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星光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昆政办[2003]12号2003年04月4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服务功能

第三章 产权与管理

第四章 经费

第五章 监督

第六章 附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进一步规范“星光计划”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的服务水平,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市民政局制定了《昆明市星光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星光计划”项目是指用民政部门通过发行福利彩票筹集的福利金、各级财政投入的资金、社会筹集的资金和城市社区原有的资源共同建设,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福利服务的设施和场所。

第二条 为了规范“星光计划”项目的管理,保证“星光计划”项目的健康运行和发挥应有的社会效益,不断提高“星光计划”项目的服务水平,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服务。根据国家民政部和省民政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星光计划”项目按照民政部《“社区老年福利服务设施星光计划”实施方案》的规定,在建设用地、税收、信贷、电信、用水、用电等方面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条件的,可由县级民政部门核发《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辖区内所有的“星光计划”项目。

第二章 服务功能

第五条 “星光计划”项目主要是为老年人服务。其功能应按照使老年人“老有所教、老有所乐、老有所学、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养”的要求配置,服务功能以托老、养老为主,兼有保健、康复、文化、娱乐等功能。但要立足社区、因地制宜、形式多样、方便适用、各有侧重。

第六条 “星光计划”项目要不断完善服务功能,增加服务项目,拓展服务内容。有条件的地方要增加日间照料、住养和入户服务等服务项目。

第七条 “星光计划”项目可以根据社区的实际,增加服务项目。在满足为老服务的前提下,也可适当扩大为社区其它成员服务。

第三章 产权与管理

第八条 “星光计划”项目要明确产权和管理主体。多元投资的项目,应由投资各方共同协商,明确一个管理主体,避免多头管理或无人负责的现象。

第九条 “星光计划”项目单位对项目立项、审批、验收、设施状况、功能配置要建立专门的档案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明确产权归属。

第十条 产权明晰的项目,由产权所有者或主要投资者管理;产权暂不明确的,可由主要投资方确定管理主体;多元投资的,可由主要投资方牵头,协商确定管理主体。

第十一条 “星光计划”项目产权单位不能直接对项目进行管理的,可以委托其它组织和个人管理,但必须与受托方签定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投资改建、扩建、新建(含购买)的“星光计划”项目,产权归民政部门所有,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由上级政府、民政部门资助街道办事处、乡(镇)建设的项目,产权归街道办事处、乡(镇)所有,并由街道办事处、乡(镇)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由政府、民政部门资助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公共用户单位建设的“星光计划”项目,产权归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公共用户单位所有,并由其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由政府、民政部门资助租赁的“星光计划”项目,租赁单位应当与出租方签定租赁协议,并由租赁单位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星光计划”项目经产权单位或投资者授权,也可以由社区老年协会管理。

第十七条 “星光计划”项目要引导、组织老年人开展各种文明、健康、有益的活动。禁止用“星光计划”项目场所进行封建迷信、赌博和其它违法活动。

第十八条 各管理者对“星光计划”项目的财产要加强管理,不得用于抵押或其它竞争性的经营活动,防止项目资产的流失。

第十九条 “星光计划”项目管理者要做好项目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项目持续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公安、卫生、工商、环保、城管等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对“星光计划”项目的管理给予支持配合,协助做好工作。

第四章 经费

第二十一条 “星光计划”项目要依托社区资源,力争通过自身的收入和社区的帮助,在运行经费上做到自求平衡。

第二十二条 “星光计划”项目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经纪律,杜绝经费的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 “星光计划”项目的经费来源为:

(一)开展有偿服务的各项收入;

(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补助;

(三)社会各界、驻区单位的捐赠和赞助;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星光计划”项目开展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按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保证基本运行成本的原则,由各县(市)区依照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第二十五条 “星光计划”项目的所有收入,主要用于人员聘用支出,日常消耗品的购买及项目日常维护与服务。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星光计划”项目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星光计划”项目的使用方向和社会效益的发挥。

第二十七条 所有“星光计划”项目的设施、场地必须用于社区老年人福利服务。项目单位必须自觉接受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任何人不得改变其用途、出租、转让或者将其作为抵押担保。否则,政府或民政部门及其他投资者有权收回资助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 “星光计划”项目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社区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星光计划”项目的资金。各项目也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摊派,增加辖区单位和群众的负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第三十二条 《“星光计划”服务设施管理守册》,由市民政局统一制定后印发各项目单位。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