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委关于转发《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科技兴湘的决定》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发展的决定》的通知
[92]国科发改字086号1992年02月11日国家科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科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把经济建设真正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轨道上来的重大战略决策,不少省、市就依靠科技进步、推动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部署。其中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于1991年10月1日作出了《关于科技兴湘的决定》;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于1991年7月22日作出了《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湖南省和广东省省委、省政府组织和动员全省人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深化改革,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建立科技与经济相结合、计划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大力提高劳动者素质,积极推进科技兴农、科技兴工和高新技术产业和发展,努力把本省建设成为科技发达、经济繁荣、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的新湖南和新广东的重大决策。《决定》对依靠科技进步振兴湖南和广东经济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点及措施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论述,并在科技配套政策、管理体系建设、科技投入和推进企业技术进步方面,提出了一些新的思路和措施。我们认为,这是两份建立在调查研究基础上的、比较切合实际的、可操作的好文件。现将两个《决定》及有关附件转发给你们,供参考。同时请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利用学习、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科学论断和战略思想的有利时机,充分发挥科委的综合职能及能动作用,积极向省委和省政府请示汇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借鉴湖南省和广东省的经验,提出依靠科技振兴本省经济的意见和措施,争取领导的理解和支持,努力当好参谋助手。

  二、要因地制宜,做扎实细致的工作,注重调查研究,讲求实效,切忌生搬硬套和形式主义。

  三、要注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在制定促进科技进步的相关政策和解决科技投入上下功夫,并及时地、坚韧不拔地狠抓落实,付诸行动。

  四、注意总结经验,把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经验、新问题及时通报给我们。

  附件:1.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科技兴湘的决定

  2.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兴湘的若干政策规定

  3.充分发挥总工程师作用,认真组织实施“巨龙计划”,大力推进企业科技进步

  4.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湖南省人事厅、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好乡镇科技专干配备工作的通知

  5.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发展的决定

  附件1 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科技兴湘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把经济建设真正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轨道上来的重大战略决策,大力加强科技工作,推动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八五”计划与十年规划的顺利实施,全面振兴湖南,特作如下决定:

  一、牢固树立科技兴湘的战略思想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当今世界,科学技术日新月异,越来越深刻地影响着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面对世界新科技革命的挑战,如不急起直追,迎头赶上,我国的经济同发达国家的差距就会继续拉大,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就得不到充分发挥,中华民族在国际上具有的尊严和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国内地区间的经济竞争也很激烈,我省如不依靠科技进步,大力推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就会扩大同先进省市的差距。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省各级党政组织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轨道上来,保证了第一步战略目标的实现。目前我们正在朝着第二步战略目标迈进,但面临的困难很多。农业方面,人口与耕地的矛盾日益突出,如果没有科技的新突破和科技成果更大范围的推广,就不可能在人口不断增长的情况下保持现有的生活水平,更谈不上向小康目标以至更高水平前进。工业方面,有相当一部分企业设备陈旧、技术落后、管理粗放、消耗高、经济效益低,如不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工业就难以继续发展。因此,要完成我省“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提出的任务,保证第二步战略目标的胜利实现,并为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必须深化工作重点转移,更加自觉地把经济建设真正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各级领导一定要牢固树立科技兴湘的战略思想,增强向新科技进军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始终坚持把发展科技和教育放在首位。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科技意识,动员各行各业,调动千军万马,积极参与科技兴湘的伟大实践,为加速湖南的振兴建功立业。

  二、科技兴湘的基本构想与目标

  科技兴湘就是要组织和动员全省人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深化体制改革,建立科技与经济结合、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大力提高劳动者素质,积极推进科技兴农、科技兴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发展,提高科技水平和经济水平,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努力把我省建设成为科技发达、经济繁荣、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的新湖南。

  科技兴湘的主要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全省农业科技水平显著提高,部分农业科研项目继续保持世界或国内领先水平,主要农作物、家禽家畜品种逐步更新,新的适用技术在适宜地区入户率达60%以上。工业生产主要行业和领域的技术水平力争达到或接近国际80年代的先进水平,有些企业的技术水平达到当时国际先进水平;主要行业中按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的产品达到50%以上。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5%以上,其中产品出口占全省出口总额的5%左右。大力发展以科技为先导的规模经济,全省开发20多个上亿元产值、150多个上千万元产值的科技型产业。科技进步因素在经济增长中的份额,农业达到55%,工业达到45%。并尽可能地把先进科学技术应用于计划生育、交通运输、邮电通讯、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体育卫生、文化生活等各个方面,促进全省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

  三、认真抓好“科技兴农”

  用现代科学技术逐步改造传统产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水平。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配套实施“星火”、“丰收”、“燎原”计划,搞好农业综合开发和集约经营,进一步优化农业生产、农产品结构,努力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优质农产品率和出口创汇率。进一步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大力发展区域性科技支柱产业和乡镇企业。乡镇企业要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创名优产品,积极发展一批骨干企业,并努力开发出口创汇产品,加速农村经济的振兴。

  建立健全农业科技推广服务网络。县市普遍建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乡镇要以条件较好的农、林站或农技校为依托,建立乡镇农科教中心,集合各家优势,提高综合服务能力;村建立农科组,逐步配齐农林技术员;村民小组扶持若干个科技示范户。积极支持农村各种专业技术协会和研究会的发展,组织开展农业技术集团承包,加速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努力提高农民文化技术素质。要在认真抓好扫盲和基础教育的同时,切实办好农业职业高中、农民中专、专业广播电视(函授)学校和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并充分利用各类培训基地,广泛开展实用技术的短期培训。同时,要逐步实行“绿色证书”制度,对受过中等农职业教育或领取了农职业技术培训合格证书者,发给“绿色证书”,优先承包农业开发性项目,优先贷款和提供农用物资。

  四、大力推进企业技术进步

  围绕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以市场为导向,大力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促进产品更新换代。要按照全省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要求,瞄准国内外先进水平,加快技术改造步伐,使企业的技术水平普遍提高一个档次。要扶持发展一批企业集团,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同时,要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为加速引进技术的国产化进程,要充分发挥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中央在湘科研设计单位的作用。

  建立企业技术进步指标体系,开展创建“科技先导型企业”的活动。把技术攻关、新产品开发、优质产品率、固定资产更新和职工素质提高等指标,纳入企业承包责任制、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企业上等级的考核指标。没有完成技术考核指标的企业不能升级,厂长(经理)不得评为优秀企业家。

  全面推行和强化厂长(经理)领导下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制,建立健全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大中型企业建立科研所(室),有条件的小型企业建立科研组,并从技术力量、科研手段、物资、资金等方面为他们开展工作提供保障。厂办科研可独立核算或单独核算,在确保完成企业下达任务的前提下,可对外承接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业务。同时,要认真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造的活动,切实抓好企业专利技术开发实施工作。

  全面提高企业职工文化技术素质。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认真抓好工人技术岗位的等级考核。通过大力发展职校和举办短期培训班,到90年代中后期,使企业职工的全员培训率达到80%以上;80%的中青年职工的文化技术素质达到中专(中技)以上水平。

  五、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本着“有限目标、突出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原则,着力抓好微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工程、光机电一体化、高效节能、生物医学工程、精细化工等技术及其系列产品开发,以尽快形成新的生产力。加强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的渗透,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与传统技术相结合的复合技术,逐步形成融进高新技术因素的产业结构。

  认真贯彻中央和省里有关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加快“省火炬创业服务中心”的建设,创造条件成立省高新技术进出口公司,拓宽市场和资金渠道,加强信息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支撑服务体系,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对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不断完善和落实特殊扶持政策,加快发展步伐,使之真正成为我省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生长点。要积极创造条件,在株洲、湘潭、岳阳、衡阳等城市逐步建立一批新的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形成一个高新技术开发的火炬带,并帮助有条件的县市形成技术密集区。

  为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凡列入国家、省级“科技攻关计划”、“火炬计划”、“成果推广计划”、“技术开发计划”、“星火计划”、“巨龙计划”及高新技术项目,都应优先解决基建、信贷、外汇等所需的计划指标。

  六、高度重视科技成果推广工作

  全省“八五”期间要推广工业、农业的重大科技成果各300项,“九五”期间再各推广300项;到本世纪末,科技成果应用率达到85%至90%,推广率达到35%至40%。为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要动员各行各业都来重视这项工作。省里每年确定一批重大科技成果,安排相应的资金、物资,由科委、计委、经委、农经委、教委等部门牵头组织推广。同时,每年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大中型企业、军工企业中,动员和组织3万名科技人员到中小型企业、乡镇企业和农村基层去从事推广工作。对下乡下厂搞科研成果推广的人员,原单位不改变他们的工资、福利、职称等方面的待遇。对工作一年后当地有要求、本人愿意留下继续干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科技人员在推广工作中取得的成绩,记入业务档案,作为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对取得显著成效的,除给予奖励外,可破格晋升技术职称。同时,可从推广科技成果的直接受益单位新增的税后利润中,连续三年提取5%到10%的金额,按一定的比例分配给为推广科技成果做出贡献的有关科技人员。

  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中试基地。90年代省里建立10个省级实验室和中试基地。科技攻关和中试取得成果后,要有计划地进行工业性试验,加速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

  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工作。要尽快制定《湖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加强技术市场建设与管理。地、州、市、县要建立健全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在场地、开办费、人员、合同认定登记、票证管理等方面为完善技术市场创造条件。执法部门要依法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鼓励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进行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培训、承包、入股、出口等工作,其所得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从这些收入项目中提取的奖励费未超过净收入30%的,不计征奖金税。为促进技术市场的发展,省里每年举办一次技术成果交易洽谈会,并创办常设的技术贸易中心。

  为增强科技兴湘的后劲,要加强科研联合攻关工作。农业以改良品种,开展实用技术和农业资源合理开发与有效利用为研究重点,近期内突出抓好水稻亚种间强优组合选育以及林、牧、副、渔等优良品种的选育和推广。工业以能源、交通、轻纺、食品、冶金、化工、机械、电子、建材为研究重点,进行科技攻关。要加强基础研究和软科学研究,设立专项基金,重点扶持有我省特色的基础研究的发展。要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不断活跃学术思想,繁荣科学研究,促进多出科技成果。

  七、进一步搞活科研机构

  继续强化科技体制改革,切实抓好科研所(院)的结构调整和合理布局,明确发展方向,逐步重点武装一批科研机构。同时,要充分发挥中央在湘科研机构的作用。要加强科研单位的领导班子建设,继续实行所(院)长负责制,并加强党在基层科研机构的政治核心作用,形成协调的领导体系。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里有关放活科研机构的政策,全面推行社会经济效益、科研水平、科研后劲与工资(或奖金)挂钩的“三保一挂”改革经验。在所(院)内部,要加强管理,统筹兼顾各类任务的安排,搞好收入的合理分配。

  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以多种形式长入经济。科研机构可按自愿互利原则与生产企业联合;有条件的可承包、租赁、兼并企业,可以单独创办科工(农)贸一体化技术经济实体或各类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公司。科研机构的科技开发获得的纯收入,应保证50%以上用于科研,其余部分由单位自主分配使用。

  加强对社会、公益事业型科技机构的投入,特别是对农业、医疗等方面的科研机构要从政策上给予支持,努力抓好情报、计量、标准、计算、测试等基础设施建设,使之更好地为推动科技进步服务。

  积极扶持集体、个体科技机构的发展。有关管理部门必须按科研机构的特点,保护和支持它们从事科研开发、咨询服务。

  八、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进一步落实放活科技人员的政策。广大科技工作者要发扬奉献精神,服从本单位的安排,积极干好本职工作,努力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单位要区别不同情况,逐个落实承包任务及考核奖励办法,使成绩突出者能获得较高的报酬。同时要继续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有组织或以调离、辞职、停薪留职等方式,去承包、租赁或领办中小型企业和乡镇企业以及到农村进行种养业等方面的技术承包、技术服务。科技人员由单位组织或单位同意,到中小企业或农村进行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所得报酬与单位分成时,个人所得不应低于30%;业余兼职收入全部归己。

  认真搞好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工作。对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可经破格评聘专业职称,不受本岗位职数的限制,由省职改办专项解决。

  逐步改善科技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好住房、家属子女就业等问题。在同等条件下,科研、教学、科技成果推广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的子女就业应优先考虑。

  继续办好各类大专院校,加强重点学校和院校科研所的建设,不断培养新的科技人才,制定和落实优惠政策,积极引进优秀人才,为科技兴湘提供人才保证。同时,要抓好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术水平。并要经常选派优秀科技工作者出国进修,加强国际间的科技合作与交流。

  要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尚。各级都要建立健全科技奖励制度,对有贡献的科技人员进行表彰与奖励。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立“科技兴湘奖”,作为全省科技方面的最高奖励。对科技成果显著和科技推广取得突出成绩的人员进行表彰和重奖。各级领导要与科技工作者交朋友,建立与科技人员的定期联系制度,特别是在进行有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时,要广泛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要充分发挥科技专家顾问委员会的作用。各地对引进项目、重大工程及技改项目未经技术论证的不能立项,以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广大科技人员要继续发扬爱国、敬业、务实、献身的光荣传统,加强团结协作,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为科技兴湘作出应有的贡献。

  九、多渠道、多层次增加对科技的投入

  各级财政应增加科技拨款。科技三项经费,省财政每年要给予必要的增加;地、州、市、县到1995年要达到财政总支出的1%,2000年达到2%左右;科学事业费支出的比例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比例。

  建立企业技术开发基金。所有企业都要从年销售收入中提取1%的科技开发费,其中大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可按高于这个比例提取。这些资金要全部用于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不准挪作它用。对没有按规定提取的,当地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可收集用于企业的新技术开发。

  进一步扩大银行的科技贷款规模。省各专业银行应划出科技专项优惠贷款资金比例,并逐年有所增加。同时,各级银行要设立专门机构或专人管理科技贷款工作,以提高效率,促进科技事业的发展。

  从多方面增加对科技经费的投入。各级政府建立的农业发展基金和各级财政对农业增加的投入,大部分应用于农业的科技推广。要积极鼓励、引导集体和农业开发服务经济实体及农民增加对科技投入。同时,要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加速科技的开发。

  十、切实加强对科技兴湘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科技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及时听取汇报,帮助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党政一把手要带头学科学、用科学,积极参与科技兴湘的实践。为加强协调工作,省成立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科技兴湘协调小组,其办公室设在省科委。协调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制定促进科技兴湘的规划、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抓好一批科技兴市、兴县、兴业的试点,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检查督促已出台的科技政策的落实。

  继续做好选配科技副县(市)长、副乡镇长的工作,并要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乡镇要建立科委,配齐科技专干,其编制从乡镇或县(市)直机关干部编制中调剂解决,并要在1992年上半年全部配齐到位。各行各业各部门都要建立健全科技管理机构,充实力量,发挥作用。

  加强科技立法工作。要根据科技进步的要求和特点,制定有关地方性法规,并认真督促检查已有的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各级科委是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科技工作的宏观管理、综合协调和计划实施,参与本地区重大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等工作,指导和推动全社会的科技进步。各级科协是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科技事业的助手,要充分发挥他们人才荟萃、横向联系广泛的优势,积极开展各种有利科技进步的活动。

  政府各部门要明确各自的科技管理与服务的职责,主动为科技兴湘开绿灯、作贡献,以确保科技政策、计划、项目、资金的落实。同时要重视发挥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在科技兴湘中的积极作用。

  为推动科技兴湘工作,省委、省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推进科技兴湘的若干政策规定》,一并下达执行。各级各部门都要根据本《决定》和《规定》的要求,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规划或方案。省里对科技兴湘工作要制定出严格的检查验收标准,并将定期检查考核的结果作为选拔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

  附件2 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兴湘的若干政策规定

  科技兴湘是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是全省人民的宏伟事业。为实现这一目标,必须造成一个全社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环境,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让他们在科技兴湘中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努力创造有利条件,鼓励他们到经济建设的主战场、到基层去,大力推广科技成果,多作贡献。为此,必须继续认真贯彻执行、用好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已颁布的关于放活科技人员、放活科技单位的各项政策,同时,就有关科技人员、科技奖励、科技税收、科技信贷等政策,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科技人员政策

  1.鼓励科技人员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为广大科技人员提供施展才干的舞台。全省每年从科研设计单位、大中型企业、高等院校组织3万名科技人员深入基层,广泛开展科技兴湘活动。

  2.鼓励科技人员大力开展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凡从事科技推广工作的科技人员,均享受如下优惠待遇:

  (1)从科技成果推广受益方因推广某项成果而新增效益的税后纯收入中,连续三年提取5%至10%的金额,按一定比例分配给推广方和受益方的有关科技人员。

  (2)从事科技推广工作的业绩,经过考核后,记入业务档案,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

  3.大中型企业要认真落实《湖南省国营企业总工程师基本职权规定》,制定一套稳定和吸引科技人才的办法。

  企业中从事科研设计、技术开发、成果推广的科技人员,其奖金待遇应与生产第一线工人一视同仁,有突出贡献者,应予重奖。

  4.积极创造条件,做好国内外人才引进工作。有条件的科研、教学单位,要力争申请建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吸引国内外博士生来湘开展科研、技术开发和学术活动。

  5.事业单位从外省引进紧缺的高级科技人员,由编制部门相应增加编制。

  6.从回收的科技三项经费和推广科技成果效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省科技发展基金,制定使用与管理办法,面向全省广大科技人员,特别是中青年科技人员,为他们施展才干提供条件。

  7.要加强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制度,不断提高广大科技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8.要关心科技人员,尽可能为他们创造较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帮助他们解除后顾之忧。对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在家属户口“农转非”、住房、医疗保健、子女就业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对在基层从事推广工作,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的子女就业,更应从优安排。

  9.为进一步调动科技人员和科研单位的积极性,从今年起,在省属科研单位实行“三保一挂”的科技经营承包责任制(即保科研的社会、经济效益,保科研水平,保科研后劲,将“三保”完成情况与工资总额或奖金挂钩,并按一定比例上下浮动)。具体由省科委、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与各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二、关于科技奖励政策

  10.为鼓励各行各业为科技兴湘做出贡献,设立“科技兴湘奖”,该奖为全省最高综合性科技奖。

  “科技兴湘奖”授予在科技兴湘中,特别是在引进、推广先进技术和开发新产品以及培训科技推广人员方面做出直接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企业单位、基层行政单位、财政金融部门、科研设计单位、高等院校等)。

  “科技兴湘奖”根据某项科学技术推广应用面、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予以评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由省财政每年拨出专款作为“科技兴湘奖”奖金。

  成立省“科技兴湘奖”评审委员会,其办事机构设在省科委。评委会每年评审并授奖一次。

  11.认真做好现行省级科学技术奖(省级“科技进步奖”和“星火奖”)的评审工作。为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省级科学技术奖应向科技成果推广和高新技术倾斜,增加获奖比例。对科技水平高、效益大的大型协作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主要完成人员名额。

  12.对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技术难题攻关,实行“高额悬赏奖”(办法另订)。

  13.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对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以省委、省政府名义授予优秀专家荣誉称号。优秀专家荣誉称号每三年评定一次,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科委具体组织评定。

  对荣获省优秀专家称号者,由省委、省政府给予一次性重奖(办法另订)。

  对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可以破格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受本单位岗位职数的限制,由省职改办专项解决。

  三、关于科技税收政策

  14.科学事业费已核减到位的科研单位,专项奖励按国务院〔1989〕10号文件执行,为人均两个半月基本工资。专项奖励的资金来源,从减拨下来的事业费中支付。“对于坚持科研方向且取得科技成果和效益,原来就没有事业费拨款的科研单位,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地(州、市)科委和税务局批准,也可实行人均两个半月的基本工资的专项奖励,其经费从单位奖励基金中列支。以上专项奖励均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

  15.科研单位的科学业务用房和住宅的投资,在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收时,适用零的税率。

  16.对具有一定规模,科研设施较好,研究开发力量较强,实行独立核算或单独核算的企业科研与开发机构,可比照执行独立科研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所获得的减免税款主要用于自身的科技开发。

  17.农林科研与推广单位、农林高等院校为科研和教学服务所取得的农林特产收入和技术服务收入,暂免征农林特产税。

  四、关于科技信贷政策

  18.省人民银行要安排好科技开发项目贷款资金。各专业银行要优先解决科技开发贷款。每年科技开发贷款增长的幅度要高于其他贷款总额的增长幅度。各专业银行发放科技开发贷款有困难时,人民银行要尽力支持,给予再贷款指标。

  19.科技开发贷款执行与技术改造贷款一样的利率、税前还贷和其他优惠政策。对风险项目,省科委要进行贴息、垫息。

  20.省财政投资公司设立科技开发信托投资部,每年由财政划出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科技开发重点项目的投资。人民银行要安排专项委托贷款规模。

  各专业银行内部设置科技开发贷款机构或安排专人,积极参与科技贷款项目评估,简化贷款手续,加快贷款发放速度,提高信贷效率。

  21.成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专业银行和信托投资机构,并划出一定额度的贷款指标,专项用于开发区的开发建设。

  22.省计委对科技开发贷款项目,要相应下达地方自筹资金投资基建规模,用于支持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的实施。

  23.为增辟科技发展的投资渠道,经省人民银行批准,企业可发行一定数额的债券,向社会筹集资金。

  附件3 充分发挥总工程师作用,认真组织实施“巨龙计划”,大力推进企业科技进步

  在全国第四次科协代表大会上,总书记江泽民同志指出:“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把经济真正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变革。这不仅可以极大地提高生产力,而且必将引起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深刻变化”。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我们科学技术工作的要求,近几年来,我们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领导下,在国家科委的指导下,在深化科研单位改革,加强农村科技工作的同时,在推动企业科技进步方面,以增强企业领导和广大职工的科技意识为动力,强化企业科技运行机制为重点,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科技水平为目标,以全省国营大中型企业的总工程师为桥梁纽带,充分发挥总工程师在企业部门中的作用,制定并组织实施“巨龙计划”,大力推进企业科技进步工作等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开展了一些工作。

  一、充分发挥总工程师在企业部门中的作用

  1、建立健全厂长领导下的总工程师负责制和科技管理体系。

  工作的实践使我们深深地体会到,科技工作要进入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总工程师是关键之一,推动企业科技进步,抓“老总”,从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调动他们积极性入手是一条可行的路子。我省把建立厂长领导下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制作为推动企业科技进步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七五”初期,成立了“湖南省大中企业总工程师工作研究会”,1989年8月,召开了“湖南省大中型企业总工程师工作研究会年会暨全省总工程师座谈会”,经省科委批准决定“湖南省大中型企业总工程师工作研究会”改名为“湖南省总工程师协会”。

  湖南省总工程师协会是一个在省科委、经委等政府部门指导下的科技社团组织。她既是“总工程师之家”,也是各企事业总工程师相互联系的纽带;既是总工程师们相互探讨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技术改造、人才交流、技术管理的场所,又能及时将总工程师工作的意见、设想、困难向有关部门反映,起到党和政府机关与企事业之间的桥梁作用。她的成立完全是湖南经济发展的需要,是符合当前的形势和要求的。由于省委、省政府的重视和关怀,总工程师协会这一群众性的组织,逐步发展壮大起来,现在已由当初20家发起单位发展到近300家,会员单位遍布长沙、株洲、湘潭、衡阳、岳阳等十多个地区,有化工、冶金、机械、轻工等各行业,成员不仅有大中型企业,还吸收了部份中小型企业和事业单位,逐步形成了一个较强的人才、技术优势的群众组织。

  随着形势的发展,长沙市、株洲市、岳阳市等市相继成立了分会。一个充分发挥总工程师作用,依靠科技振兴企业的热潮正在我省形成。

  为了充分发挥科技人员整体作用,加强科技进入生产过程各环节的运行机制,落实国务院提出的“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都要建立和完善厂长领导下的总工程师负责的技术开发和科技管理体系”的精神,我们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意见,由省科委为主,会同省经委等部门起草了《湖南省国营企业总工程师基本职权规定》,经过反复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多次修改,省政府办公厅于1991年4月15日以湘政办发(1991)13号文颁发了“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营企业总工程师基本职权规定》的通知”。

  《规定》明确指出,总工程师是企业副厂长(副矿长、副经理)级领导干部,即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之一。设置总工程师的单位,不再设与总工程师职权重迭的副职。

  《规定》还明确了总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权限主要有六个方面:即对优秀科技成果和优秀新产品予以审定;负责组织制定企业科技进步的各项经费和物资使用计划及设备折旧和大修理基金的使用方案,经厂长审定,由总工程师签署并组织实施;对技术管理方面的机构设置、规章制度、技术责任奖惩条例的建议、变动和修改提出建议;制止一切不执行技术管理制度,违反技术规范的行为;对工程技术人员和主要技术岗位技工的使用、调动、奖惩,事先提出意见,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赋予本行业总工程师的其他权限。

  同时,许多企业还为总工程师配备了工作助手,成立了总工程师办公室,并建立健全了科技、质量、标准、计量、专利工作机构,初步形成了企业科技管理体系,使总工程师能对企业的科技活动进行有效的管理和协调,较好地发挥了总工程师在企业科技进步中的作用,也为科技工作进入企业提供了可靠的组织保证。

  2、加强总工程师协会自身建设,加强横向联合与交流,发挥人才、技术优势。

  总工程师协会是在省科委的直接领导下的一个群众性组织,协会成立后不久,我们对全省各企事业单位进行了调查,并逐一对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进行填表登记,编制了一本《总工程师协会会员名录》,制定了“总工程师工作研究会章程”(后修改为“总工程师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度,民主选举了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单位,以及日常办事机构。为了促进各企业之间的技术交流,开展各种学术交流活动,成立了学术交流部。又成立了技术咨询部,为各大中型企业相互取长补短,为小企业排忧解难创造了有利条件。比如,城建部下达了一个向全国范围内招标的科研项目,湘潭电机厂联合长沙重型机器厂,各自发挥技术优势,从而一举中标,获得研究开发这一重大科研项目的任务。

  为广泛宣传协会宗旨,协会与省科技情报研究所联合创办了《企业技术开发》杂志,并把这一刊物定为会刊。通过刊物的发行,交流了信息,沟通了思想,发挥了各企业的科技进步工作的特点,促进了新产品开发,推动了全省经济工作的发展。

  我们所做的工作得到了湖南省委、省政府的肯定,国家科委的领导同志对我们的工作也十分重视,多次听取我们的汇报。“国家科委信息”1990年第41期、“国家科委简报”1990年第41、42期相继进行了报导,这些,都是对我们工作的极大鼓舞与鞭策。

  二、认真组织实施“巨龙计划”,大力推进企业科技进步

  企业对科学技术的吸收、消化能力的大小及依靠科技进步的程度,决定着企业的兴衰。为了推进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的科技进步,使科学技术全面进入经济建设的主战场,湖南省科委1989年8月提出了旨在推动企业科技进步的“巨龙计划”的设想,并于1990年正式启动,组织实施。

  1、制定计划的基本思路与作法

  科技“巨龙”是省科委和有关部门一起,制定并组织实施的启动大中型企业活力、推动科技进步的一整套计划。这套计划由多项措施组成,以安排科技开发项目为“龙头”,与厂办科研、科技贷款,特别是与1%的科技开发基金和“总工程师基本职权规定”等措施配套,形成了一条“巨龙”。“巨龙”虽然问世不久,却已在引导企业开发新技术产品、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加快科技与经济紧密配合、增强企业竞争能力和后劲方面,显示出了生命力。

  省委、省政府非常重视这个计划。省委常委在今年的工作要点中,强调了“在大中型厂矿实行‘巨龙计划’,引导企业开发高新技术”。在湖南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上,省委副书记、省长陈邦柱在关于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的报告中,明确要求:“在‘八五’期间,安排‘巨龙计划’200项。”国家科委对我省的做法也予以赞扬。

  这几年,大中型企业的技术进步引起国家科委和各级地方科委的高度重视,大家一直在探索科技进入大中型企业、加快大中型企业科技进步的机制和途径。我省从1983年起,就把这个问题作为重要课题,进行了很多有益尝试。如发动和鼓励企业建立厂办科研所;针对生产领域出现的重大技术难题组织科研攻关;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科研成果;支持湘潭市工商银行在全国率先开展科技贷款。这些活动,都为“巨龙”的奋起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一次技术市场交易会上,省科委拿出了一批科技成果向与会的厂长推荐,很多厂长都赞扬这些成果好。可一谈到转让,却都拿不出钱来买,即使有钱,可买技术的钱从哪里开支?如果买回技术,配套资金也无着落,厂长们确实有他们的苦衷。省科委的同志感到要调动大中型企业依靠科技进步的积极性,启动企业的活力,必须帮助他们解决开发科技的“票子”问题。这笔钱从哪里来?只靠财政对科技的拨款,这对大中型企业来说,是“杯水车薪”,要解决“票子”问题,只能靠给政策。1988年上半年,省科委、省经委和省财政厅在全国率先提出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1%足额提取科技开发基金的设想。在一次有大中型企业总工程师参加的会议上,省科委把这个设想提了出来,陈邦柱省长立即表态要把这个工作抓好。在省委、省政府的关注下,这个设想变成了政策。据1989年下半年统计,全省落实1%的企业达50%,提取科技费用达2.6亿元。

  有了票子,怎样花才能更好地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省科委感到必须有个“班子”来合理安排使用经费,这个“班子”应该以总工程师为核心,以厂办科技机构为主体。这个设想,又得到了省委、省政府的重视。经过近两年的反复研究,我省于今年4月推出《总工程师基本职权规定》,为充分发挥总工程师的作用,合理使用1%科技开发基金开辟了广阔的道路。

  票子和班子问题基本解决之后,“路子”问题提到了议事日程上。省科委感到需要一个用来指导企业合理用好1%科技开发基金的机制,“巨龙计划”就这样于1990年2月应运而生了。这个计划的内容是向全省大中型企业和它们的厂办科研机构安排项目,项目的费用主要以启动企业的科技发展基金和利用贷款来解决。项目由各企业根据生产需要提出来,再经省科委宏观统筹,认真审核而批准实施。凡列入这个计划的,完全可以享受同省级其他科技计划一样的优惠政策,如科研新产品可以减免税1至2年;在成果鉴定、奖励等方面也一视同仁。这个计划立即得到相当一部分大中型企业领导的欢迎。作为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参加这些项目的攻关,则是“英雄有了用武之地”。

  同年5月,我委在商得省财政厅同意后,又以湘科字〔1990〕78号文下发了《湖南省企业科技进步“巨龙奖”奖励暂行办法》,决定设置“巨龙”科技奖和“巨龙”管理奖,表彰奖励组织实施“巨龙计划”取得显著效益的单位和个人,其奖励规格和待遇与省科技进步奖相同。

  为了更好地组织实施好“巨龙计划”,经省政府批准我委于1990年5月底在株洲冶炼厂召开了全省推动企业科技进步经验交流会。为了保证计划的实施,省科委在经费十分紧张的情况下,1990年拿出20万元的专项经费,用于奖励;拿出60万元的周转金用于引导;拿出70多吨钢材用于支持。1991年,省科委又拿出50多万元的专项经费、100多万元的周转金、100多吨钢材来引导、支持计划的实施。同时,省计委、省工商银行对我们的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省工商银行拿出专项科技贷款3000万元来推动计划的落实。

  总之,我们认为在整个制定、组织实施推进企业科技进步“巨龙计划”工作中,较好地解决了“路子”、“班子”和“票子”问题,灵活地运用了“政策”、“奖励”和“计划”相结合的运行机制问题,取得的效果是令人满意的。

  2、“巨龙计划”的实施已初见成效

  巨龙计划实施一年多来,已初见成效,给一批大中型企业带来了转机和活力。各企业,尤其是中央在湘及省属的骨干大型企业积极性很高,纷纷向省科委申报项目。到目前为止,省科委从申报的项目中严格按巨龙计划《管理办法》要求择优筛选了具有“高、新、短、平、快”及“引进、消化、吸收”特点的项目63项,这些项目共启动企业科技发展基金6750万元。这批项目完成后,预计年新增产值将达8.5亿多元,年新增利税2.4亿多元,创汇节汇8000多万美元。通过我们对项目的检查,这批项目均进展良好,现已通过验收(鉴定)6项;通过银行科技贷款可行性论证7项;今年还可望验收(鉴定)论证一批项目,已有一批企业开始受益。例如湘潭钢铁公司承担的我省首批巨龙计划项目“钢棉用钢丝”的开发研究,通过一年多的努力,相继完成了小试、中试和半工业性生产的试制任务,到1991年4月止,共试制生产500多吨,工厂直接利税近60万元,同时为用户节汇30多万美元,降低生产成本20多万元。这批产品经珠海、庆安、南阳三个厂家使用,一致认为其产品质量达到了美国同类产品的水平,填补了国内空白,解决了钢棉生产国产化问题,通过了由冶金部和湖南省科委联合主持的鉴定。

  巨龙计划的组织实施,引起了各级领导和部门的重视,1991年8月7日,国务委员、国家科委主任宋健同志在我委《企业科技进步“巨龙计划”暂行管理办法》文件上批示:“湖南的巨龙计划是一个创举,不仅推动了企业的科技进步,还解决了1%的科技开发基金问题。这比财政拨款的方式,无论从机制上和数量上都有本质的区别,要跟踪研究湖南省的经验”。宋健同志的批示,无疑给了我们极大的鼓舞与鞭策。

  我们的工作做得还很不够,但我们有信心,一定虚心学习兄弟省市及有关部门的经验,尽我们最大的努力,把我省的各项科技工作推向一个更新的阶段,为繁荣科技,振兴经济作出贡献。

  (注:编者对附件3有删减)

  湖南省科委
  1991年10月1日

  附件4 关于进一步落实好乡镇科技专干配备工作的通知

  各地(州)市县委组织部、各地(州)市县编委(编办)、人事(劳动人事局)局、科委: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常委(1991)第42号会议纪要和湘发(1991)15号文件——《关于科技兴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精神,进一步落实好乡镇科技专干配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乡镇科技专干配备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按照省委常委会议纪要和《决定》的要求,配备乡镇科技专干,并要在1992年上半年全部配齐到位。

  二、乡镇科技专干的编制来源,按省编委今年全省机构编制工作座谈会上所明确的:如果乡镇人员编制较多,可以解决科技专干的,就由县(市)明确到人;乡镇人员编制少,难以解决科技专干的,从县(市)党政群机关连人带编抽调解决。

  三、乡镇科技专干的条件,仍按省委组织部、省科委、省人事厅湘科字(1989)第007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四、加强对乡镇科技专干的管理。科技专干在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科委的指导。科技专干配备后要保持相对稳定,并注意岗位培训,同时要保证其主要工作时间和精力从事科技管理工作。

  各乡镇科技专干配备和从县(市)直机关带编情况,请各地(州)市编委(编办)汇总后于1992年6月底前上报我们备案。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湖南省人事厅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1991年12月21日

  附件5 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发展的决定

  为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充满活力的运行机制,促进科研与生产紧密结合,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依靠科技进步实现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特作如下决定。

  一、切实把发展科技放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首要位置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发展科技是实现“四化”的关键。依靠科技进步是实现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战略措施。各级党政领导要充分认识发展科技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和宣传,增强全民的科技意识,推动科技、教育与生产相结合,切实把经济建设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

  要认真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总结经验,深化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需要的、计划管理与市场调节紧密结合的、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八五”期间,继续执行并进一步完善省委粤发〔1987〕1号文件的各项规定,充分调动科研单位、科技人员和企业的积极性,争取创造数量更多、质量更高、效益更好的科研成果,并使之尽快地转化为生产力。

  90年代中后期,全省的综合科技能力,包括科技力量、经费投入、科技水平、科技进步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等几个主要指标,要从目前居全国中等水平提高到先进水平;科技进步对工业的贡献额,要从80年代的20~30%提高到50%左右;对农业贡献额,要从目前的20%提高到40%左右。高技术产品的产值在全省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从目前的3%提高到7~8%。

  二、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科技管理体制,建立充满活力的运行机制

  1.科研单位(含高等院校的科研单位,下同)继续实行所(院)长负责制和所(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完善各种形式的科研经费承包责任制。

  2.进一步扩大科研机构的自主权。“八五”期间,一般科研单位在不另增拨事业费的前提下,经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技术骨干、研究开发人员,也可聘请客座研究人员;其科技开发的纯收入应保证不少于50%用于科技发展经费,其余部分可由单位自主分配使用;每年可晋升3%的科技人员的工资;允许自浮工资总额30~50%,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事业费完全自立的技术开发型科研单位,税后留用的纯收入,在保证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不再规定事业发展、奖励、福利三项基金的比例和具体分配形式;事业费部分自立的科研单位,以奖励福利基金占纯收入的50%为基数,事业费每减拨10%,奖励福利基金提取增加2%。

  3.技术开发型的科研单位及具有技术开发能力的其他类型的科研单位,经省、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准,并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具有技术开发和经营权,签定合同权,可在银行开设帐户,在贷款方面与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并继续享受国家对科研事业单位的优惠政策。鼓励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和有技术开发能力的其他类型科研机构,按自愿互利原则与生产企业联合,有条件的也可承包、租赁、兼并企业,按章纳税。原科研机构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事业费、固定资产投资渠道不变。

  4.支持和鼓励科研单位派出或同意科研人员兴办民间科研机构或科工(农)贸经济实体。欢迎和支持省外科技人员来我省办民间科技机构。对民办集体科研单位中试和研制的新产品,可按新产品规定给予减免税优惠照顾。

  5.允许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不侵犯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和经单位同意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参加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攻关、技术承包、技术开发和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运用专业知识兼职或业余从事技术服务。技术开发项目投产后,直接参与该项目的科技人员可按投产后三年中效益最好的年度利税计算,从新增利税中一次性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报酬:年税利在20万元以下的提取5~8%,20万元以上部分提取1~3%,可在计税年度税前列支,不计入奖金总额。技术承包的收入,直接参加的科技人员的个人所得不低于50%。科技人员在本职工作时间内兼职取得的科研成果,可记入本人的业务考核档案,可申报科技成果奖励;其个人所得报酬应不低于其收入的40%,业余兼职收入全部归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可从创办、承包企业和经济技术实体的纯收入中提取10~20%作为当事人的津贴和奖励;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的纯收入中提取20~30%,贫困地区可提取30~40%,作为津贴和奖励,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

  三、增强企业对技术的吸收、开发能力,大力推进企业技术进步

  1.企业要成为技术开发和技术应用的主体。国营、集体企业都应重视群众的技术革新活动,要建立自己的技术开发机构,负责对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创新,对国内科研成果的选用、中试,改革工艺流程,研制开发新产品。企业技术开发机构都应有固定的经费来源、场地、设备和专(兼)职的技术人员。企业科研机构享受国家规定科研机构的同等政策优惠待遇。

  2.企业要建立和完善技术进步的考核指标,纳入企业承包合同和厂长(经理)的任期目标,并建立相应的评审制度。

  没有完成考核指标的企业不能升级,厂长(经理)不得评为优秀企业家。大中型企业要建立厂长(经理)领导下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制。

  3.企业要积极开辟技术开发资金来源,盈利的工业企业,税前按当年销售额1~2%的比例提取技术开发费;亏损企业在不增加财政补贴的前提下,可按不超过1%的比例提取;高技术企业可按3%提取,其中属于集成电路、程控交换机、软件、计算机行业中经国家批准实行优惠政策的企业,可按10%的比例提取。企业的技术开发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监督制度。

  4.全面提高企业职工的文化技术素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严格工人技术岗位的考核制度。建立企业、科研、教育部门结合的成人教育文化技术培训网。举办各类短期技术轮训班和不脱产的工人文化技术夜校以及函授大专、中专班。90年代中后期,企业职工的全员培训率要达到90%以上;中青年职工文化科技素质要求达到中专水平;乡镇企业职工一般应提高到初中文化程度。同时要重视企业技师、技工的技术培训。

  四、完善农业科技开发推广体系和农业科技服务,促进“科技兴农”

  1.要以现代科学技术逐步改造传统农业。要广泛推广生物技术。积极培育、引进、推广优良品种,积极推广科学种植、养殖技术。大力发展和提高农副产品加工和保鲜技术。农业科学技术的运用和推广,要同改善生产条件、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集约经营和社会化服务紧密结合,努力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农产品商品率和出口创汇率。

  2.各级地方财政要增加农业科技资金的投入,乡镇也要从“以工建农”资金中划出一定数额作为农业科技资金。要从政策、物资和人力上切实支持“星火”、“燎原”、“丰收”计划的实施。凡列入这三个计划的项目,可实行还贷优惠政策;引进技术设备,可享受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同等的关税优惠待遇。市县要抓好实施三个计划的示范乡镇,乡镇要抓好示范村。县要开展农业科技先进乡镇活动,对评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要给予奖励。

  3.要健全和完善农业科技服务,推广体系。县要健全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实行技术试验、示范、培训、推广、经营相结合。乡镇要在今明两年内,建立和完善农技推广站,实现“五有”(有站址、有推广人员、有示范基地、有经济实体、有服务设施)目标,少数有困难的乡镇,也要逐步实现“五有”,并允许代销农科示范、推广所需的化肥农药。管理区要普遍设立农民技术员,其报酬可列入村干部系列。县、乡镇、管理区、村要积极支持多种形式的农业科技服务组织、技术经济实体和农民专业技术组织。

  4.继续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同县、乡镇实行长期挂钩,以技术转让、技术入股、咨询服务或技术开发承包等形式进入畜牧、水产、粮食、林果等行业的经济实体和乡镇企业,坚持有偿技术服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保障合同的兑现,保护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经单位批准到农村、山区办民间科研机构、经济实体或长期从事各种类型科技承包、咨询的科技人员,保留国家干部待遇、原户口和粮食关系。

  5.要关心解决县以下农科人员的技术职务评聘、生活待遇以及家属子女的就业、上学问题。对科技成果显著者,应破格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晋升工资级别。

  6.要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技术教育,提高农村劳动者的文化技术素质。农、科、教等单位要加强配合,统筹运用人力、场地,办好农业技校、职业高中及各类职业技术教育,办好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和科研实习场地。

  五、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高技术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1.根据《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的通知》,办好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深圳科技工业园,切实执行《通知》和其它文件规定各项优惠政策。广州、深圳、中山市委和市政府要加强领导,保证计划早日实现。要有计划地逐步在珠江三角洲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带。凡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经省科委批准的各地高新技术企业,可参照上述国务院通知及其附件规定的政策享受优惠待遇。

  对我省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或关键技术难题,要积极向国家申请列入攻关项目。省要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攻关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2.凡列入国家、省级“火炬计划”、“科技攻关计划”、“技术开发计划”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优先列入省、市、县基建计划。高新技术产品可按国家税务局有关规定减免产品税、增值税;期满后生产经营仍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后,还可再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税照顾。

  3.鼓励和引导高新技术进入和改造传统产业。凡达到国家级或世界先进水平的产品,可享受高新技术产品政策优惠待遇。

  4.重视世界高新技术的跟踪和信息工作。省科委要建立国际性的科技信息网络。各科研情报单位,要把从各种渠道获得的世界科技信息,迅速地传递扩散到全省有关的科研单位和企事业单位。专利部门要为高新技术发展提供文献检索、法律服务,提供好的专利技术。

  六、建立和发展科工(农)贸企业

  1.科工(农)贸企业是科技、生产、贸易一体化的经济实体,对其引进和推广科技成果,输出技术和产品,应予鼓励和支持。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饲料、良种、仪器设备等,有关部门应准予进口。科农贸企业的高、稀、优农产品出口,省外经贸部门要优先列入计划,安排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科研单位兴办的科工(农)贸企业,其经营实体具有企业法人地位,工商部门应准许其领取营业执照,银行应为其开展存贷业务。省科委、经委、农委、经贸委要组织、推动多种形式的技术出口和技术劳务出口,支持科研单位、高新技术企业在港澳和国外办独资或合资企业。

  2.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发展对外科技合作。香港粤海公司等境外大型企业,要为省内有关单位和企业提供科技信息、组织技术进出口以及引进技术人才服务,科研单位参与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所得的外汇,全部留用。

  七、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中试基地,促使科技成果尽快成为现实生产力

  1.进一步完善“七五”期间建成的8个省级重点实验室和中试基地,并充分发挥其效益。“八五”期间,继续投资新建10个省级实验室和中试基地。

  2.鼓励科研院所、高科技单位同地方和企业联合对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进行中试、开发新产品,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经省市计委、科委认定的中试基地的建设,给予免缴投资方向税、城市建设配套费等优惠照顾。对其生产的、经省科委或省经委认可的中试产品,凡符合新产品条件的,可减免产品税、增值税。

  3.科技攻关和中试取得成果后,要有计划地进行工业性试验。省每年要选择一批项目,报请国家列入重点支持项目。

  4.增设中试资金。省、市科委每年要从科研三项费用和减拨的事业费中,划出10%作为中试资金。

  八、积极培育技术市场,推进技术成果商品化

  1.进一步加强技术市场的建设和管理。省每年举办一次技术成果交易洽谈会,由省科委、省经委、省农委、省专利管理局、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并积极筹办常设的技术贸易中心。市、县要根据《广东省技术市场管理规定》,尽快建立技术市场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在场地、开办费、人员、合同认定登记、票证等方面为完善市场创造条件。司法部门要对各种科技合同办理公证,依法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要重视科学技术成果的专利保护。

  2.企业通过技术市场成交需要开发或实施专利技术的新产品,凡符合省科委或省经委规定的省级新产品范围,均可列入省新产品开发计划;试销期间,按省税务局有关规定给予减免产品税、增值税;企业进行新技术开发,可向银行申请开发贷款和向有关部门申请新产品试制费。

  3.对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出口以及专利许可证贸易等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对科研单位研制的符合新产品条件的产品,可给予定期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照顾。

  九、加强引进技术的消化、创新和推广工作

  1.要围绕产业结构调整、重点产业改造、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新产品开发和拳头产品的更新换代,做好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创新和推广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省经委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全省大型成套设备(生产线)的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计划。属于技术含量高、难度大、前期工程强、渗透性大的消化吸收项目,要列入科技攻关计划或“火炬”计划。

  2.用于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单机和必须进口的关键部件,按海关总署(88)署税字570号文规定的程序,办理减免进口税收手续。

  3.经省经委、省农委、省科委认可,企业和科技设计单位联合进行的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项目投产后,年获税利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报经同级财政或税务部门批准,三年内免征所得税,超过部分依法计征。

  十、大力加强科技队伍建设,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1.搞好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逐步完善聘任制。按照国家规定的职务评聘条件,对在学术、技术上有成就、有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于受单位技术职务指标限制而不能评聘的,经省职改部门批准,可由省增加的技术职务指标数额中调剂解决。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增资额由同级财政解决。今后几年内,凡符合条件的40岁以下的科技人员评聘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35岁以下评聘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和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的,均不占用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指标,由省职改部门专项解决。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占本单位编制和技术职务指标,其工资、福利与编内人员同等待遇。

  2.要加强对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建立多层次、多门类的技术培训体系。要严格执行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各市县、各行业都要积极接收按计划分配的高校毕业生,充实专业技术队伍,并做到合理安排和合理使用,特别要加强对中青年科技人才的培养,从中挑选各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预备队伍,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要为中青年科技人员排忧解难,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逐步改善他们的生活待遇。

  3.对拟从省外调入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带有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来我省从事开发及产业化工作的科技人员,超编或满编单位需要接收时,可报请省编制主管部门批准,先超编进人,然后按原定编制从自然减员中核减。省外科技人员保留当地户口工资关系来我省兼职受聘、承担技术咨询、成果转让、承包或合作开发等工作,有关单位要按双方协定,给予报酬。

  4.引导科技人员合理流动。各地可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为人才缺乏的山区和乡镇企业引进智力和人才。对调入到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办科研机构工作的科技人员,以及这些单位接收的大专毕业生,省、市、县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可保留其档案和干部待遇。

  5.采取优惠政策,有计划有选择地招聘出国留学人员。凡所学专业适合我省社会、经济、科技发展需要,在国外学习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有较高水平者,经当地人事部门批准,招聘来我省工作,要提供优惠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聘用单位可不受编制限制,对被聘人员坚持双向选择,来去自由。

  6.努力做好国外智力的引进工作。根据需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聘请国外专家来我省开展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并鼓励他们进行技术投资、技术承包或技术入股。

  7.要为科技人员出国和赴港澳台参加学术交流、技术引进和技术出口的贸易洽谈、出口设备安装调试等工作提供方便。对招聘到我省工作满一年以上的科技人员,虽然其行政隶属关系尚在原地,但聘前已经政治审查,聘后表现好,确实工作需要,经聘任单位出具证明,经当地政府审核,报上级政府批准,省外事部门应及时办理出访手续。

  8.省、市、县和企业及有关单位,都要建立或健全对科技人员的奖励制度。省政府每年对获得显著科研成果的发明创造者,给予万元以上的重奖。市、县政府和企业也要对改革工艺流程、消化吸收引进先进技术、开发新产品、推广新技术以及中试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人员给予重奖,同时,要做好科技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提倡奉献精神。

  十一、增加全社会对科技经费的投入

  1.各级地方财政要增加对科技的投入。省、市、县每年要从地方财政总收入中拨出1~2%作为地方科技三项费用,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市、县三项经费主要用于科技成果应用开发。

  2.建立和用好科技发展基金。省、市、县(区)和工农业产值超亿元的镇以及有条件的行业,都应建立和管好用好科技发展基金。省三、五年内从财政拨款5000万元作为科技发展基金。经济发展较快的市、县政府也要在三、五年内筹集1000万元到3000万元的科技发展基金,或每年支付上述数额贷款的贴息资金。科技发展基金的增值部分主要用于技术开发及工业性试验项目的银行贷款贴息和中试风险损失的贴补,以及在技术开发、引进消化吸收技术设备、科研成果中试、工艺革新、开发新产品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和科研成果发明者的奖励。

  3.进一步扩大科技贷款规模。省各专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应划出科技专项优惠利率贷款资金,并逐年有所增加。金融部门可发行科技方面的债券。

  十二、全党重视,加强领导

  1.各市、县(区)党委、政府要定期讨论科技工作。各级党政一把手和各企业厂长(经理),都要亲自抓科技工作。

  省科技领导小组应充分发挥领导、组织、协调、服务作用,研究、决定全省科技进步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全省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大中型企业的科技力量,分工合作,形成促进我省科技进步的合力。

  2.从1991年起,在三、五年内,省每年要召开市或市、县主要领导参加的科技工作会议,检查科技工作情况,总结交流经验,进行新的部署。省科委应协同有关部门制定检查标准,报省政府批准实施。省统计局、省科委要加强全省的科技统计工作,每年6月,开展全省“科技进步活动月”的活动,由省委宣传部、省科委、省科协组织实施。

  3.市、县(区)、镇(乡)政府,都要在一、二年内配好主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副县(区)长、副镇(乡)长。

  4.科委作为政府主管科技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同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加强对科技工作的宏观组织、管理、综合、协调、指导和计划实施等工作。

  5.健全、完善各级科协、科技咨询委员会和各种科技学会,充分发挥这些组织在重大经济技术决策中提供咨询论证、学术交流以及科普等方面的作用。

  6.各有关部门、社会各行各业都要为科技进步开绿灯、作贡献。省直各有关部门,都要根据本决定的要求,制订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加强检查督促,并把落实执行情况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

  7.经济比较发达的市、县,要对口挂钩落后的市、县进行“科技扶贫”,省有关部门要在资金、人才、项目等方面给贫困地区加以重点照顾和扶持。

  8.建议省人大加强科技法制监督和地方性科技法规的建设。建议省政协充分发动和组织有关科技人员积极参与科技决策咨询和各种科技实践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