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专用发票问题的批复
琼国税函[2005]281号2005年09月5日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万宁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请示》(万国税发〔2005〕54号)收悉。关于税务机关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经研究,省局意见如下:

  一、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依法进行纳税申报并缴清应纳税款后,税务机关可为其代开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时应严格审核其经营的真实性。

  二、你局务必严格控制小规模企业尤其是资源开发类企业的欠税情况。对未经批准缓缴形成的欠税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执行滞纳金、罚款制度。

  三、对年应税销售额已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又不申请一般纳税人的小规模企业,必须按增值税适用税率征税,并不得使用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税务机关应限期要求纳税人规范财务制度、健全财务核算。

  此复

  二○○五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