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消除零就业家庭行动计划”和“实现稳定就业行动计划”的通知
劳社〔2007〕34号2007年07月19日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确保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逐步消除零就业家庭”要求落到实处,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决定在全省城镇范围内组织实施消除零就业家庭行动和稳定就业行动。现将“消除零就业家庭行动计划”和“实现稳定就业行动计划”印发各地,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两项行动计划

  解决好零就业家庭和困难群体就业问题,是改善民生的重要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建立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重要基础。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两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将其作为今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点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切实落实责任。把两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实效。

  二、精心制定工作方案

  各地要按照消除零就业家庭行动计划和实现稳定就业行动计划的要求,紧紧围绕零就业家庭和下岗失业人员的需求和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及时出台具体帮扶政策,明确扶持对象范围,进一步加大帮扶力度,落实好各项帮扶政策。要创新服务手段和方式,多方位提供针对性强、实效好的就业服务,确保援助活动取得实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两项活动涉及的人员和资金进行测算,主动协调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再就业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资金,确保两项行动顺利实施。

  三、加大宣传和督促检查力度

  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站等新闻平台,广泛宣传国家和省里关于促进就业再就业有关政策以及两项行动的具体内容,及时报道两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对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要重点宣传,不断扩大两项行动的影响力,营造社会各界共同关心零就业家庭就业和下岗失业人员稳定就业问题的良好氛围。同时,各市要抽调专门力量,组成督导组,对开展两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实际效果进行监督检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将组织人员对重点地区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

  请各地于2007年7月31日前上报具体活动方案。

  联系人:省劳动保障厅就业处 吕泉

  联系电话:0551—2654537

  电子邮箱:jyc@ahldt.gov.cn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消除零就业家庭行动计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逐步消除零就业家庭的部署,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全面推进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4号)要求,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消除零就业家庭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一)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就业问题为出发点,以城镇零就业家庭为重点,围绕“消除零就业,我们共同努力”这一主题,紧密结合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通过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提供积极的就业援助,帮助零就业家庭成员尽快实现就业再就业,不断提高就业质量和生活水平。

  二、工作目标

  (二)到2007年10月底,17个省辖市城镇基本消除现有的零就业家庭,确保每户零就业家庭至少1名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人员实现稳定地就业再就业。

  (三)积极探索建立就业困难群体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基础台账到位、就业岗位到位、服务措施到位,做到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援助一户,消除一户,稳定一户”。

  三、零就业家庭的申报认定

  (四)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不含内退人员和在校学生)。

  (五)消除零就业家庭,是指辖区内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通过各种就业援助和帮扶措施,使零就业家庭成员中至少1人实现就业或再就业,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六)零就业家庭的认定,实行家庭申报、社区核实、街道审核、县区认定、市级备案制度。居民持有效证明到居住地社区进行自愿申报,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对居民申请进行登记,并对申请居民家庭的就业情况进行核实;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对零就业家庭进行审核;区(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零就业家庭进行认定,并报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对被认定的零就业家庭要在社区内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七)零就业家庭退出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在一定期限后不再作为零就业家庭对待:

  1.有一人实现稳定就业;

  2.无正当理由2次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

  3.用人单位已决定聘用,因本人原因不愿就业的;

  4.零就业家庭中的就业援助对象,3个月内与本人无法取得联系的;

  5.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落实扶持政策

  (八)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对符合条件并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确定一名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作为重点援助对象,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并在“就业困难对象类型”中注明“零就业家庭”。

  (九)就业奖励补贴。对安置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20%,同时每安置1人给予一次性1000元奖励补贴;对通过自主创业、组织起来就业或灵活就业的零就业家庭,给予一次性1000元奖励补贴。

  (十)社会保险补贴。对安置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均享受社会保险补贴;领取《再就业优惠证》零就业家庭成员灵活就业后,个人自愿申报就业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凭相关证明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基本养老保险每人每月定额补助130元,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月定额补助10元。

  (十一)职业介绍补贴。对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为零就业家庭推荐就业,并与用工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的,给予一次性100元职业介绍补贴。

  (十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零就业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成员参加技能培训的,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零就业家庭子女考入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学习的,每一学年给予1000元补贴。

  五、提供援助服务

  (十三)就业服务援助。对有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制定一份就业服务档案,实行“一家一策、一人一策”,根据其自身素质、家庭情况、求职意愿、培训要求等不同需求制定援助计划,叠加使用再就业扶持政策措施。对有较强劳动能力和急需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要签订一份就业服务承诺,保证一定时间内免费提供三次岗位推荐、一次职业指导、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推荐。

  (十四)就业岗位援助。针对零就业家庭特点,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各地就业资金结余部分要重点用于开发新的公益性岗位,实现对零就业家庭就业托底安置。要实行相应政策扶持,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稳定就业。在继续做好社区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开发的基础上,通过发展非正规就业组织,有组织地开发社区配送、小区物业管理、病残(疾)人看护、小学生接送、维修等社区就业岗位。积极推广居家就业的模式。通过发展手工编织、缝纫织补、简单加工等家庭手工业和居家养老护理、小饭桌等形式,使有劳动能力但受一定条件限制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居家实现就业再就业。通过送岗到家、送人上岗等有效形式,使有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及时了解岗位信息,尽快实现就业。

  (十五)创业服务援助。对有创业愿望和能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要优先纳入“创业扶持工程”的服务范围,为其提供政策、场地、培训、服务、维权等多方面扶持,鼓励、支持其自主创业。

  (十六)生活援助。积极协调民政、教育、卫生、工会、妇联等部门,将零就业家庭作为社会救济、社会捐助的重点对象,给予生活、就医、子女就学等援助。

  (十七)“一对一”结对援助。各级领导干部和共产党员要带头深入零就业家庭,实行结对帮扶,并确保帮扶到底。

  六、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与就业联动机制

  (十八)建立失业保险、低保制度与就业工作的联动机制。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合理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失业保险金和最低工资标准,探索三者之间的政策衔接,形成鼓励和吸引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积极主动就业的激励机制。研究制定低保人员就业后其待遇在一定时期内合理延续的办法,保证就业后的困难人员总体收入水平和待遇不降低,增强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失业人员的就业意愿。要抓紧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政策措施,力争年底前使每个城市都能建立起失业保险、低保制度与就业工作的联动机制。

  (十九)加强对低保人员的跟踪服务和动态管理。各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与民政部门密切配合,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建立沟通机制,依托街道社区平台,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应组织他们进行失业登记,提供就业服务。对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要将他们组织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劳动等就业准备活动中。

  七、建立目标责任制

  (二十)建立消除零就业家庭目标责任制。将消除零就业家庭作为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层层分解下达。把消除零就业家庭的任务,分解落实到社区所辖相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包保负责制。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兑现就业援助承诺、没有完成消除零就业家庭目标的,严格按照《安徽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有关地区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一)建立消除零就业家庭调度和通报制度。充分发挥各级就业办的牵头协调作用,定期召开会议,总结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各市每季度要对10个以上社区进行巡视或暗访,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将于10月份组织力量对各市零就业家庭援助工作进行验收。为掌握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请各市劳动保障部门从7月份起,在每月后5日内上报《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专项工作情况调度表》(见附件3)。并在第一次上报统计表时,同时上报自开展援助工作以来截至2007年6月底的累计零就业家庭户数、已消除零就业家庭户数、已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人数。

  七、建立帮扶长效机制

  (二十二)建立零就业家庭的动态服务制度。要建立健全零就业家庭的调查登记、申报认定和就业服务制度,建立统一的零就业家庭基础台账和资源数据库。对不再具备零就业家庭的条件的要及时予以注销,对新产生的零就业家庭要及时予以认定,为其建立基础台账和服务档案,并及时调整、更新,实施动态管理和服务。

  (二十三)强化零就业家庭产生源头的控制。要加强对企业裁员的宏观调控,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有关规定,尽可能避免裁减家庭成员中已经有失业人员的职工,严格控制夫妻双方同时失业(或下岗),从源头上控制零就业家庭的产生。

  (二十四)制定消除零就业家庭工作预案。要在总结前几年帮扶困难人员就业和消除零就业家庭经验的基础上,制定零就业家庭预警机制和再就业援助工作预案。一旦出现新的零就业家庭,及时启动援助预案,实施有效的就业再就业援助,确保出现一户,援助一户,消除一户,稳定一户。

  各地可结合实际,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所需补贴资金由各地统筹解决。

  附件:实现稳定就业行动计划

  为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稳定就业,不断提高就业质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稳定就业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为抓手,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增强就业稳定性、提高生活水平为目标,以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和灵活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为重点,围绕“稳定就业,我们真情相助”这一主题,通过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法》、组织实施劳动合同三年计划、切实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大力落实扶持政策、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等措施,促进稳定地就业再就业,努力实现素质就业和稳定就业的良性互动。

  二、目标任务

  2007年至2008年,用两年左右时间实现被用人单位吸纳和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通过各种形式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的收入水平均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就业质量和生活水平有较大改善。

  三、稳定就业标准

  被用人单位招聘或在公益性岗位上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应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月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应正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起来就业证书,月均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灵活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月均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具体措施

  (一)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

  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为契机,按照《安徽省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全面建立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制度,强化劳动合同管理,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与招聘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维护已经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劳动关系的稳定。研究加强公益性岗位用工管理的政策,针对公益性岗位的的特点,制定规范、简明、实用的劳动合同文本,强调不得随意解聘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维护其就业的长期性、稳定性。针对组织起来就业实体存在的劳动合同条款不完备、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突出问题,研究制定组织起来就业实体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完善服务措施。督促在就业创业园内创业的各类经济实体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帮助其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完善与劳动合同制度相配套的内部规章制度。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的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依法向社会公布,切实维护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执行工资支付规定和最低工资制度

  以贯彻落实《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为抓手,规范用人单位支付行为,确保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工资。进一步完善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企业人工成本信息等项制度,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和指导,不断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工资水平。抓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落实,严格执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切实保障实现再就业特别是灵活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生活。对于公益性岗位,各地要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变化,合理确定和及时调整公益性岗位的工资标准。

  (三)切实落实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逐步提高劳动者收入水平和社会保障水平,对于在公益性岗位上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要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各地要适时提高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对灵活就业的困难人员,要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研究提高对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医疗保险补贴标准。

  (四)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围绕公益性岗位的要求和困难人员的实际,开展针对性、实用性强的培训,切实落实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经费补贴政策,适当提高培训补贴标准,以调动下岗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实现困难人员素质就业和稳定就业的良性互动。

  附件:3.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专项工作情况调度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