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银发[1999]90号1999年07月6日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各直属院校,香港分行,新加坡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客户统一授信工作的组织领导。统一授信是控制单一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统一管好银行的本外币信用和表内外信用的信贷管理制度。在当前社会信用秩序和银行管理体制下,实施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总行已成立了客户统一授信工作领导小组,何林祥行长任组长,王川副行长、杨明生副行长任副组长,张晓松(信贷管理一部总经理)、李筠(信贷管理二部总经理)、姜尚君(信贷管理三部总经理)、杨琨(市场开发部总经理)、罗熹(资产风险监管部总经理)、朱卫国(银行卡部总经理)、李保金(法规部副总经理)、王钢(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林云霞(综合计划部副总经理)为成员。各行也要高度重视统一授信工作,把其作为防范客户信用风险、提高资产质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切实抓好。为保证统一授信工作的顺利实施,各行要指定一个信贷部门负责客户统一授信的组织实施和审查报批工作,不得多头管理。同时,要加强部门配合,法规部门要把好公开统一授信的法律制度关;市场开拓部门要按照公开统一授信的标准(即双优标准),大力开拓适宜公开统一授信的优良客户,提高农行的整体客户质量;资产风险监管部门要配合信贷部门,加强对授信客户的风险监管,做好风险信贷资产的保全工作;资金计划部门要加强资金调度,保证统一授信客户、特别是公开统一授信客户的合理资金需求。

  二、今年实施统一授信工作的重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结合我行客户的实际状况,总行决定今年首先对跨国、跨地区的企业集团和集团性企业以及我行贷款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一客户,实施统一授信管理。在此基础上,明年再对所有的法人客户推开。今年,做好大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工作,要紧紧结合贷款清理与分类工作和客户普查工作,在摸清底数的前提下,边普查、边授信。

  三、严格公开统一授信。为既能拓展优良客户,又能有效防范信用风险,农业银行实施公开统一授信,必须坚持审慎的原则。第一,要严格条件。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选择适宜公开统一授信的客户。第二,要严格审批。为防止个别单位用变相的公开统一授信规避信用授权的行为发生,公开统一授信实行总行和一级分行审批管理,一级分行不得转授权;各行公开统一授信和内部统一授信的审批权限相同,按照总行已下达的授权书中的授信的授权执行;对已进行转授权的行,一律视同为内部统一授信的转授权。

  四、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的省级分行,需将实施细则报总行批准后,方能执行。总行将在下半年举办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培训班。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一部)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客户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以及农业银行授权管理和信贷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一授信,指农业银行对单一法人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农业银行对该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国际结算项下贸易融资、担保、信用卡透支等表内外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三条 农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必须遵循主体统一、区别对待、动态调整、权限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农业银行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与农业银行有信用业务关系,或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法人客户实施统一授信管理。

  第五条 农业银行统一授信管理方式分为公开统一授信与内部统一授信两种形式。

  第二章 授信额度核定

  第六条 除总行另有规定外,农业银行对单一法人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如下:

  (一)对AA级与AAA级客户,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后,其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测算公式为:

  (负债总额-农行现有信用余额)+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资产负债率=——≤70%

  (资产总额-农行现有信用余额)+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二)对A级客户,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客户提供的抵押物变现值的70%、或质物现值的90%、或他人100%保证担保。对信用总量超过规定的客户,要逐步压缩达到规定要求。

  (三)对B级与C级客户,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只能小于年初实际信用余额,原则上只收不放。

  第七条 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后,农业银行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变化,对客户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信用需求实行特别授信。特别授信需按照相关业务的管理规定进行报批。在其有效期生效和结束时,相应调增和调减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八条 对由多个法人组成的企业集团或集团性关联企业,农业银行将在分别确定集团内各法人企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基础上,确定对该集团客户的总体最高授信额度。各分支行对该企业集团内各个法人公司设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总体最高授信额度。

  第九条 统一授信有效期为一年,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一年一定。

  第三章 公开统一授信

  第十条 公开统一授信指农业银行在对单一法人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就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便捷使用银行信用。

  第十一条 实行公开统一授信的对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良好;

  (二)社会形象良好;

  (三)建立或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四)经农业银行信用等级评定为AA级和AAA级的客户。

  第十二条 公开统一授信的操作程序包括:

  (一)授信申请。客户向开户行提出书面授信申请,并提供《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农银发[1998]31号)第六条规定的有关资料。

  (二)授信受理与调查。开户行受理后,对客户提交的资料和实际经营状况以及担保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拟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方案逐级报送有权审批行信贷部门。

  (三)授信审查。有权审批行信贷部门主要审查以下内容,并提出明确意见报贷款审查委员会。

  1.客户资料与开户行调查资料(包括资信评价报告或评估报告)的完整性、时效性和合理性;

  2.确定授信额度、授信期限、担保方式。

  (四)授信审批。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信贷部门的意见后,向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提交咨询报告,由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审批。

  (五)办理担保手续。农业银行就批准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按照《农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农银发[1997]221号)的规定,办理最高额保证或最高额抵押担保手续。对统一授信有效期内发生的期限超过最高额担保期间的单笔信用业务,农业银行有权要求客户提供相应的担保。

  (六)签定授信协议。农业银行和客户签定经法律部门鉴定的统一授信协议书。

  (七)授信额度的使用:

  1.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对客户的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一年以内)、承兑、贴现、即期信用证和180天以内的远期信用证、国际结算项下融资的需求,开户行审核办理,发放超单笔授权的信用需报有权审批行信贷部门备案。

  2.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对客户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本外币项目贷款、180天以上远期信用证、担保业务的需求,开户行要按照相应业务的管理规定,逐笔(个)报有权审批行审批后方能使用。

  第十三条 公开统一授信审批权限集中在总行和一级分行。在分行权限内的,由分行审批,不得转授权;超分行权限的,报总行审批。

  第四章 内部统一授信

  第十四条 内部统一授信指农业银行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作为银行内部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最高限额,不与客户见面,由银行内部掌握使用。

  第十五条 除实行公开统一授信的客户外,农业银行其他客户一律实行内部统一授信。

  第十六条 内部统一授信操作程序:

  (一)授信调查。开户行对客户的经营状况、管理水平、资信状况和发展前景进行调查评估,拟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方案,报有权审批行信贷部门。

  (二)授信审查与审定。有权审批行信贷部门对开户行调查报告的完整性、时效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三)授信额度使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确定后记入客户档案,由信贷部门内部掌握。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各类信用的使用一律按照农业银行权限管理的要求和相应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由开户行逐笔(个)报批后方能使用。

  第十七条 内部统一授信的审批,由各级行按照授权进行。

  第五章 统一授信管理

  第十八条 对实行统一授信的客户,开户行要配备专职管户信贷员(客户经理)或管户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逐笔审查、报批客户信用需求,并做好发放工作;

  (二)负责客户同行内各部门之间的业务衔接;

  (三)监管客户经营状况和授信额度使用情况,并登记授信额度使用台账;

  (四)定期了解保证人的经营状况,测算抵押物的实际价值;

  (五)负责清收到期贷款本金、利息和手续费;

  (六)建立并管理客户统一授信档案。

  第十九条 授信有效期满后,开户行要及时对客户统一授信情况进行总结评价,逐级报原审批行。主要内容如下:

  (一)统一授信的综合效益;

  (二)授信额度构成的合理程度;

  (三)改进及加强统一授信管理的意见;

  (四)拟定下一年度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和授信管理方式。

  第二十条 建立系统内统一授信客户信息披露制度。有权审批行要把已被调整或终止授信额度的客户名单及时通知辖内分支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客户统一授信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内容包括:

  (一)月报告。开户行将辖内客户授信管理执行情况报二级分行,重点是500万元(或等值外币)以上授信客户信用使用状况。

  (二)季报告。二级分行每季将辖内客户授信管理执行情况报一级分行,重点是1000万元(或等值外币)以上授信客户信用使用状况。

  (三)半年报告。一级分行每半年将辖内客户授信管理执行情况报总行,重点是5000万元(或等值外币)以上授信客户信用使用状况。

  第二十二条 统一授信要逐步实现电脑网络化管理。

  第六章 统一授信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条 授信客户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农业银行要及时调整授信额度或终止授信,操作程序同审批程序。

  (一)客户发生重大经营问题,出现贷款逾期、欠息、或有资产垫付等违约事项发生,并在农业银行要求限期履约仍未践约;

  (二)客户产权关系和经营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并有可能导致客户出现信用风险;

  (三)客户挪用或转移银行信用;

  (四)客户从他行获得追加信用额度后,农业银行原则上应相应减少信用额度;

  (五)农业银行认为应调整或终止授信额度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加强授信管理执行情况的检查与监督,对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要按照《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贷款规章制度的处罚办法(试行)》(农银发[1998]21号)的有关规定,对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一)非信贷部门审查核定客户授信额度;

  (二)越权审批客户授信额度;

  (三)未经批准向客户提供银行信用;

  (四)参与或默许客户编制假财务报表,以帮助客户获得授信额度;

  (五)对客户发生的重大变化不及时报告,以致造成银行信贷资金损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海外分行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后施行。

  第二十七条 基本建设贷款项目的授信,按照《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项目评估办法》和《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农银发[1997]226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规范用纸(参考格式)(略)

  二、关于制定《办法》的说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