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中华民国期货业商业同业公会会员公司配合政府政策合并其会员会籍及指派会员代表整理办法」
中期商字第0940002103号2005年07月1日台湾当局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一日中华民国期货业商业同业公会中期商字第0940002103号函订定发布全文6条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内政部内授中社字第0940010763号函准予备查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五月十二日中华民国期货业商业同业公会第一届理监事第五次联席会通过

第1条 为便于整理本公会会员公司配合政府政策合并,其加入本公会之会员会籍及指派之会员代表,以保障其权益,并利本公会会务运作,特订定本办法。

第2条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等二种,前者指合并后以其中之一为存续公司,其余为消灭公司;后者指合并后新设公司,合并之公司均为消灭公司。

第3条 合并后存续公司应依商业团体法第十四条规定继续为本公会会员;新设公司则应依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加入本公会为会员。

合并后消灭公司应注销本公会会籍,但其权利义务应由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概括承受之。

第4条 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应依商业团体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指派会员代表,如其所派会员代表原为存续公司或消灭公司之会员代表者,其会员代表资格视为继续存在。

第5条 依前条规定指派之会员代表如其系为本公会原会员代表且担任本公会理监事职务者,得继续担任至任期届满为止。

第6条 本办法经本公会理事会通过,并报奉主管机关核备后施行,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