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示《客户服务协议(适用于丙类成员)》的通知
2006年08月11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各甲类成员及丙类成员:

  为进一步完善结算代理业务,明确代理业务中我公司与委托人、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我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了《客户服务协议(适用于丙类成员)》。现将该协议予以公示,敬请各结算代理人组织相关丙类客户对协议进行讨论,我公司也于近期组织有关座谈会。上述各结算成员如对本协议有重大修改意见,请于8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发送至我公司。

  联系人:徐真 戴武装

  电话:010-88087964,88087977

  传真:010-88087835,88086356

  邮箱:xuzhen@chinabond.com.cn dwz@chinabond.com.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5层

  邮编:100032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OO六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

《客户服务协议(适用于丙类成员)》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邮编:

  乙方: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金融街

  邮编:100032

  鉴于:

  1.甲方需要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投资、债券交易活动;

  2.甲方没有与乙方债券结算系统联网、不能自行办理债券结算,必须委托一家具有代理结算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代理人),代为办理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债券账户的结算业务。

  为了明确债券结算代理业务项下甲方与乙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及乙方《债券结算代理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 债券账户

  第一条 甲方申请开立债券账户,应按照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家具有代理结算资格的金融机构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并通过代理人向乙方提交开户申请书、甲方委托代理人进行债券结算的授权委托书和乙方认为开户所需的其他文件(以下简称“开户文件”)。

  甲方保证:甲方具有合法的债券投资资格;且用于投资债券的资金均是自身经营或管理的资金,不存在法律、法规所禁止或限制从事债券投资活动的情形;甲方提交给乙方的开户文件真实、合法(规)、有效。

  第二条 乙方依据甲方通过其代理人提交的开户文件,为甲方并以甲方名义开立债券账户,同时确认该账户与其代理人的结算代理关系。账户开立后,乙方应出具“债券账户开户通知书”。

  第三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债券账户,专门用于记录和反映甲方持有债券及其变动情况。甲方对该账户中的债券资产与收益拥有所有权。但因甲方没有与乙方的债券结算系统联网,甲方应逐笔委托代理人向乙方发送结算指令、办理其债券账户的结算业务。

  双方承认,上述债券账户及其记载的余额即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要求和文件保存要求的债券表现形式。同时,上述债券账户及其记载的余额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第四条 乙方对甲方持有债券的情况负有保密义务和安全保管义务。为此,乙方保证:不向甲方及甲方代理人之外的其他机构和人员透露甲方持有债券的情况;乙方不会挪用甲方的债券,也不接受甲方代理人之外的其他机构的指令(包括甲方)办理甲方的债券结算业务。但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机关依法查询、冻结、扣划甲方债券的情形除外。

  为满足金融宏观管理和债券市场参与者的需要,乙方有权使用债券系统数据用于统计、分析及综合管理之目的,此种情形不视为违反本条项下的保密义务。

  第五条 如甲方债券账户中已无托管的债券,亦无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含应支付给乙方的结算手续费和应支付给代理人的佣金),且近期内不再继续从事债券投资活动,甲方可提出书面申请,委托其代理人向乙方办理销户手续;乙方对甲方持续一年时间无托管余额的

  债券账户亦有权予以注销。甲方账户注销后,乙方应向代理人出具“债券账户销户通知书”。

  第二章 债券结算过户

  第六条 甲方各种债券交易的结算业务和甲方要求将托管于乙方的债券转移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托管、并在交易所市场交易的跨市场转托管业务,均应委托代理人通过债券结算系统代为办理。甲方的债券交易结算委托,不论结算成交与否,其委托记录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于代理人处。

  第七条 乙方依据甲方代理人发送的结算指令,办理甲方账户的债券结算过户手续。对甲方代理人通过债券结算系统发送的涉及甲方账户的结算指令(无论是纸面形式还是电子形式),乙方均视为是经过甲方委托的有效指令,乙方没有实质性审核的义务。

  第八条 债券结算完成后,甲方从其代理人处取得“债券交割单”等有关结算单证。

  第九条 甲方其他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均应按有关规定,委托代理人向乙方办理。

  第三章 债券还本付息

  第十条 甲方所持有债券应收的本金和利息,在债券发行人已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有关款项的前提下,乙方应于债券付息日或债券到期日的日终前将款项划入甲方代理人的资金账户,然后再由代理人将款项及时划入甲方资金账户。债券付息日或债券到期日如遇法定节假日,乙方顺延划付款项的时间。

  第四章 账务核对、查询

  第十一条 甲方应及时了解、核对其债券托管结算账务情况。甲方可利用其代理人提交的、通过债券结算系统网络终端打印的“对账单”核对账务。

  第十二条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账户查询服务。在乙方营业时间内,甲方可通过乙方的“电话语音复核查询系统”取得其账户的债券余额及发生额等账务数据资料,进行账务核对。如甲方对账务数据资料存有疑义,可向乙方提出书面复查要求。乙方自接到复查要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甲方复查结果。

  第十三条 对发生的账务差错,应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处理:

  因甲方交易对手方或甲方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操作失误、违反交易合同或代理协议等引起的差错和事故,应由责任方负责纠正或赔偿其经济损失。乙方可以协助查明事故原因、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但不承担纠正差错或赔偿损失(即使责任方无力赔偿损失)的责任;

  因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自身原因引起的差错和事故,由甲方自行纠正、自行承担风险;

  因乙方操作失误或乙方及其从业人员利用职务违反结算规则所引起的差错和事故,由乙方负责纠正,其中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

  第五章 代理人的选择与更换

  第十四条 甲方有权自主选择和变更结算代理人。

  第十五条 甲方变更代理人,应先与原代理人核对账务、清偿代理佣金及其代乙方收取的结算手续费、终止结算代理关系。

  甲方更换代理人应出具“变更代理人申请书”,经原代理人和新代理人签章同意,并与新代理人重新签订代理协议,向乙方出具委托新代理人进行债券结算的授权委托书。上述文件由甲方新代理人提交给乙方。

  第十六条 乙方依据甲方新代理人提交的第十五条第二款所列文件,为甲方变更结算业务代理关系(终止与原代理人的业务代理关系,开通其与新代理人的代理业务,甲方账户名称及账号、查询代码等不变,甲方未了结的代理业务由新代理人继续完成)。代理关系变更后,乙方出具“债券账户代理关系变更通知书”。

  第六章 服务费用

  第十七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有偿服务。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收取开户费、通过甲方代理人逐笔收取结算手续费。服务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依据乙方的收费办法。

  第十八条 甲方未足额支付服务费用超过三个月,则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提供服务。在此期间内,甲方或其他第三人因停止服务而遭受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乙方已制订并不时修改的有关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的业务规则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但是乙方制订的上述业务规则应该在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上公布。

  第二十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和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债券账户被注销后,本协议自动终止。但协议终止不影响任何一方在终止日之前的权利和义务,也不能消除终止日前的业务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电力、电信部门和乙方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的服务中断,乙方对由此引致的甲方交易结算延迟及其损失不承担责任。在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乙方应在合理时间内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等媒体发布公告,甲方也应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减小因延迟债券结算可能产生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 因任何一方过错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过错方的赔偿责任限于直接损失。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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