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银行协助物价检查部门扣划罚没款项的通知
银发[1994]135号1994年06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全国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国发〔1994〕15号)精神,保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银行协助物价检查部门扣划被处罚单位或个人拒缴罚没款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价格违法单位或个人,由物价检查机构发出《处罚决定书》,收缴其非法所得或处以罚款。

  二、对拒缴罚没款的单位或个人,凡在银行(信用社)开有结算帐户的,银行(信用社)可凭县以上物价检查部门出具的《处罚决定书》予以协助扣划。