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几个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政四字[1997]249号1997年05月28日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各行署、市、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为进一步细化征管,现将个人取得的保险费提成所得、电话经营所得、拍卖所得、单位发放的“创收”所得、中奖所得等征收或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个人取得保险费提成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1、保险公司职工取得的保险费提成所得,按工资、薪金项目征税。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对个人取得的保险费提成收入,扣除10%-30%的费用后,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税。

  2、非保险公司职工取得的保险费提成所得,扣除10%-30%的费用后按劳务报酬项目征税。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对个人取得的保险费提成收入,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关于私人电话亭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1、对电话专业经营户,其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有证商业网点个体户兼营电话的,其市话费差价收入和长话手续费收入,并入商业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为便于征收管理,对电话经营户,各地、市可结合业户经营情况,调查测算后核定定额或随经营电话营业收入定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个人取得拍卖所得征税问题

  1、个人将自己的文搞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将自己的古董、钱币、邮票等拍卖取得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3、取得上述所得的个人其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或中介机构代扣代缴。

  四、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创收”所得征税问题

  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创收”收入,如批发零售业的销售提成,业务往来中的回扣、好处费,‘三产’返还给主管部门的收入,医院的点名手术费、门诊收入提成,学校的补课费、补习费等,均应并入工资、薪金收入征税,由扣缴义务人在发放时代扣代缴。  五、关于有奖销售、有奖储蓄、有奖募捐、有奖竞答等中奖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1、所有向个人支付有奖销售、有奖储蓄、有奖募捐、有奖竞答等中奖收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异国他乡游等)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2、鉴于一些有奖销售、有奖储蓄、有奖募捐、有奖竞答等中奖收入大小悬殊,形式各异,扣税操作困难的实际情况,为便于操作,有利征管,对非现金形式的中奖收入可按下列办法进行扣税:

  (1)活动举办单位在设奖时,按支付应税中奖收入金额,将个人所得税扣除,并在兑奖券上注明奖励金额,已扣税款等,

  (2)活动举办单位在设奖时,对100元以下的应税奖项,按20%的税率将个人所得税扣除,并在兑奖券上注明奖励金额,已扣税款等;对100元以上的应税奖项,由扣缴义务人在兑奖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