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批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 我市娱乐业营业税税率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2000年05月22日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市政府《批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娱乐业营业税税率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0]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津政发〔2000〕44号

批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娱乐业营业税税率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娱乐业营 业税税率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O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于调整我市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136号)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娱乐业的现状,现就调整娱 乐业营业税税率提出如下意见:

  一、游戏机厅适用税率为20%。

  二、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酒吧、咖啡厅、迪厅 适用税率为15%。

  三、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网吧、射击(箭)、飞 镖、戏水、水上滑梯、碰碰车(船)、飞降(蹦极)、滑道、 滚轴溜冰、跑马、狩猎、综合游乐场及大型综合性娱乐中心 (娱乐城)等适用税率为10%。 大型综合性娱乐中心(娱乐城)是指集餐饮、娱乐、洗 浴、美容、美发、保健、健身房、戏水馆(场)等为一体的 高消费娱乐场所。

  四、仅供少年儿童活动的游乐场或项目、其他游艺项目 适用税率为5%。

  五、对上述娱乐场所兼营烟、酒、饮料、食品的,无论 其帐务如何处理,均应按娱乐业具体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

  六、宾馆、饭店、酒店、写字楼等附设的娱乐设施及大 型综合性中心(娱乐城),其取得的收入必须分别核算、分 别按适用税目、税率纳税,凡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实的,一 并从高税率计征。

  七、 本意见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批转市税务局<关于娱乐业适用营业税税率问题的规定>》 (津政发〔1993〕76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OOO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