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
琼府[1994]58号1994年07月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国发〔1994〕16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监审范围

(一)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是指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最为密切,其价格变动对居民生活影响较大,群众反映比较敏感的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

(二)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进行监审是指:一是通过调价申报备案制度,监测其价格走势,为宏观调控决策提供信息;二是对监审的品种提价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审核,并视其情况进行适度干预。

(三)监审价格的范围包括副食品、日用消费品、民用燃料和服务收费项目等21项(详见附件)。

(四)生产、经营和服务企业有义务将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调整情况及时向当地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五)省级企业(含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外引内联企业)的监审,由省物价局负责,也可以委托所在地市、县物价局或价格事务所代审。市、县企业(含乡镇企业)的监审,由市、县物价局负责。

(六)凡在本省境内生产、经营和收费的所有企业及个体工商业者,均在监审范围之列。

二、调价备案与审核

(一)属于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项目(包括食盐、液化石油气、房租、自来水、电、学杂费、托儿费、医疗费、药品和市内公共交通收费等)的价格制定与调整,按价格管理权限的规定办理。其中属于各市、县管的房租(包含小区收费)、自来水(水厂供水价格)、电(小水电)、托儿费、市公共交通费等,各市、县要在调价的10天前报省物价局备案。面粉、大米、花生油(散装)、食糖、牛奶、酱油、洗衣粉等品种在调整批发价格时,各地生产、经营企业要在调价的5天前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二)民用煤实行费率管理,具体费率由各市、县物价部门制定,报省物价局备案。

(三)其他商品(如鱼类、蔬菜、猪瘦肉、鸡蛋等)各地物价部门根据季节及市场供应情况,采取定期(每星期或每旬)制定参考价格,并由市场管理部门在市场醒目的地方公布其参考价格,对市场价格进行引导。

(四)在监审范围内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变动出现异常情况时,各地物价部门有权及时对其品种现行价格及高价幅度进行监审。

三、对价格的引导与干预

(一)各市、县政府要加强和完善对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调控手段。对粮油等重要商品,要建立储备制度和生产基地,坚持不懈地抓好“菜篮子”工程建设,落实菜地面积,保证市场副食品的供应。有条件的市县要逐步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

(二)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及审价制度,促使各项收费和执行价格规范化,杜绝乱收费,乱涨价的歪风;加强对公益性收费管理,对医疗、药品、卫生、交通、邮电、生活用电、民用液化气等价格和收费标准过高的,要采取措施加以整顿,该调整下来的收费和价格坚决调整下来。

(三)在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波动过大时,价格主管部门可实行临时性限价措施。

四、对价格监审情况的检查

(一)列入监审的种类,各级物价部门要根据情况审核企业执行国家定价政策,执行备案、申报制度和执行差率、费率控制标准的情况。

(二)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个体经营者自觉执行上述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者,价格检查机构要依据有关法规予法规予以查处。

五、价格监审的实施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工作的领导,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省物价局报告。

附件: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种类。

海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七月五日

附件: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种类

种类名称 价格形式

1、面 粉(标面) 批发价格和零售(参考)价格

2、大 米(标一、标二) 批发价格和零售(参考)价格

3、食用油(花生油) 批发价格和零售(参考)价格

4、食 糖 批发价格和零售(参考)价格

5、猪瘦肉、冻猪肉 批发价格和零售(参考)价格

6、食 盐 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

7、牛 奶 批发价格和零售(参考)价格

8、酱 油 批发价格和零售(参考)价格

9、洗衣粉 批发价格和零售(参考)价格

10、鱼类 批发价格和零售(参考)价格

淡水鱼(福寿鱼)

冰鲜鱼(池鱼、瓜三、红线、带鱼)

11、蔬菜 批发价格和零售(参考)价格

白菜、青瓜、冬瓜、苦瓜、丝瓜、豆角、

水豆腐、绿豆芽、黑豆芽

12、民用煤 实行费率管理

13、液化石油气 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14、药品(品种待定) 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15、房租 收费标准

16、自来水 收费标准

17、电 收费标准

18、学杂费 收费标准

19、托儿费 收费标准

20、医疗费 收费标准

21、市内公共交通 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