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从事国际互联网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地税二[1999]50号1999年12月22日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各地方税务分局:

  国际互联网通讯业务是近几年迅速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兴通讯服务项目。现将从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征收营业税适用税目税率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1、经我市邮电管理局批准,从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单位取得的通讯费收入(拨号通讯、DDN专线通讯、DDN专线系统集成、虚拟主机等收入)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依3%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其取得的其他应税收入按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2、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