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煤代油基建贷款利息处理几个问题的通知
[87]建总会字第181号1987年09月21日中国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区)分行,深圳市、成都市分行,南京市中心支行:

  根据煤代油办、建设银行(87)建总计字第145号通知的规定,现将有关煤代油基建贷款利息的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照规定,煤代油贷款项目在计划规定建设期内的贷款利息,待项目投产后连同本金逐年偿还。为此,增设“085待收煤代油基建贷款利息”表外科目,反映借款单位应付未付的煤代油基建贷款利息。以计息积数帐页记载,并按同等利率计算复利。

  二、至年度结息日(12月20日),经办行对计划规定建设期限内应计收的煤代油基建贷款利息,填制利息清单一式两联,一联寄借款单位,一联代替表外科目收方记帐凭证,登记表外科目明细帐。

  收入:待收煤代油基建贷款利息 待收××单位贷款利息户

  1986年已经计算而未列帐的煤代油基建贷款利息,自文到之日起,应即根据其专夹保管的“计息清单”按上述方法补记表外科目和补计计息积数。

  借款单位归还利息(实收)时,经办行先通过“代收贷款利息”科目核算。转帐时会计分录:

  付:人民银行往来     存款户

  或:××科目       ××户

  收:代收贷款利息     代收煤代油办公室利息户

  同时填制付方记帐凭证,减记表外科目明细帐。

  付出:待收煤代油基建贷款利息   待收××单位贷款利息户

    三、对于实收的利息,按规定建设银行经办行从实收利息中计收30%手续费,其余70%划总行转交煤代油办。经办行应根据本次实收的利息填制“实收煤代油基建贷款利息情况表”(见附件)一式三联、一联留存,作收方记帐凭证的附件,另两联随联行划收款凭证寄总行(总行留一联作收方记帐凭证附件,一联转煤代油办),同时,分别填制特种转帐收、付凭证办理转帐。会计分录:

  1.实收利息的30%由经办行收作手续费时:

  付:代收贷款利息    代收煤代油办公室利息户

  收:营业收入      手续费收入户

  2.实收利息的70%划总行交煤代油办时:

  付:代收贷款利息    代收煤代油办公室利息户

  收:联行往帐      总行往帐户

  3.总行收到后转帐时:

  付:联行来帐      ××行来帐户

  收:煤代油专用资金存款   煤代油存款户

  以上各点请即转知所属执行。

  附件:实收煤代油基建贷款利息情况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