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企业发放职工债券和进行内部集资的紧急通知
陕政发[1999]36号1999年06月2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来,我省一些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擅自发放职工债券,进行内部集资,这种做法虽然对缓解企业资金短缺矛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同时也产生了许多不良影响和后果。特别是一些企业集资到期后本金和应付利息不能按时兑付,直接影响了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给社会带来严重的不安定因素。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保证企业改革顺利进行,减少职工不必要的损失,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借口和理由进行内部集资和发放职工债券,违者将追究主管部门和企业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二、对企业改革中设立的职工持股会和其他投资行为应予以鼓励,但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对此,各主管部门要从严掌握,把好审批关。

  三、本通知发布之前有集资行为和已发放了职工债券的企业,要按照谁集资谁负责、谁用集资款谁偿还的原则,尽快制定归还集资本息的计划,或采取调整利率转股本金等办法,妥善处理。

  四、各地市、各主管部门以及企业要认真做好广大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有针对性地向大家说明情况,讲清道理,使广大职工取得做好这项工作的共识,以实际行动维护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陕西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