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
桂税发[1991]497号1991年11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各地、市、县、防城港区税务局:

  现将(国税函发[1991]1187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特作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对区内主办、不涉及外省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合同印花税的纳税地点,可比照全国性订货会的办法,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贴花完税。

  二、为了加强管理,展销会、订货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将会议有关信息向各地税务机关反馈。同时各地税务局要按规定建立健全纳税人合同申报制度,并结合税务检查,检查企业进货来源及其所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