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物价局、交通局、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 [2000]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