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营销人员所得提成或包干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二字[2000]66号2000年07月11日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据各地反映,一些企业对企业内营销人员的工资和销售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或者实行定额包干等办法。对企业营销员取得的提成收入或包干收入应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现明确如下:
  一、企业营销人员取得的各种提成、包干等收入,按照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以一个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由支付收入的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二、鉴于营销人员为取得收入需发生一些营销费用,为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其提成或包干收入可按一定比例扣除营销费用后,再按税法所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我省为1000元)和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为营销人员每月提成或包干收入的20%。
  三、为简化计算,方便征收,各地也可以对企业营销人员的提成或者包干收入总额按5%的征收率直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一个县(市、区)内具体执行上述何种办法,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确定。
  四、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