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彩晶光电科技(昆山)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5]第181号2005年05月18日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彩晶光电科技(昆山)有限公司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苏州国税发 [2005]6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彩晶光电科技(昆山)有限公司是由开曼群岛彩晶科技有限公司于 2001年7月投资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公司经营地为苏州昆山出口加工区,注册资本210万美元,投资总额400万美元,经营期限50年,主要生产、研发数字式处理单元、影像输入处理系统等相关产品及其软件和零部件。2003年3月该公司决定扩大投资规模,同月经江苏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昆经开资[2003]字第225号)批准同意增资,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1720万美元,投资总额也由400万美元增加到2990万美元,增资项目经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确认,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第三类第21条第1项。经苏州新大华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苏新华会外验报字[2003]第372号)验证,截止2003年12月12日,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已全部到位,新增注册资本达到原注册资本的50%以上。

  现该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就追加投资项目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02]0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3]368号 )的规定,同意对该公司追加投资部分的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优惠,并由你局负责对该公司的具体监管事宜。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