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申请开发游憩设施区兴办事业计画审查作业要点」及「交通部观光局受理游憩设施区筹设申请案件审查小组设置要点」规定办理。
二、交通部观光局(以下简称本局)于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就下列查核事项书面函覆(附件一):
(一)筹设申请书(附表一)1.筹设申请书是否符合应备文件格式。
2.开发基地倘属非都市土地,所附基本资料是否符合内政部订颁「非都市土地开发审议作业规范」附表二─区域计画拟定机关受理开发案件型式要件查核意见表之查核内容。
(二)是否检附下列证明文件1.发起人名册或董事、监察人名册。
2.公司登记证明文件或其它相关文件。
3.土地使用分区证明、土地使用权利证明文件或土地取得方式。
4.土地登记誊本。
5.地籍图誊本,并着色标明申请范围。
(三)兴办事业计画1.是否属游憩设施区之申请案。
2.面积规模是否符合规定。
3.兴办事业计画是否符合应备之章节或书图文件格式。
三、符合前项程序审查之案件,得进行兴办事业计画实质审查,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针对申请个案性质,就外聘审查委员(含观光产业分析、规划设计、经营管理及财务计画等领域)中候用名单签请审查小组召集人圈定六人及本局单位主管五人组成审查小组。
(二)兴办事业计画中之经营管理计画、财务计画之审查委由前揭外聘审查委员审查,并案供作提送审查小组召开会议时之初核意见。
四、游憩设施区筹设申请案件,经本局查核应备具之书件无误者,于汇整初核意见后三十日内提请审查小组召开会议,并作成书面纪录通知申请人(附表二)。
五、依审查小组决议需补正者,授权幕僚作业单位查核无误后,于十五日内核发同意筹设函(附表三)。
六、申请人依本要点第九点之规定申请核发兴办事业计画定稿本时,经依规定补正并查核无误后,于十五日内完成核发作业(附表四)。
七、余详如本局受理游憩设施区筹设申请案件审查作业程序图(附表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