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2005年“金税工程”考核办法的通知
诸国税政[2005]74号2005年04月21日诸暨市国家税务局

各单位、科室:

  现将《诸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2005年"金税工程"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诸暨市国家税务局2005年金税工程考核办法

  诸暨市国家税务局2005年金税工程考核办法

  为加强金税工程管理,明确金税工程工作责任,督查和考核各有关科室、单位金税工程的完成落实情况,提高金税工程的运行质量和效率,确保金税工程的顺利运行,根据金税工程有关工作规程和省局、绍兴市局金税工程考核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组织金税工程考核工作由市局组织,具体考核工作由市局税政法规科牵头负责,信息中心配合协助。

  二、考核范围考核范围分为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发行、认证报税、发票发售、小规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数据采集、分析、上传(包括存根联和抵扣联)、金税工程协查、金税专用设备的缴销、保管、网上认证数据采集及维护、"金税工程"运行质量等。

  三、被考核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税政法规科、信息中心、计统征收科、管理科、市场管理科、涉外管理科、稽查局为金税工程的直接责任单位;上述科室、单位从事金税工程的有关管理人员和岗位操作等工作人员为金税工程的直接责任人员,上述科室、单位的负责人为金税工程的领导责任人员。

  四、奖罚方法

  (一)考核实行10分制,即按规定和要求完成金税工程相关全部工作的满分为10分,未按规定和要求完成的不得加分并逐项扣分。

  (二)金税工程实行按月考核,考核结果与市局季度及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直接挂钩,作为各科室单位季度及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中有关金税工程项目的加、扣分依据。具体挂钩办法为:1.本考核结果分为10分的月份,每月加0.25分,稽查协查加0.2分(因绍兴市局金税考核只对报税加分,为此市局给予适当加分),作为季度及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中金税工程项目的加分;2.本考核结果为10分以下(不包括10分)的月份,不得加分,并按每扣1分折算0.1分作为季度或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中金税工程项目的扣分;3、成绩突出,受到上级部门通报表扬的,给予年度考核加分。绍兴市局每次加2分,省局每次加3分。如工作不力,造成后果受到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年终考评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取消当季考核分。

  (三)本考核结果除作为各科室单位的季度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依据外,还要与个人考核相结合:

  1.对未严格执行金税工程有关规定和要求造成影响金税工程运行质量的有关责任人员以及有关科室单位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2.对属于过错责任追究范围的,应按规定实行过错责任追究。

  3.对直接从事金税设备管理、数据分析传送、网上认证数据维护、金税发行、发票写卡、报税、认证、小规模代开专用发票岗位直接操作人员,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再按以下办法进行奖罚:①在金税工程工作中每出现一次工作差错,按次扣除奖金25元且取消其发生差错月份的金税工程单项奖金(50/月),造成后果的(绍兴以上通报)扣发当月、当季的所有奖金,如果当月无差错的每月另行发给金税工程单项奖金50元;②存根联采集率等金税工程各项工作指标全局连续6个月内达到100%且本人未发生任何差错的再给予每月50元的金税工程单项奖奖金(考核后发);③对工作不认真、不细仔,屡次出现差错的人员,应调整工作岗位。

  五、考核内容及标准。

  (一)税政法规科(共10分)

  1.负责金税工程包括防伪税控、稽核系统的日常监管工作,监管不到位的每次扣1分。

  2.负责对金税工程各系统各单位的业务管理和工作协调、监督,协调管理监督不到位的每次扣1分。

  3.根据上级局批文及时将批准使用最高限额百万元的信息传递给计统征收科发行岗位,未按规定传递的每户扣0.5分。

  4.负责对认证、报税数据采集、分析及上传情况的监督,发现上传至绍兴数据错误或未按规定时间上传数据而影响金税工程运行质量的当月扣10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5.负责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务用专用设备和企业收缴的金税两卡)的收、发、存及缴销管理,发现专用设备失少的每起扣10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6.负责金税按月通报工作,不通报的扣2分。

  7.全局报税存根联采集率达不到100%的责任单位的扣10分。

  8.漏传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每条扣2分,统计报表差错的每次扣2分。

  (二)管理科、市场管理科、涉外管理科(共10分)

  1.负责做好防伪税控注销企业及停关企业"金税两卡"的催缴和收缴及企业注销前尚未抄报税的发票催报工作(具体流程详见《诸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业务重组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四条第2点》),各管理单位应及时掌握所辖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动态,如发现企业既不办理一般纳税人注销,也不上交金税两卡及未使用完的空白发票等,发现有外逃迹象的应及时收缴其金税两卡,并传给计统征收科发行岗位。同时督促其办理一般纳税人注销手续,抄报及上交有关发票、证件等,若监管不力,未及时收缴并未及时上交"金税两卡"的每户扣2分,对尚未抄报税的发票未催报到位的每户扣2分,收缴后遗失而造成上报总局备案的每户扣10分,"金税两卡"没有收缴上来而造成流失上报总局备案的每户扣10分,。同时上述两项还应分别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2.负责督促所辖防伪税控企业按规定时间报税,对计统征收科提供的未报税信息未按规定时间及时催报落实的每户扣2分。影响数据及时、完整上传造成后果的每户扣10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3.负责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工作,在市局文件规定时间内完成对稽查局传递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信息和上级局下发的其他抵扣凭证不符信息的审核检查,按照审核检查责职划分规定和要求做好相关信息资料的传递、台账登记、报表报送等相关工作,并对所有已审核检查的不符发票加盖"审核检查"戳记。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审核检查的每户(次)扣2分,审核检查资料不全的每户(次)扣2分。

  4.负责做好失控发票的受理和确认,并按规定传递给计统征收科及税政法规科,未按规定要求受理和传递的发现一户扣2分。

  5.全局报税存根联采集率达不到100%的责任单位的扣10分。

  (三)计统征收科(共10分)

  1.负责做好发票的发售工作,发售前应查验购票企业IC卡与按规定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确认无误后方可发售,并对纸质发票和写在企业税控IC卡上的电子发票进行确认,必须保持两者号码、数量一致,同时将所购发票的起始号码、张数及代码登录在税控IC卡上,将这些发票流向信息记录在发票发售子系统中。发售错误的每户扣2分,若影响金税工程运行质量的,则扣10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2.负责接收企业因各种原因退回的发票,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及时处理。同时记录退票企业的有关情况,记录不全或未按规定操作的每次扣1分。

  3.负责做好失控发票的录入工作,确保录入数据的准确,完整、及时,发现录入错误的每户(次)扣5分,若影响金税工程运行质量的,则扣10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4.负责做好防伪税控企业报税数据的接收工作,在报税期满前3日(即每天上班时将未报税企业名单通过FTP/征管资料反馈/及时传递给各管理单位),未按规定提供未报税名单或未按规定接收报税数据的每次分别扣2分,影响数据及时、完整上传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5.负责防伪税控企业的非常规报税数据接收,并对非常规报税企业的情况进行登记或记录,未按规定操作或操作错误以及记录不全的每张扣1分,由于记录不全影响金税工程运行质量的,每次扣10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6.做好报税数据接收前对企业软盘的病毒检查,发现病毒立即清除。未检查未清除的每次扣1分,若发现无法清除的病毒,应及时上报信息中心处理。

  7.按时对认证、报税、发售系统使用的专用计算机进行计算机防病毒软件升级,不升级的发现每次扣1分。

  8.负责对防伪税控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包括红字抵扣联、出有销货方已抄报税证明的发票复印件)进行防伪认证,并按认证结果加盖相应认证戳记,对已盖有戳记的抵扣联发票不得进重复认证。认证后未盖戳记的每张扣1分,9.负责向防伪税控企业下达《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督促防伪税控企业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连同《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一起按月单独装订备查。未打印通知书和清单的每次扣1分。

  10.将认证不符(纳税人识别号和发票代码及号码不符的除外)密文有误、失控不符(包括纳税人自行网上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按规定传递给稽查局,同时将该抵扣联复印件传递给税政法规科,未按定传递或擅自截留上述发票的每张扣2分。

  11.负责新认定一般纳税人数据的导入和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信息的录入并做好核对工作,未按规定核对导致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漏采或不完整的每户扣5分,影响金税数据采集质量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12.对认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总结、及时上报。未上报的每次扣1分。

  13.负责防伪税控企业的开票子系统的发行、变更、注销,对变更最高开票限额的必须凭市局的批准文件方可进行开票限额的授权修改,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开票限额修改的每户扣2分,同时对新办商贸企业及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专用发票次限量的核定,未按规定核定次限量的每户扣2分,由于人为操作原因导致的限量、限额核定后造成重大事故的每户扣10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防伪税控企业注销时,应查询注销企业是否将全部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办理抄报税,并将抄报税情况通过《注销企业未抄报税联系单》传递至认证报税岗位进行注销企业抄税,确认已全部抄报税并收缴金税两卡后在发行系统中作注销操作,并将收缴后的金税两卡送至税政法规科,由于未查询抄报税情况导致发票信息漏采的每份扣10分,造成上传错误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对注销企业未收缴金税两卡或收缴后丢失的每户扣10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14.负责对防伪税控企业"两卡"故障提出解决办法和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将故障表记录情况在报税结束后及时传递给税政法规科或信息中心,对由于记录不全造成数据分析错误数据漏传的每份扣10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15.负责做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工作,未按规定和要求进行代开的每户扣2分,代开错误的每户扣2分,未在规定时间进行抄报税的每次扣2分,由于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抄报税造成数据漏采集的每次扣10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由于人为因素导致数据丢失的每次扣10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16.各金税岗位应严格按照《金税网络版有关操作事项》进行操作,未按规定操作造成数据漏采的每份扣10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17.各金税岗位要妥善保管金税专用设备,由于保管不善导致金税专用设备丢失的每次扣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每次扣10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18.全局报税存根联采集率达不到100%的责任单位的扣10分。

  (四)信息中心(共10分)

  1.负责对金税工程各系统的技术支持。支持不力导致金税工程无法运行的每次扣2分。

  2.负责与技术服务单位的协调及防伪税控企业的故障的鉴定。协调不力每次扣1分。

  3.负责对网络版上采集的金税数据的分析和上传,发现上传至绍兴数据错误或未按规定时间上传数据而影响金税工程运行质量的当月扣10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4.负责防伪税控系统有关数据定期备份。未按规定备份导致数据丢失的每次扣2分,若影响金税工程运行质量的,当月扣10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5.按时对稽核系统使用的专用计算机进行计算机防病毒软件升级,不升级的发现每次扣1分,防伪税空系统的计算机要专机专用,若人为因素导致数据丢失的每次扣10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6.漏传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每条扣2分。统计报表差错每次扣2分。

  7.负责其他抵扣凭证不符信息的接收及数据处理,未按定时间和要求完成数据接收和处理的每次扣2分。

  8.全局报税存根联采集率达不到100%的责任单位的扣10分。

  (五)稽查局(共10分)

  1.负责接收计统征收科传递的认证不符、密文有误、丢失被盗开具的发票通过协查系统进行查核,并将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税政法规科。未按规定及时查处的每张扣2分,未将查处结果反馈给税政法规科的每张扣1分,对有问题发票不委托协查的每张扣2分2.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不符发票审核检查责职划分规定和要求做好相关信息资料的传递、台账登记、报表报送等相关工作,未按规定和要求进行传递或登记的每(次)户扣2分,资料保存不全的每(次)户扣2分。

  3.负责做好金税工程委托协查及协查回复等各项有关工作,由于未按规定和要求做好协查系统的有关工作,而影响金税工程运行造成后果的扣10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4.对受托协查发票未按规定传递给各管理单位或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回复而造成回复率低于100%的每少1个百分点扣1分,以此类推,造成上级局通报属未按规定回复的每次扣10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5.上述各有关科室、单位在金税工程实际工作中发现其他科室、单位存在的工作差错并及时向市局汇报的每次加0.5分。

  六、本办法自二○○五年四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