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操作办法》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3]48号2003年03月27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各基层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大国税发[2003]55号文件,以下简称《信誉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搞好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做好纳税人信誉等级评定的宣传发动工作,努力营造诚实守信、依法纳税的良好氛围。同时,各征收管理分局、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以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和分等级管理为契机,进一步深化管理,提高征管质量。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操作办法

  第一条  评定组织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和主管税务机关分设两级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委员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局评定委员会)负责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评定委员会)负责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

  市局评定委员会由主管副局长任主任,征管处长任副主任,计会、稽查、法制、税政、票证、登记部门的处长(所长、局长)为委员。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征管处,负责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的日常工作;主管税务机关评定委员会由局长任主任,主管征管的副局长任副主任,征管、税政、计征、法制等部门的科长任委员。主管税务机关评定委员会的综合工作由征管部门负责,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科(所)负责评定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条  基层局的 A级(含AA、AAA)级信誉等级的初评标准

  纳税人的社会诚信情况统一由市评定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各基层局在进行初评时,暂不对纳税人的社会诚信情况进行评定,各基层局上报的A级信誉等级初评标准为:

  考评分在85分以上且在两个评定年度中符合下列条件

  1、办税人员或代理办税人员的办税资格合格;

  2、纳税资料、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被评为符合;

  3、在一个评定年度中因计算错误造成的未缴、少缴税款占当年应缴税款的比例小于百分之二;

  4、至申请提交之日没有未结案的税收违法案件;

  5、未有C级所列条件。

  第三条  基层局的C级信誉等级的初评标准

  考评分不足80分或者在评定年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规定办理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的;

  2、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年检不合格的;

  3、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验证、换证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或一个纳税年度中累计3个月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的;

  5 、有偷、逃、抗税行为的;

  6、有未接受处理的税务违章行为的;

  7、有未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的;

  8、一个评定年度按期纳税申报率在90%以下、纳税申报准确率在70%以下、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在80%以下情况的;

  9、有严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违法、违规记录,且受到主管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

  10、应税收入、应税所得核算混乱,有关凭证、账簿不完整、不真实的;

  11、有其他严重经济违法行为并被判违法犯罪的。

  第四条  协评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评定纳税人信誉等级时,凡该纳税人的有关内容需要相关稽查(分)局、登记管理分局、票证管理所等单位(以下简称协评单位)进行协助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填写《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誉等级协评表》(以下简称《协评表》),并发往协评单位,协评单位收到《协评表》后,应在十日内协评完毕,并将《协评表》返回主管税务机关,协评单位对协评结果负责。协评单位未按期将《协评表》返回主管税务机关的,视为无意见。

  第五条  评定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纳税检查的标准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的,为不符合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纳税检查。具体判定依据,以税务机关是否下达处罚决定书为准。

  1、以各种理由拒不接受税务检查的;

  2、故意拖延税务检查的;

  3、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无故对税务检查人员避而不见的;

  4、拒绝提供各种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5、拒绝或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印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6、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转移、隐匿、销毁其证据资料迹象或行为的;

  7、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检查的。

  第六条  偷税、逃税、抗税的评定标准

  《信誉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有关条款所说“有偷税、逃税、抗税行为”,是指税务机关依法查处并予以处罚的偷税、逃税、抗税行为。具体判定依据,以税务机关下达的处罚决定书为准。

  第七条  评分方法

  对按照降低百分点扣分的项目,每降低一个百分点的扣一分,不满一个百分点的亦扣一分。评定表的小计项不得为负数。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评定委员会应上报的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评定委员会进行初评后,应将A(含AA、AAA)、C级信誉等级及C升B的《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申请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定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誉等级协评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A、C级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汇总表》和纳税人报送的其他资料一并上报市局。

  第九条  动态监控

  在日常征管中发现纳税人不符合对其评定的纳税信誉等级,需要降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信誉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填写《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定表》,对其纳税信誉等级进行重新评定,并报市局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纳税人申请资料的审核

  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接受纳税人报送的《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申请表》的同时,还应审核纳税人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经营的有效证件的副本和复印件;

  (二)办税人员(包括聘请的税务代理机构的代理办税人员)的办税资格证书及委托代理协议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对上述资料审核无误后,应将复印件留存,并及时返还原件。

  第十一条  信誉等级证书、牌匾、通知书的制作、填开和送达

  《纳税信誉 A级证书》、《纳税信誉A A级证书》、《纳税信誉AAA 级证书》、纳税信誉等级牌匾、《实施C级纳税人管理通知书》、及《纳税信誉等级调整通知书》,由市局统一制作、填开,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送达纳税人。

  第十二条 发票报表问题

  由于《发票年、季度使用情况表》、《发票领用存报表》暂未开始使用,因此,在信誉等级评定时,暂不考核该表。

  第十三条  信誉等级的审验

  A A A 、A A、 A级信誉等级的纳税人的审验办法将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评定时间

  根据《信誉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按照统一的内容、程序和时间进行。

  第十五条  政策衔接

  原《大连市地方税收纳税信誉等级管理试行办法》(大地税发[2002]79号)停止执行。

  附件:1、大连市地方税务局A、C级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汇总表(略)

  2、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定表(略)

  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誉等级协评表(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