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技兴冀省长特别奖暂行规定[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1989年01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推进科技进步,鼓励科技工作者为振兴河北经济做出重大贡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省和中央、外省市区的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厂矿企业及农村的科技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可获得河北省科技兴冀省长特别奖(以下简称省长特别奖)。

  第三条 省长特别奖是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本省科技最高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四条 省长特别奖获得者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实施星火计划、燎原计划、丰收计划和推广应用新成果等工作中取得重大成就,或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取得重大突破,并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星火奖二等以上,省(国家部委)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一等以上;

  (二)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五条 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由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部门组织推荐,将申报材料审核后报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严禁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

  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省长特别奖的科技人员的业绩进行评审,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对省长特别奖获得者授予荣誉证书、奖章,发给奖金一万元,奖金从科学事业费中支付。

  第八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