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价格监管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8)5号2008年04月1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保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的安定,事关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务院防止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价格监管,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价格调控工作。去年以来,受国际、国内农产品及基础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劳动力、运输、环保成本增加,流动性过剩以及冰冻灾害等因素影响,居民消费价格出现较大幅度的上涨,对群众尤其是低收入群众的生活带来了较大影响。目前,推动价格上涨的因素依然存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的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控总量、稳物价、调结构、促平衡”的十二字方针,切实把防止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作为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措施的首要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价格总水平的各项措施, 努力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二、明确价格调控目标。2008年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的预期调控目标控制在上涨5%以内,工作目标按4.8%掌握,力争将2008年的涨幅控制在全国平均水平左右。各市州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要力争控制在4.8%以内,省政府将对各市州的物价涨幅按月进行通报,凡月度涨幅突破全省平均涨幅的市州,不得出台除国家和省统一调整价格以外的调价项目。

  三、切实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各市州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出台的关于促进农副产品生产、确保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政策措施,抓好生猪防疫和灾后恢复生产,确保粮食、油料作物、蔬菜、生猪等主要农副产品的种植面积和饲养量有所增加。各市州政府在发展生产的同时,要做好粮食、猪肉、食用植物油等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和调运工作,完善稳定主要食品供应的应急预案,确保主要食品供应不断档、不脱销。发生断档、脱销的,要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严格控制提价和规范垄断价格行为。严格控制资源性产品、教育、医疗服务、供电、供气、供水、城市公交等政府定价项目的提价,能不出台的尽量不出台,能推后的尽可能推后,非出台不可的也要把提价幅度控制在人民群众可承受的范围之内。进一步规范有线数字电视、铁路运输、电信等垄断行业的服务收费行为,对部门、行业、垄断企业指定的服务项目、使用产品实行政府定价,按照保本原则核定价格水平。对利用行政审批、行政处罚、企业注册、年检年审等搭车收费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利益分成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监管。当前正值春耕用肥高峰,要把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监管作为今年价格工作的重点。要切实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好农资价格,对化肥生产用电、用水、运输等方面实行价费优惠措施;对确因成本推动造成农资生产亏损的,要通过财政补贴、企业内部消化等多种渠道,努力降低农资成本,遏制农资价格过快上涨。对农业生产资料乱涨价、乱收费和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六、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生活。要根据猪肉等副食品价格上涨情况和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价格上涨而降低。要继续落实好对城镇低保户用水、用气、用电、有线电视等方面价费优惠政策,适当增加对大中专学生食堂的补贴,认真落实老年人免费乘公交、上公园以及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下岗职工再就业的相关收费减免政策。在制定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价格调整方案时,要同时制定低收入群众的补助办法。

  七、加大价格调控监管力度。切实加强价格监测,合理设置监测网点,健全完善大宗农产品、初级产品供求和价格变动的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一旦主要食品价格出现或可能出现异常波动,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市场供应及价格基本稳定。认真实施对部分商品及服务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凡是原材料、商品进价没有提高的,出厂价格、销售价格一律不得提高;经审查确因原材料成本上升的,生产企业出厂价格单位提价额度不得高于单位原材料成本增加额,批发、零售企业销售价格提价额度不得超过进货价格的提高额度。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在调控市场、稳定物价等方面的作用,采取必要的价格调控措施,促进廉租住房建设。要切实加强粮食、食用植物油、肉禽蛋奶、水、电、气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以及教育收费、医药价格、农资价格、涉农收费、建材和灾后重建、恢复生产急需物资的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八、加强社会舆论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舆论的引导,准确报道当前粮、油等主要食品市场供应充裕的情况,增强人民群众对稳定市场的信心,正确引导群众心理预期。今后凡涉及价格方面的新闻宣传报道,都必须征求价格部门的意见,权威价格数据统一由价格部门归口发布,严禁散布虚假信息,严禁提前发布、提供涨价信息,严禁煽动涨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切实防止造成社会恐慌,引发抢购风潮。

  九、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价格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和解决市场供应、价格运行、价格调控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市场供应及价格基本稳定。要配备与价格调控和价格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机构、领导班子和人员力量,进一步加强价格工作基础建设,保障价格监测、监管等必要的工作经费。各级价格、财政、农业、畜牧、商务、工商、质监、统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