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价格监测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价监字[2006]78号 2006年06月28日济南市物价局

各县(市)、区物价局,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和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价格监测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要求,为切实做好该项工作的实施工作,现将市物价局制定的《济南市价格监测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济南市价格监测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和开展价格监测工作,提高价格监测分析预测预警水平,充分发挥价格监测在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和《山东省价格监测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执行国家、省、市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县(市)、区物价局,以及企事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个人适应本办法。

  二、考核内容

  国家、省、市设定的《主要农副产品价格监测月10、25日报表》、《36个大中城市粮油及副食品价格监测周报表》、《生猪、鸡蛋价格监测月20日报表》、《36个大中城市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监测月报表》、《猪肉、鸡蛋价格监测周报表》、《集贸市场肉蛋菜零售价日报表》、《蔬菜批发市场批发成交价格日报表》、《海鲜市场零售价格日报表》、《市农药、农膜价格监测旬报表》、《主要化肥出厂价格监测周报表》、《市种子价格监测周报表》、《城市居民食品价格监测月4、14、24日报表》、《城市成品粮零售价格监测月4、14、24日报表》、《农用生产资料价格监测周报表》、《涉农产品价格和涉农收费旬报表》、《工业生产资料销售价格监测旬报表》、《城市居民日用工业消费品价格监测旬报表》、《城市居民服务价格监测旬报表》、《成品油价格监测周二、四报表》、《房地产价格监测月报表》、《汽车价格监测月报表》、《进出口商品价格监测月报表》等等全年日常价格监测数据报告情况,应急价格监测数据报告情况,价格动态、形势分析预警预测报告情况,以及各县(市)、区物价局和定点监测单位执行国家、省、市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检查督导情况等。

  三、评分标准

  (一)日常价格监测数据报告情况考核(1700分)

  《主要农副产品价格监测月10、25日报表》75分,《36个大中城市粮油及副食品价格监测周报表》36分、《生猪、鸡蛋价格监测月20日报表》24分,《36个大中城市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监测月报表》34分,《猪肉、鸡蛋价格监测周报表》24分,《集贸市场肉蛋菜零售价格日报表》360分、《蔬菜批发市场批发成交价格日报表》360分、《海鲜市场零售价格日报表》430分、《城市居民食品零售价格监测月4、14、24日报表》36分,《城市成品粮零售价格监测月4、14、24日报表》20分,《农用生产资料价格监测周报表》20分,《市农药、农膜价格监测旬报表》20分,《主要化肥出厂价格监测周报表》20分,《市种子价格监测周报表》20分,《涉农产品价格和涉农收费旬报表》20分,《工业生产资料销售价格监测旬报表》34分,《城市居民日用工业消费品价格监测旬报表》23分,《城市居民服务价格监测旬报表》34分,《成品油价格监测周二。四报表》30分,《房地产价格监测月报表》25分,《汽车价格监测月报表》25分;鉴于进出口商品价格监测的特殊性,《主要商品进出口价格监测月报表》全年为30分。

  在以上各种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中,《主要农副产品价格监测月10、25日报表》每次报告(据情况)缺报1个品种扣1分,迟报1天扣30分,迟报2天视为0分,其他所有的报告制度均必须按照制度规定的日期即上午11点前上报,每缺报一个品种扣1分,11点以后上报的视为0分。

  (二)应急价格监测数据报告考核(100分)

  根据各县(市)、区物价局执行国家、省、市应急时期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专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和工作开展的情况,在100分内酌情加或减。

  (三)价格动态、形势分析预警预测材料报告考核(1000分)

  1、分析材料上报考核(600分)

  按照报告制度要求,全年包括月、季度、半年、年度报送价格形势分析材料18篇,每篇为10分,不按规定报送的,每迟报一天扣5分(每月、季度、半年、年度分析材料上报的时间分别为下一个月的3号、5号、8号、10号),直到扣完为止。报送价格分析材料超过规定数量的,并写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每超1篇加10-15分。

  2、分析材料采用考核(400分)

  各单位报送的价格分析材料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含司、局级)、省委省政府采用的,每篇分别加15分;被市委市政府采用的,每篇加10分;被省、市物价局(刊物、简报等)采用的,每篇加8分;被当地党委、政府采用的,每篇加7分;受到市物价局及局以上领导批示的,每篇追加6分。

  (四)价格监测制度检查督导考核(100分)

  市物价局对各县(市)、区物价局执行国家、省、市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情况负有检查督导责任,各县(市)、区物价局每缺报一期制度中规定的监测品种和数据,扣所在县(市)、区物价局检查督导分10分,扣完为止。

  四、评比与表彰

  市物价局对各县(市)、区物价局执行国家、省、市各级各类价格监测、分析预警预测情况实行月提醒、半年通报制度,年终进行综合考核评比,根据各县(市)、区物价局和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实际得分情况确定先进单位。

  先进个人根据市物价局分配的名额,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推荐审核确定。先进个人必须是在执行国家、省、市各级价格监测、分析预警预测报告制度的监测单位从事采报价工作的人员中产生。

  五、本办法从二零零六年六月一日实行。

  六、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济南市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