  本系统内不设置市场行情接收和服务器,也不存储客户的证券账户数据镜像,客户对行情及证券交易等有关查询仍通过原有证券公司渠道办理。

  二、系统功能

  1.根据证券公司传送的信息,为客户建立指定资金账户与证券账户的一一对应关系,实现对客户资金账户的部分资金冻结、解冻等功能;

  2.分红派息功能;

  3.资金清算;

  4.管理功能。

  三、业务流程

  (一)客户申请

  客户持储蓄卡、身份证、股东账户卡等资料,到联网证券公司营业网点办理申请手续。客户填写“客户证券保证金服务申请表”,并按证券公司系统规定流程签约,确认后,在银行前置机中建立客户档案及资金账户与股东账户的对应关系等资料,并返回签约成功(或失败)信息。

  (二)证券委托买卖

  客户通过证券公司的委托系统(电话、互联网、自助终端)办理证券委托买卖,银行负责防范客户买空行为,证券公司负责防范客户卖空行为。

  客户按证券公司规定操作流程进入委托系统,选择买入(或卖出或撤单)委托,输入证券代码、委托价格、数量等委托指令,由证券公司系统计算应冻结资金或证券。对买入,委托通过银行系统核对并冻结资金后,再通过证券公司报盘系统提交证券交易所主机;对卖出、撤单委托,由证券公司报盘系统直接提交证券交易所主机。

  (三)查询

  通过证券公司系统与我行系统的连接,客户可查询其资金账户中可用于证券交易的资金余额和可用于消费、转账、提现等的资金余额。

  客户证券、成交、委托记录、行情/信息等查询,证券/资金明细账打印,修改密码,证券交割等业务仍按证券公司原业务流程办理。

  (四)资金清算

  1.数据一致性检查

  (1)银行内部对账

  日终时,在每日交易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本系统将已冻结的资金户余额汇总后发送到储蓄系统。储蓄系统对冻结文件进行汇总后与本系统余额进行核对,正确则给本系统发出正确信息,若有错误,应及时对账。

  (2)银证对账

  日终时,在每日交易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本系统将当日开销户信息、委托反馈信息及冻结/解冻情况与证券公司传送的清算信息进行数据一致性核对,若数据不一致,应将产生差异的记录和信息打印出来,核对清楚后,做调账处理。

  2.清算处理

  银行接收证券公司传送的当日客户证券保证金服务系统的清算数据,并据此进行清算处理。

  (1)银行与客户的资金清算

  客户与联网证券公司所发生的委托交易业务,储蓄系统采取实时冻结/解冻处理,当日闭市后,本系统将证券公司传送的证券清算数据传至储蓄系统进行实际交收和账务处理。

  (2)银行与证券公司的资金清算

  银行与证券公司之间的清算,以当日闭市后证券公司传送的证券清算交割信息为依据,通过调整证券公司存放银行的备付金进行差额清算。

  (3)银行系统内的资金清算

  各储蓄所通过管辖行完成与证券公司开户行的资金清算。具体模式可按各行现有资金清算方式执行。

  (五)其他业务处理

  其他业务处理包括交易密码挂失、更换储蓄账户、暂停/恢复证券保证金服务功能和撤销证券保证金服务功能。

  1.客户交易密码遗忘时,应持储蓄卡、身份证件、股东账户卡等有效证件到证券公司有权部门申请强制改密。

  2.客户储蓄卡遗失或损坏需更换新卡时,应持身份证件到原开户银行网点办理挂失,并持身份证件、股东账户卡到证券公司原营业网点重新办理签约手续。

  3.客户需暂停/恢复/撤销其储蓄账户的客户证券保证金服务功能,应持上述有效证件到证券公司原签约网点办理手续。

  (六)统计分析

  为作好数据的统计分析,及时掌握本行办理客户证券保证金服务业务的有关情况,各分行应依据每日发生的资金实际交收记录按支行进行统计并汇总,于每月底产生办理客户证券保证金服务账户情况表和客户证券保证金交收额情况表。

  四、系统管理功能和风险控制

  (一)系统管理功能

  本系统的管理功能包括:日常管理、账户管理、系统管理、查询管理、报表管理和日终处理六大部分,各部分主要功能如下:

  1.日常管理:提供后台进程的开启、关闭、监控及与银行主机对账等功能。监控系统通过消息列队接受各个后台处理程序的运行情况,一旦出现异常,监控系统将自动报警,并记录相关信息。

  2.账户管理:建立资金账户与证券账户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

  3.查询管理:提供资金账户信息、流水信息等的查询、汇总、统计功能。

  4.报表管理:提供各种日终报表的生成和打印功能。

  5.日终处理:实现系统的日终清算、结算、备份和下个交易日的系统初始化等功能。

  6.系统管理:管理和维护系统参数、柜员权限等。

  (二)风险控制

  1.银行操作风险防范

  各分行要结合总行《实施意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并加强人员培训,各级经办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权限办理业务,减少操作失误或违规操作造成的风险。

  2.证券公司转嫁风险防范

  通过制定《客户证券保证金服务章程》(参见附件二),使客户明确“银行管资金,证券公司管证券”的原则。由客户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地填写“证券保证金服务申请表”后,方可为客户办理业务。

  通过与证券公司签订协议(参见附件二),明确界定双方责任,严格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转嫁我行。

  对于证券公司清算资金不足所造成的我行垫付头寸,证券公司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确保我行资金安全。

  3.系统技术风险防范

  实现系统与原储蓄系统良好联接,保证原储蓄系统的稳定安全运行及与本系统的数据一致性。

  银行系统与证券公司系统应专线连接,采用防火墙、密钥管理等技术,确保我行系统的网络资源安全及交易数据安全。

  系统应具有容错/容灾能力,并有完整的数据备份和管理,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附件一:客户证券保证金代理清算协议(参考文本)

  甲方(受托方):中国建设银行 分行

  乙方(委托方): 证券公司

  为提高证券市场效率,简化客户证券投资操作流程,提高客户资金安全性,方便客户清算证券交易资金,乙方委托甲方为客户提供证券保证金清算服务。为明确委托关系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所)的资金清算规则及银行有关结算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银行管资金,证券公司管证券”的原则,就委托代理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部分 委托代理内容

  第一条 乙方委托甲方通过甲方的“客户证券保证金服务系统”为客户提供:委托证券买卖申报、查询(包括:资金、证券、委托、成交记录、即时行情查询)、分红派息、资金清算等服务。

  第二条 乙方与客户之间的清算,由乙方委托甲方代理进行;乙方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清算由乙方进行。

  第三条 甲方代理乙方与客户进行资金清算的依据是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客户成交明细数据、现金分红数据和汇总数据等(以下统称“清算数据”)。

  第四条 甲方与乙方之间的资金清算按以下方法进行:

  1.清算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 分行

  2.根据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清算的有关规定和清算数据,甲方应向乙方付款时,由甲方于T+1日上午10时前把款项划入清算账户;乙方应向甲方付款时,应于T+1日上午10时前在清算账户上备足应付款项,由甲方于T+1日上午10时从清算账户上扣出应付的款项,乙方由于特殊情况不能于T+1日上午10时前在清算账户上备足应付款项时,乙方要提前通知甲方,乙方在清算账户上备足应付款项的时间不得迟于T+1日下午2时。

  第二部分 甲方责任

  第五条 根据甲、乙双方约定的数据接口,负责“客户证券保证金服务系统”银行端的程序开发和所需系统硬件的配置,以及甲方相应的通讯系统建设。

  第六条 为客户提供银行端的电话委托和/或互联网委托系统。

  第七条 负责上述系统的正常运作和日常维护。

  第八条 办理客户“证券保证金服务”的申请,审核投资者有关证件的真实性,代理乙方与客户签订指定交易等协议书,并定期将乙方所需的客户资料传送给乙方。

  第九条 接收客户证券买卖、撤单委托,并把委托实时地传送给乙方。

  第十条 为客户提供分红派息、资金查询、修改交易密码、暂停/恢复/撤销证券保证金服务等,并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给乙方。

  第十一条 负责管理客户的资金,控制客户的资金买空行为。

  第十二条 管理乙方在甲方设立的清算专用账户,并根据清算规定和清算数据及时与客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三部分 乙方责任

  第十三条 根据甲、乙双方约定的数据接口,负责“客户证券保证金服务系统”证券公司端的程序开发和所需系统硬件的配置,以及乙方相应的通讯系统建设。

  第十四条 为客户提供证券公司端的电话委托和/或互联网委托系统。

  第十五条 负责上述系统的正常运作和日常维护。

  第十六条 负责接收甲方传送的客户证券买卖、撤单等委托,并按规定向证券交易所报盘。

  第十七条 负责及时准确地向甲方反馈客户证券交易、权益等有关情况,并于收到证券交易所清算数据后半个小时内向甲方提供清算数据。由于乙方提供的上述数据有误而造成客户和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十八条 负责客户的证券交割,并为客户提供打印证券明细账服务。

  第十九条 负责管理客户证券账户内证券,控制客户的证券卖空行为。

  第二十条 负责通知甲方证券交易所有关交易规定、收费标准或其他相关事项变更,未能及时通知而造成的甲方和客户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二十一条 乙方在甲方开设结算账户并留存足够备付金,如备付金不足造成甲方被动垫付资金,其垫付额视同甲方拆借给乙方并按市场拆借利率计付利息。对甲方清算有疑问时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否则视为同意甲方清算结果。

  第四部分 双方共同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双方共同向客户宣传、推广此项业务。

  第二十三条 双方都保存客户的资料以及成交记录,负责解答客户的咨询。

  第二十四条 由于证券问题造成客户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由乙方承担责任;由于资金问题造成客户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由于甲方审查资料不严或甲方接收、清算处理、数据传送有误导致乙方及客户损失的,由甲方负责;由于乙方接收、数据传送、报盘有误造成甲方及客户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第二十六条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误差或延误,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七条 甲方或乙方及其代表提供给对方的所有文件(包括纸制文件及其他介质文件)均属机密信息,双方均应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低于金融和证券行业规定的最低期限。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五部分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第四条的要求履行清算义务时,应赔偿另一方由此造成的全部直接损失。一方不履行清算义务超过五个工作日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由于不可抗拒力导致未能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部分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因国家银行结算制度及证券交易所清算规则发生变更,经双方协商,可对本协议进行补充或修改,其法律效力同本协议,必要时可另签协议。

  第三十一条 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有效期 年,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签。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中国建设银行  分行      乙方:  证券公司

  授权签字人:(盖章)        (盖章)授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附件二:中国建设银行、分行客户证券保证金服务章程(参考文本)

  为方便广大客户进行证券投资,保证客户资金安全及简化操作流程,中国建设银行 分行(以下简称本行)与证券公司合作,为客户提供证券保证金服务。为使客户正确使用本行系统,明确本行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证券保证金服务是指:客户在本行开立活期储蓄账户,并与本行联网证券公司签定“委托指定交易协议书”,同时在本行办理有关申请手续后,即可直接利用该活期储蓄账户作为证券交易保证金账户,通过本行设定的电话委托和互联网委托系统或联网证券公司的委托系统进行证券委托买卖。

  第二条 本行开展证券保证金服务的基本原理是:通过本行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与证券公司证券交易系统的专线连接,使客户可直接利用其在本行的指定活期储蓄账户买卖证券。严格遵循“银行管资金,证券公司管证券”的原则,由证券公司负责证券交易委托业务,本行负责客户交易资金的冻结、解冻和交收。

  第三条 使用证券保证金服务的客户,须遵守以下规定:

  1.客户必须凭本人身份证件、股东代码卡的原件及复印件首先在本行指定营业网点开立保证金活期储蓄账户(并申领储蓄卡),并与本行联网证券公司签订“委托交易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同时填写本行“证券保证金服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该签约自本行确认后即时生效。

  2.客户活期储蓄账户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账户和/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账户建立一一对应关系。客户如需在本行联网证券公司中更换指定证券公司时,须到本行营业网点办理新的申请,原申请同时终止。

  3.客户办理上海股东代码卡的签约时,如果事先已在其他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了上海证券的指定交易,必须先取消该指定交易,再与本行签约,否则不能通过本行的委托系统进行上海证券的委托买卖。

  4.客户通过本行的委托系统买入证券时,所需资金自动从客户活期储蓄账户中转出,并视同客户到柜台办理转出手续;证券公司转入的资金,自动转入客户活期储蓄账户,视同客户到柜台办理存入手续。

  5.本项服务只限于本行依照客户的买入证券委托在其活期储蓄账户中划出款项,及依照证券公司的清算结果,待证券公司的清算资金全额划入本行后,将款项退回客户的活期储蓄账户。除此之外的涉及证券方面的事项均由证券公司负责,与本行无关。由于证券公司不能将全额清算资金及时划入本行而造成的退回客户款项的延误,本行不承担责任。

  6.客户的交易密码在办理申请时自行设定,客户对交易密码负有保密责任,如有他人正确输入交易密码进行委托买卖,视为客户本人的有效委托,本行予以受理,由此产生的任何经济及法律后果由客户本人承担。

  7.由于通讯线路故障或不可预见、不可控制、不可抗力等因素而给客户造成的损失,本行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四条 客户证券交割仍由证券公司办理,使用本服务的客户可直接去证券公司或通过传真机接收打印证券和资金明细账。

  第五条 如客户需要取消本服务,必须凭身份证件、活期储蓄卡、股东代码卡原件及原“申请表”到原申请网点办理取消手续。取消证券保证金服务于本行确认后即时生效。如客户取消保证金活期储蓄账户,视同客户自动取消证券保证金服务,销户后的证券委托业务由客户到证券公司办理,与本行无关。

  第六条 客户的活期储蓄账户在挂失期间,本行将停止该账户的一切转出款项交易,对于退回该账户的款项仍然办理入账。

  第七条 使用本服务的客户必须同时遵守“储蓄业务管理条例”及本行其他有关规定。

  第八条 本行有权对本章程进行必要的修改而无需事先通知客户,修改的条款对申请本服务的所有客户均有约束力。客户应在本行修改公告后的 天内,到本行营业网点办理相应手续,否则视为接受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