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财政部办理记帐士登录作业要点」
2004年11月17日台湾当局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财政部订定发布全文4点

一、为办理记帐士法(以下简称本法)规定之记帐士登录事项,特订定本要点。

二、办理记帐士于执行业务前申请登录案件,应审查申请人所检具之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记帐士登录表。

(三)记帐士证书影本。

(四)国民身分证影本;其为外国人者,为护照影本。

(五)亲笔签名及印鉴。

前项记帐士登录表,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外国人者,为护照号码)、住址、学历及经历。

(二)记帐士考试及格证书及记帐士证书字号。

(三)执行业务区域。

(四)事务所名称、地址及电话。

(五)开业日期。

三、申请登录应检具之文件不齐备,其能补正者,应以书面通知申请人于十五日内补正。不能补正或届期不补正者,不予登录。

本部应于受理申请后十五日内为是否登录之决定;必要时,得予延长,延长之期间不得逾十五日。

审查合格时,应即函复申请人准予登录。

依第一项规定或审查不合格不予登录时,应以书面叙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四、有下列各款情事者,由本部通知记帐士执行业务区域之税捐稽征机关及记帐士公会:

(一)依前点第三项规定,准予登录者。

(二)记帐士有死亡、撤销、废止、自行申请注销资格或其它不得执业之情形,经依本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注销登录者。

(三)原经登录之记帐士,因停业、复业或原登录事项有变更,依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申报备查者。

(四)记帐士在其它直辖市、县市执行业务,经依本法第九条规定向主管机关登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