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关于制止企业随意退出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通知
国清债[1991]第01号1991年11月29日国务院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

  正确运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严格执行扣付滞纳金制度,是防止三角债前清后欠的一条重要措施。国务院《关于整顿商品交易秩序严格结算纪律的通知》(国发[1991]39号)指出:“各地金融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结算制度,认真办理托收承付结算,不得受理无理拒付,不得擅自拒付退票,不准单位账上有款不划,不准少扣或不扣滞纳金。”总的看,从九月一日以来,由于能认真执行结算制度,严格实行扣付滞纳金的规定,对制止无理拒付、加强结算监督、整顿商品交易秩序、保证企业货款回收,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目前有少数原来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企业,为了逃避银行监督和免交延期付款的滞纳金,改变原来采用的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对此如不加以制止,势必干扰正在恢复正常的商品交易秩序,出现新的混乱。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在三角债前清后欠问题未完全解决、正常的商品交易秩序未完全得到恢复之前,必须防止有些企业应办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而改办其他结算方式,逃避结算监督。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应从维护结算纪律的大局出发,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退出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或无理要求售货方不办托收。

  二、请各地按照上述要求,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一次检查,如发现有为逃避结算监督,免交滞纳金而随意改变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情况,要立即予以制止和纠正,对情节恶劣的单位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