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华宇购物中心税收管理权限的函
并地税征函字[1998]9号1998年10月20日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迎泽区地方税务局、杏花岭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并地税征字[1998]第3号《关于印发〈太原市地方税务局管户管理权限划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华宇购物中心的税收管理权限问题明确如下:从1998年11月1日起,华宇购物中心税收管理权由杏花岭区地方税务局划归迎泽区地方税务局,由迎泽区地方税务局对其进行日常税收征收管理。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