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总公司关于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的十条规定
中石化[93]办字462号1993年09月11日石化总公司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活动,完善自我约束机制,推进和深化石化企业改革,现结合石化企业的情况,对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作以下十条规定:

  一、严禁偷、漏、挪用和拖欠应上交的各项税费及其他款项。

  二、不准以任何方式违反《两则》、《两制》的规定,随意挤、占、摊成本、费用,扩大开支范围和标准;或弄虚作假,虚盈实亏或虚亏实盈,损害所有者权益。

  三、不准以任何借口截留、转移和稳匿各项收入;不准用产品差价发奖金和实物,私设小金库,为本单位或职工谋取利益,造成效益流失。

  四、不准搞计划外的建设项目,计划内的建设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扩大和提高建设规模和标准。不准违反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用国家资产搞投资、联营和支持第三产业,造成国家财产的流失。

  五、不准以任何方式违反国家规定发行股票、各类有价证券和乱集资。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保单位不得用生产经营和建设资金炒股票、有价证券和房地产。

  六、不准以任何名义向职工滥发实物,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上级机关和领导赠送现金、购物券、彩票等有价证券。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所属单位和企业摊派和报销费用。

  七、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大吃大喝、铺张浪费。不得超标准赠送和接受礼品,本单位的应酬招待费用来源要正当,并要严格掌握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开支。

  八、不准擅自购买国家专控商品。

  九、不准违反国家价格管理规定擅自提高国家统配产品价格,不得在国家规定外收取各种费用。

  十、不准违反国家金融政策,擅自提高存、贷款利率,扩大信贷规模,超期限拆放资金套取现金和炒买炒卖外汇。不准向系统外拆放资金。

  以前颁布的有关加强财经纪律的规定,如与本规定抵触,以本规定为准。

  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一日

石化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