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海关福利会
第18/2004号2004年05月28日澳门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章 性质及职责

第一条 设立及法律性质

一、设立海关福利会。

二、海关福利会的性质为公务法人,具有法律人格及行政、财政自治权,拥有本身财产,其目的为向其受益人提供补充性福利。

第二条 监督

一、行政长官对海关福利会行使监督权,并将该权力授予保安司司长。

二、行政长官行使其监督权时,有权:

(一)核准海关福利会的本身预算及补充预算,以及其修改;

(二)核准海关福利会的管理帐目;

(三)核准海关福利会行政委员会的管理行为,但以该等行为所涉开支超过委员会以本身职权作出开支的法定限额为限;

(四)委任行政委员会的秘书及委员。

第三条 职责

一、海关福利会的职责为:

(一)向其受益人开展补充性的福利工作;

(二)特别在房屋、援助及福利范畴上解决其受益人在经济及社会福利方面的需要,并促进彼等的社交生活、教育及文化。

二、为履行本身职责,海关福利会可与其它类似机构,或任何公共、私人实体订立合作协议。

第四条 福利

一、海关福利会可给予以下福利:

(一)在患病、残废、意外或死亡的情况下,给予经济帮助;

(二)在结婚及子女出生时,给予经济帮助;

(三)在租赁或购买房屋时,给予经济帮助;

(四)为求学目的给予经济帮助;

(五)在具适当理由的例外情况下,给予借款或预支金钱;

(六)进入餐厅、露营场地以及体育及娱乐设施;

(七)组织娱乐及文化性质的旅行、聚会及表演;

(八)法律许可的其它津贴及借款。

二、给予福利的条件及标准由内部规章规定。

第二章 受益人

第五条 受益人

一、现职或退休的海关关员,不论其任用方式及提供服务的性质,均为受益人。

二、下列者亦可成为受益人:

(一)选择透过金钱补偿解除联系的前水警稽查局军事化人员及该局退休的军事化人员;

(二)海关现职文职人员,而不论其任用方式及提供服务的性质。

三、为享有海关福利会受益人的身份,上款所指人员应向行政委员会主席申请,并确保缴纳有关会员费。

第六条 亲属

一、第四条所指福利延伸至根据法律规定有权领取家庭津贴的受益人配偶、亲属及与彼等有同等地位的人。

二、受益人的死亡并不排除上款的规定的适用,亦不影响第八条所指的缴纳会员费的规定。

第七条 受益人的权利及义务

一、受益人有权:

(一)享受由海关福利会根据适用的规章给予的优惠;

(二)出席及参与由海关福利会举办的活动;

(三)为改善海关福利会的运作或福利,以书面提出认为适当的建议及声明异议。

二、受益人有义务:

(一)缴纳会员费;

(二)遵守本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准确提供关于其本人情况及其亲属情况的资料;该等情况的任何变更,须于三十日内作出书面通知。

三、不遵守上款(三)项的规定,或作虚假声明以取得任何福利者,须返还不应收取的款项,且不影响倘有的纪律或刑事程序。

第八条 会员费

受益人的每月会员费为其每月的薪俸、定期金或退休金总额的百分之零点五。

第九条 会员费的起始

受益人于海关福利会登录后翌月开始缴纳会员费。

第十条 中止权利

一、中止下列受益人的权利:

(一)处于短期或长期无薪假情况者,但预先向海关福利会表示愿意直接缴纳有关会员费者除外;

(二)因提起纪律程序或因纪律程序的终局裁决而引致薪俸中止者,但直接向海关福利会缴纳中止期间的相应金额者除外;

(三)因严重违反第七条第二款所指义务而被科以中止权利处分者;

(四)将海关福利会给予的任何利益或帮助让与第三人者。

二、因实施上款(三)及(四)项所指违法行为而科以的中止权利处分,按情况的严重性,为三十日至一年。

三、权利的中止对于受益人配偶、亲属及与彼等有同等地位的人同样产生效力。

第三章 海关福利会的机关

第十一条 机关

海关福利会的机关为:

(一)行政委员会;

(二)执行委员会。

第十二条 行政委员会的组成

一、行政委员会由下列成员组成:

(一)主席一名;

(二)副主席一名;

(三)秘书两名;

(四)委员一名。

二、主席由海关关长担任,副主席由副海关关长担任,秘书由海关关员担任,而委员则由财政局的一名代表担任。

三、行政委员会秘书及委员透过行政长官批示委任。

四、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副主席代任。

第十三条 行政委员会的职权

在不影响赋予监督机关的权力下,行政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海关福利会的一切工作及活动;

(二)依法征收收入及许可开支;

(三)向行政委员会主席建议执行委员会成员提名名单;

(四)审查执行委员会编制的帐目报告;

(五)议决执行委员会编制的海关福利会的活动计划及有关预算;

(六)通过、修改及解释内部规章;

(七)审理对执行委员会的决议提起的上诉;

(八)就动产或不动产的取得、转让或设定负担作出决议;

(九)就稳健的股票及其它债权证券的任何方式的取得、转让、设定负担或交易作出决议;

(十)就接受私人所给予的遗产、遗赠、赠与及其它捐赠作出决议;

(十一)议决并执行本行政法规所定处罚;

(十二)就任何交由其审议的事宜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行政委员会的运作

一、行政委员会每月举行平常会议一次,但主席可主动或应执行委员会的要求召开特别会议。

二、行政委员会仅可在多数成员出席时作出决议。

三、决议取决于简单多数票;如票数相同,则主席所投的票具决定性。

四、行政委员会会议须缮立会议纪录,并于其内载明商议的事宜及作出的决议。

五、会议纪录由其中一名秘书撰写,并由全体出席成员签署。

第十五条 行政委员会主席的职权

行政委员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行政委员会的平常会议及特别会议;

(二)依照行政委员会的建议委任执行委员会成员,以及接收其辞职的请求;

(三)在法庭内外的任何行为及合同中,代表海关福利会;

(四)接纳受益人及接纳退会申请。

第十六条 执行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为参与管理并协助行政委员会执行海关福利会的一般行动方针的机关。

第十七条 执行委员会的组成

一、执行委员会由五名成员组成,分别为协调员一名、司库一名、秘书一名及委员两名。

二、执行委员会成员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两名属海关关员高级职程的人员,其中最少一名应处于现职状况;

(二)三名属海关关员基础职程的人员,其中最少两名应处于现职状况。

三、执行委员会的协调员由年资最长的海关关员担任。

四、执行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两年。

第十八条 执行委员会的职权

执行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行政委员会的决议,并推动海关福利会的发展;

(二)制定其内部规章,并交予行政委员会核准;

(三)每年编制海关福利会的帐目报告及有关预算;

(四)编制年度活动计划,并待行政委员会通过后执行;

(五)整理收支记帐,并编制季度电子表格贴于海关福利会的住所;

(六)更新受益人的档案资料;

(七)向非从每月薪俸中扣除会员费的受益人征收会员费。

第十九条 执行委员会的运作

一、执行委员会每两个月举行平常会议一次,而协调员可召集特别会议。

二、决议取决于简单多数票;如票数相同,则协调员所投的票具决定性。

第四章 财政及财产的管理

第二十条 收入

海关福利会的收入为:

(一)预算拨款;

(二)以往的管理结余;

(三)本身的资产收益、资金利息及资产转让所得;

(四)源自任何公共或私人实体的津贴、共同分担及捐赠,以及任何遗产、遗赠及赠与;

(五)每一经济年度决算出的源自餐厅及海关福利会为拥有人的其它场所的运作的净结余;

(六)对受益人借出款项的所得;

(七)会员缴纳的会员费及任何由受益人支付的款项;

(八)未列入上数项但法律允许的任何收入。

第二十一条 负担

海关福利会的负担如下:

(一)与其运作有关的负担,尤其与人员、资产及劳务的取得、资本转移、资本的经常开支等有关的负担;

(二)因管理及保存其财产中的不动产所产生的负担;

(三)其它因其承担或将承担的职责所产生的负担。

第二十二条 管理规定

海关福利会的财政管理受享有行政及财政自治权的实体的财政制度限制,以及受行政长官发出的指令限制。

第二十三条 预算

海关福利会的本身预算及补充预算,须附同财政局意见呈交行政长官核准。

第二十四条 帐目的提交

一、执行委员会须最迟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编制管理帐目;该帐目须附同财政局的意见呈交监督实体核准,但呈交前须经行政委员会查核。

二、不论有否核准有关管理帐目,行政委员会亦须最迟于该帐目所涉之年的翌年五月三十一日将之送交主管机关,以便依法审议。

第五章 最后及过渡规定

第二十五条 责任

如海关福利会的机关成员因执行违反本行政法规或其它适用法律规定的决议而产生损害,须对海关福利会及第三人负个人及连带责任,但投反对票者除外。

第二十六条 财产、档案及文件

一、本行政法规生效时,由九月二十一日第42/98/M号法令规范的澳门港务局暨水警稽查局福利会,其管理结余,包括会员的借贷及有关利息,按水警稽查局工作人员身份受益人数目及港务局工作人员身份受益人数目的比例分为两份。

二、上款所指按水警稽查局工作人员受益人数目比例所得出的管理结余部分,包括该等受益人的借贷及有关利息,转入海关福利会。

三、在不妨碍下款的规定的情况下,就澳门港务局暨水警稽查局福利会的所有财产编制一份清册,指出物资中何者将转予海关福利会,并交行政长官确认。

四、澳门港务局暨水警稽查局福利会内隶属水警稽查局的受益人,其档案及所有文件转入海关福利会。

第二十七条 财政负担

执行本行政法规所需财政负担,由为此目的载于澳门港务局暨水警稽查局福利会预算的拨款承担。

第二十八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二零零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八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何厚铧

澳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