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标准化奖励办法」
经标字第09204614200号2003年12月10日台湾当局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经济部经标字第09204614200号令修正发布第4条条文

第4条 奖励之奖项、奖额及奖金如下:

一、团体标准化奖:奖励对制定并推行某行业、领域或团体间共享之标准具有贡献,成效卓著之机关(构)、团体或公司,每年二名,每名颁发奖状及奖金新台币三十万元。

二、公司标准化奖:奖励对制定并推行各自机关(构)或团体、公司等内部使用之标准具有贡献,成效卓著之机关(构)、团体或公司,每年五名,每名颁发奖状及奖金新台币三十万元。

三、标准化成就奖:奖励对推动国内实施标准化具有贡献,成效卓著之个人。每年三名,每名颁发奖状及奖金新台币十万元。

前项各款之奖项,参选者未达个别奖项之奖励基准时,该奖项、奖额得从缺之,其所余之奖金,得经评审委员会决议,并入已达奖励基准之他款奖项中运用,增加该奖项之奖额;如各奖项均无达奖励基准者,得从缺之。

前项奖励基准,由评审委员会决议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