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1]294号2001年09月13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01]1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除《通知》规定的部分娱乐业和未经有权部门批准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

  统一按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外,其他娱乐业仍然按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渝地税发[1999]317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

2001年8月23日财税[2001]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73号)下发以后,我们陆续接到一些地方反映,要求进一步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经研究,现通知如下:从2001年5月1日起,按20%税率征收营业税的娱乐业范围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

  “娱乐业”税目的范围,应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不得擅自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