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核定车用汽油添加清净剂价格的通知
晋价商字[2006]59号 2006年03月6日山西省物价局

各市物价局、中石化山西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山西销售分公司:

  为有利于环境保护,促进节约能源,合理补偿车用汽油添加清净剂成本,现就车用汽油添加清净剂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车用汽油中添加清净剂,加价标准为每公升汽油不超过0.05元。

  二、在车用汽油中添加的清净剂必须是经科学技术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等部门共同认定的“国家重点新产品”和列入《国家重点环保实用技术推广项目》的产品。同时,添加清净剂的车用汽油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标准。

  三、汽油添加清净剂的比例要科学测定,并符合有关规定及标准。

  四、各加油站点在公示汽油零售价格时,必须将汽油价格与清净剂价格分别标识,结算时单独开票。不得将清净剂价格混入汽油价格中,各地加油站要同时配备同标号加清净剂和不加清净剂两种油品,并严格执行用户自愿的原则。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六、本批复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我局。

  二○○六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