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贫困县和扶贫攻坚乡提前解决温饱的考核标准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政办发[1997]191号1997年12月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和关怀下,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扶贫,始终把扶贫攻坚作为中心工作来抓,加大投入,层层签订责任状,带领全省贫困地区人民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使全省扶贫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目前,部分地区的贫困农民已基本解决了温饱,实现了“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有水喝、孩子能上学”,各项社会事业有较快发展。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把竞争和激励机制引入扶贫攻坚工作,鼓励和动员广大贫困地区人民打好扶贫攻坚战,如期完成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扶贫攻坚战略任务,实现全省各族人民共同富裕,经省政府同意,特制定我省对贫困县和扶贫攻坚乡解决温饱的考核标准和实施办法(试行)。

  一、贫困县和攻坚乡解决温饱的标准

  1.按1997年现价,农民年人均纯收入达到560元以上(以统计部门测定的数据为准)。

  2.农民年人均占有粮食300公斤以上。

  3.未解决温饱的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5%以下(含民政救济对象)。

  4.基础设施建设指标。

  (1)改土工程指标:

  人均1亩基本农田、地,户均1亩以上经济作物;

  (2)治水工程指标:

  人均半亩以上水田或水浇地,基本解决人畜饮水困难;

  (3)办电工程指标:

  全县(乡)90%以上的行政村通电,农户通电率不低于85%;

  (4)通路工程指标:

  全县(乡)85%以上的行政村通公路;

  (5)通讯工程指标:

  全县(乡)全部行政村通电话。

  5.绿色工程指标:

  户均经济林果面积达3亩以上。

  6.社会事业指标:

  (1)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14‰以内;

  (2)县(乡)全部行政村实现普六教育;

  (3)县(乡)95%以上行政村有卫生室;清洁水普及率达60%以上。

  二、实施办法

  1.凡达到标准的贫困县和攻坚乡,可通过自查核对各项指标后,逐级申报,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检查验收。73个贫困县由地州市扶贫领导小组组织初审验收,再经省扶贫领导小组组织最后验收,报国务院扶贫领导小组批准;506个攻坚乡由各县(市)扶贫领导小组组织初审验收,再经地州市扶贫领导小组组织最后验收,报省扶贫领导小组批准。

  2.对提前解决温饱的贫困县和攻坚乡,坚持“四个不变”,即扶持对象不变、扶持政策不变、帮扶单位不变、扶持资金数量不变。

  3.按责任状如期完成解决温饱的贫困县每县奖励30万元,在责任状要求的时间内提前解决温饱的贫困县每县奖励50万元。按责任状如期完成解决温饱的攻坚乡每乡奖励10万元,在责任状要求的时间内提前解决温饱的攻坚乡每乡奖励20万元。资金由省财政专项安排。

  4.对按责任状如期解决温饱的攻坚乡,原用于解决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50万元资金,可适当放宽使用范围,用于集中连片的治水改土工程或小型水利工程。

  5.已验收解决温饱的贫困县和攻坚乡,次年由省、地、县三级扶贫领导小组组织进行复查。

  6.凡虚报解决温饱的贫困县、攻坚乡,一经查出,对主要领导在全省范围通报批评,同时扣回奖金及有关费用。

  7.每年12月下旬为申报验收时间,次年1、2月份自查,3月份组织验收,4月份审批兑现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