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对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字[2006]98号2006年02月10日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

  近来,一些地方在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违反国家规定向居民收取了照相费等费用,群众反映强烈。为严肃国家收费政策,保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换发工作的顺利推行,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436号)文件精神,在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只能收取工本费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只能收取工本费40元(两项收费均含照相费)。除此之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公安机关与企业合作建立人像采集系统并收取照相费。

  二、坚决纠正地方自行出台收费规定的行为。各地自行出台的有关收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相费及相关费用的规定,必须立即预以纠正。

  三、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2006年2月10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